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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商标法》对于2001年《商标法》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亮点之一即为,强调"使用"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作用,增加了"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及"在先未使用免责抗辩"的规定。这一修订不仅更贴合商标保护的本质,亦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的现有分歧。一、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