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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周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一项“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并于2014年7月发布。这项“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中国早在2014年9月的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就承诺将实施这一“标准”,其中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此后的两年时间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金融主管部门推动“标准”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2015年7月,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并已于今年2月份对我国生效,这为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还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而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其实是一项将国际通用“标准”转化成适应中国国情具体要求的“操作手册”,既是中国实施“标准”的法律依据,也是一份具体的操作指引。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一项“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并于2014年7月发布。这项“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中国早在2014年9月的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就承诺将实施这一“标准”,其中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此后的两年时间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金融主管部门推动“标准”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2015年7月,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并已于今年2月份对我国生效,这为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还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而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其实是一项将国际通用“标准”转化成适应中国国情具体要求的“操作手册”,既是中国实施“标准”的法律依据,也是一份具体的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