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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精神,现将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事业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