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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6月29日宣布,从2007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国Ⅲ排放标准(GB18352,3—2005)中规定的型式核准的排放限值要求,并停止对仅达到国Ⅱ排放标准轻型车的型式核准。从2008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仅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各汽车生产企业应确保2008年6月30B前停止生产、进口该类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