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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滥伐林木
身陷囹圄后悔晚
1983年,李某依法承包了本村的马元林场,在承包期间,他善于经营,认真管理,保证了森林的消耗量不超过生长量。2002年,李某打算在马元林场建经济果林基地20公顷,然而,在未报请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擅自雇用本村村民王某等30余人到马元林场挖树洞,双方约定挖一个树洞给25公斤木材的报酬,其木材的来源就是砍伐林场的成材树木,致使马元林场的200余棵树木被滥伐,折合立方蓄积18立方米。案发后,李某声称:自己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自家责任林场的林木,没有侵犯他人,谁也管不着。然而,法律无情。该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然承包经营管理的集体所有的林场,但其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据此,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6个月。李某原以为对自己承包林场的树木有权砍伐,没想到竟因此触犯了刑律。手捧判决书,李某悔恨的泪水打湿了衣襟。
明知是赃物予以转移“义务帮助”堕入法网
今年3月13日晚,现年36岁的张某伙同他人来到该乡查岭村,盗割了正在使用的农用低压照明裸铝线4000余米,价值8000余元。为把赃物拉回村里,他找到邻居查某帮忙。查某驾驶自家农用车赶到发案地,虽然知道裸铝线是赃物,但他认为自己不装、不卸、不要运输费,只是义务帮助,有啥关系?然而,1997年刑法修订后增加了转移赃物罪的新罪名,指的就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的行为。查某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对盗窃公私财物行为视若无睹,非但不举报,反而加以“帮助”,因而受到法律制裁。法院以转移赃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宣判后,查某痛哭流涕,想不到自己大半辈子老实巴交,如今由于不学法,却栽在自己糊里糊涂的“义务帮助”上。
上述案件,件件触目惊心,它告诉人们:要学法、知法、守法,千万不要重演上述悲剧。(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程炳武 邮码:246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