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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死刑核准权收归了最高人民法院,并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进行规范但是,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在性质上还具有浓厚的行政审批色彩,是一种诉讼程序与行政审批程序相结合的综合体。根据正当法律程序,我国应对控、辩、审三方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合理调整,把死刑复核程序改造成为诉讼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