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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商事审判证据使得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并且在诉讼中维护期合法权益的手段,也是法院据以开展诉讼活动、判定案件是非的重要依据,对于诉讼的开展是非常有意义的。文章将对民商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进行阐释,对于证据采信的标准化规范进行分析,对于健全的证据交换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商事;审判;证据;异议;优先;交换
1.前言
我国目前对于民商事审判证据制度的研究仍然处于初期阶段,至今仍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证据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对于程序的轻视,许多司法人员对于证据规则缺乏理性认识,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民商事活动也在迅猛发展,民商事纠纷的数量也在大幅度增加,因此对于证据认定以及规则的运用都是非常重要的。文章将针对我国民商事审判证据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若干完善的措施。
2.民商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
2.1证据申请、审查与异议制度
通常我们所讲的证据申请、审查与异议制度,往往是根据法院的权力介入来收集祥光证据。正常程序下,都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认真审查后根据具体情况看是不是需要调查取证的决定。
2.2证据优先原则
证据优先原则指的通常情况下是当事人的一切主张必须有毋庸置疑的证据进行佐证,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无法提出证据反驳对方的话,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这可以有效的避免法官自由心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当事人自由举证。
2.3证据的审查判断原则
证据的审查判断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综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制定与我国司法制度相契合的证据审查判断原则。
2.4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必须要遵循以下标准:其基础应当是法律政策的精神或者法律以及经验法则,体现公平、诚实等原则,根据当事人所需要证明的不同事实,根据具体的请求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通过有效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假如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应昂根据经验法则进行处理,如果既无法律也无经验法则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实体法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理;如果没有规定的,法院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解决。对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损害赔偿问题上,运用公平原则对于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
3.证据采信的规范化标准
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是构件司法证明标准规范化的基础,对于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进行审查是司法人员的主要任务。统一的证据采信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司法环节,对于证据的采信一般以个人的经验为主,难以形成统一化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混乱。
人证的采信标准一般以具有相关认知能力与专门知识为基础,其发生具有可能性与合理性。证据的内容要具有恰当性与一致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这是由于人证上存在的一定不足导致的。而物证的采信标准可以很大程度上实现规范化,避免过多的主观因素介入。民事证据规则中对于存疑证据的采信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但是证明力大小并不是绝对的,证明力大并不必然属于真实的,而证明力小也不必然是虚假的,只是在盖然性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对于存疑证据的采信原则,依然受到自由心证的影响,法官主观意识、认识水平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主观能动性在证据彩信中也是非常关键的,做到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是法庭审判的关键。
4.建立健全证据交换制度
4.1立法上进行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交换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涉及。各个地方法院的操作非常混乱,而且使得法律后果的权威性较低,使得当事人难以信服。完善与法定化证据交换制度,细化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是非常重要的。应当将证据交换制度常态化,改变现在证据交换完全由法官决定的情况;对于证据不交换的后果进行确定,如果没有及时交换证据的,应当允许补充交换后者提供;对于证据交换的各方主体进行明确规定,由法官进行主持,充分保障证据交换制度的效果,明确规定证据交换的时间与次数。
4.2完善制度运行环境
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难以推行证据交换制度,应当充分的理解当事人主义的内涵,促使法院向法律事实的转变,对于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制度进行规定,建立证据交换的配套制度。对于证据法进行细化,将证据交换制度常态化,保障证据交换制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顺利运行;提高相关法官以及司法人员的素质,确保民法相关原则得以落实。
4.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转变中国传统的厌讼文化理念,许多律师都喜欢玩证据突袭,而我国传统也非常认可这种举证方式。应当减少这种举证方式,避免重复开庭的情况发生。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逐渐改变当事人的观念,对于证据观念进行强化,引导当事人树立起正确的举证意识,做到真正的现代化平等对抗。
5.结语: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这也使得民商事活动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民商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建立健全民商事审判证据制度是非常有意义的。证据制度改革应当与司法理念、司法文明并驾齐驱,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对于程序的轻视,许多司法人员对于证据规则缺乏理性认识,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证据制度,做到依法治国,实现公平正义。文章对于我国当前民商事审判证据制度进行研究,积极探索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新路,特别是证据交换制度与相关配套制度,推进我国法治化建设不断加快步伐。(作者单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刘景景.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之反思与重构[J].湘南学院学报.2011(03)
[2]熊跃敏,张伟.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理念及其制度构建[J].法治研究.2012(01)
[3]马擎宇.从司法审判实践角度完善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07)
[4]马德安.试析法的价值争议问题——正义与效率[J].法制与社会.2011(21)
[5]肖芳.论我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立法[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1(01)
关键词:民商事;审判;证据;异议;优先;交换
1.前言
我国目前对于民商事审判证据制度的研究仍然处于初期阶段,至今仍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证据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对于程序的轻视,许多司法人员对于证据规则缺乏理性认识,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民商事活动也在迅猛发展,民商事纠纷的数量也在大幅度增加,因此对于证据认定以及规则的运用都是非常重要的。文章将针对我国民商事审判证据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若干完善的措施。
2.民商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
2.1证据申请、审查与异议制度
通常我们所讲的证据申请、审查与异议制度,往往是根据法院的权力介入来收集祥光证据。正常程序下,都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认真审查后根据具体情况看是不是需要调查取证的决定。
2.2证据优先原则
证据优先原则指的通常情况下是当事人的一切主张必须有毋庸置疑的证据进行佐证,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无法提出证据反驳对方的话,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这可以有效的避免法官自由心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当事人自由举证。
2.3证据的审查判断原则
证据的审查判断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综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制定与我国司法制度相契合的证据审查判断原则。
2.4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必须要遵循以下标准:其基础应当是法律政策的精神或者法律以及经验法则,体现公平、诚实等原则,根据当事人所需要证明的不同事实,根据具体的请求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通过有效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假如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应昂根据经验法则进行处理,如果既无法律也无经验法则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实体法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理;如果没有规定的,法院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解决。对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损害赔偿问题上,运用公平原则对于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
3.证据采信的规范化标准
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是构件司法证明标准规范化的基础,对于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进行审查是司法人员的主要任务。统一的证据采信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司法环节,对于证据的采信一般以个人的经验为主,难以形成统一化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混乱。
人证的采信标准一般以具有相关认知能力与专门知识为基础,其发生具有可能性与合理性。证据的内容要具有恰当性与一致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这是由于人证上存在的一定不足导致的。而物证的采信标准可以很大程度上实现规范化,避免过多的主观因素介入。民事证据规则中对于存疑证据的采信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但是证明力大小并不是绝对的,证明力大并不必然属于真实的,而证明力小也不必然是虚假的,只是在盖然性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对于存疑证据的采信原则,依然受到自由心证的影响,法官主观意识、认识水平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主观能动性在证据彩信中也是非常关键的,做到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是法庭审判的关键。
4.建立健全证据交换制度
4.1立法上进行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交换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涉及。各个地方法院的操作非常混乱,而且使得法律后果的权威性较低,使得当事人难以信服。完善与法定化证据交换制度,细化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是非常重要的。应当将证据交换制度常态化,改变现在证据交换完全由法官决定的情况;对于证据不交换的后果进行确定,如果没有及时交换证据的,应当允许补充交换后者提供;对于证据交换的各方主体进行明确规定,由法官进行主持,充分保障证据交换制度的效果,明确规定证据交换的时间与次数。
4.2完善制度运行环境
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难以推行证据交换制度,应当充分的理解当事人主义的内涵,促使法院向法律事实的转变,对于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制度进行规定,建立证据交换的配套制度。对于证据法进行细化,将证据交换制度常态化,保障证据交换制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顺利运行;提高相关法官以及司法人员的素质,确保民法相关原则得以落实。
4.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转变中国传统的厌讼文化理念,许多律师都喜欢玩证据突袭,而我国传统也非常认可这种举证方式。应当减少这种举证方式,避免重复开庭的情况发生。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逐渐改变当事人的观念,对于证据观念进行强化,引导当事人树立起正确的举证意识,做到真正的现代化平等对抗。
5.结语: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这也使得民商事活动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民商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建立健全民商事审判证据制度是非常有意义的。证据制度改革应当与司法理念、司法文明并驾齐驱,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对于程序的轻视,许多司法人员对于证据规则缺乏理性认识,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证据制度,做到依法治国,实现公平正义。文章对于我国当前民商事审判证据制度进行研究,积极探索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新路,特别是证据交换制度与相关配套制度,推进我国法治化建设不断加快步伐。(作者单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刘景景.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之反思与重构[J].湘南学院学报.2011(03)
[2]熊跃敏,张伟.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理念及其制度构建[J].法治研究.2012(01)
[3]马擎宇.从司法审判实践角度完善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07)
[4]马德安.试析法的价值争议问题——正义与效率[J].法制与社会.2011(21)
[5]肖芳.论我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立法[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