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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见到一篇文章,比较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的利弊。主要观点是:由于我们的社会还是男权社会,男人掌握着更多资源,所以现在的一夫一妻制度还不如1949年前的一夫多妻制更能限制男权。现在的一夫一妻制,男人有了情人就可以跟原配夫人离婚娶情人,男人占了便宜,女人被抛弃;而过去实行一夫多妻制的时候,至少在有了妾之后,男人还得为妻子负责,不能轻易抛弃妻子。
这种观点我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这两种婚姻制度分别来自不同的社会经济运行机制,主要的区别在于,一夫多妻制来自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劳动分工模式,而一夫一妻制来自男女平等的家庭劳动分工模式。
在传统家庭婚姻劳动分工机制中,女人是不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的,只做家务,或者只呆在家里(富裕阶层),男人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和所有的公共事务,挣钱养家。在这种制度下,男人娶妾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因为钱是他自己挣的,他想怎么花怎么花,他想花在另一个女人身上,原配夫人没有权利干涉制止,只能忍气吞声。传统妻子行为规范中甚至不许原配夫人嫉妒妾,要求妻妾团结一心侍奉丈夫(七出之条)。
一夫一妻制主要来自男女权利平等的劳动分工模式,至少在中国是这样(西方实行一夫一妻制时间要久远得多,另有文化宗教历史传统原因,例如远在中古时期英国国王就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而中国的皇帝却从来是妻妾成群的)。从1950年代开始,妇女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进入社会生产劳动,城市家庭妇女进了工厂,农村妇女也开始下大田劳动。从此,中国形成了数千年男权社会从未有过的一种新型性别关系,它跟传统性别关系的最大区别就是女人有了独立的收入。虽然城市妇女平均工资只相当于男人的70%-80%,农村妇女创造的家庭收入约为男人的2/3,但是自从有了自己的收入,妇女地位有了质的变化,那就是不再能容忍男人在第三者身上花钱,即使是花他自己挣的钱也不行,因为那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也有妻子的贡献。
在争得了在婚姻关系中与男人的平等地位之后的确也出现了前引文章作者提出的问题:离婚比过去容易了,男人找到第三者后,不必像过去那样为原配夫人负责,继续保持跟她的婚姻关系了。从表面上看,新的制度似乎的确对这些不负责任的男人更有利了,对岁数大的女人更不利了。文章作者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现行法律应该改成,如果是因为小三出现离婚,妻子有权提出离婚,但是丈夫一律不许提出离婚,必须承担责任,以此保障女性权利,不仅是妻子的,也包括小三小四的。”
这个倡议我也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首先,这是要求将现行的一夫一妻制恢复为传统的一夫多妻制,而在一夫多妻制下,夫妻关系是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多数妇女都不会喜欢的。
其次,即使妻子能够容忍丈夫召第三者进入他们的婚姻和家庭,还会出现财产纠纷,因为目前的家庭收入不是男人单独的收入,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也有妻子的劳动收入,第三者的进入使得财产冲突无可避免。
第三,离婚后,夫妻都成为非婚个人,尽管男人再婚机会大于女人,也不能成立为不许男人提出离婚的理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现代社会公民经过长期斗争才争得的权利,单方面取缔男性这一权利的理由不够充分。
第四,由于我们的社会还没有真正实现男女平等,表现为男人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所以离婚对于女性实际上更为不利,这是一个不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改善的现实。问题是:我们应当为此恢复一个更符合少数婚姻关系触礁的女性的实际利益的男尊女卑的旧制度,还是应当容忍一个让少数自私自利的男人占便宜的男女平等的新制度呢?我还是更倾向于后者。
这种观点我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这两种婚姻制度分别来自不同的社会经济运行机制,主要的区别在于,一夫多妻制来自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劳动分工模式,而一夫一妻制来自男女平等的家庭劳动分工模式。
在传统家庭婚姻劳动分工机制中,女人是不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的,只做家务,或者只呆在家里(富裕阶层),男人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和所有的公共事务,挣钱养家。在这种制度下,男人娶妾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因为钱是他自己挣的,他想怎么花怎么花,他想花在另一个女人身上,原配夫人没有权利干涉制止,只能忍气吞声。传统妻子行为规范中甚至不许原配夫人嫉妒妾,要求妻妾团结一心侍奉丈夫(七出之条)。
一夫一妻制主要来自男女权利平等的劳动分工模式,至少在中国是这样(西方实行一夫一妻制时间要久远得多,另有文化宗教历史传统原因,例如远在中古时期英国国王就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而中国的皇帝却从来是妻妾成群的)。从1950年代开始,妇女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进入社会生产劳动,城市家庭妇女进了工厂,农村妇女也开始下大田劳动。从此,中国形成了数千年男权社会从未有过的一种新型性别关系,它跟传统性别关系的最大区别就是女人有了独立的收入。虽然城市妇女平均工资只相当于男人的70%-80%,农村妇女创造的家庭收入约为男人的2/3,但是自从有了自己的收入,妇女地位有了质的变化,那就是不再能容忍男人在第三者身上花钱,即使是花他自己挣的钱也不行,因为那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也有妻子的贡献。
在争得了在婚姻关系中与男人的平等地位之后的确也出现了前引文章作者提出的问题:离婚比过去容易了,男人找到第三者后,不必像过去那样为原配夫人负责,继续保持跟她的婚姻关系了。从表面上看,新的制度似乎的确对这些不负责任的男人更有利了,对岁数大的女人更不利了。文章作者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现行法律应该改成,如果是因为小三出现离婚,妻子有权提出离婚,但是丈夫一律不许提出离婚,必须承担责任,以此保障女性权利,不仅是妻子的,也包括小三小四的。”
这个倡议我也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首先,这是要求将现行的一夫一妻制恢复为传统的一夫多妻制,而在一夫多妻制下,夫妻关系是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多数妇女都不会喜欢的。
其次,即使妻子能够容忍丈夫召第三者进入他们的婚姻和家庭,还会出现财产纠纷,因为目前的家庭收入不是男人单独的收入,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也有妻子的劳动收入,第三者的进入使得财产冲突无可避免。
第三,离婚后,夫妻都成为非婚个人,尽管男人再婚机会大于女人,也不能成立为不许男人提出离婚的理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现代社会公民经过长期斗争才争得的权利,单方面取缔男性这一权利的理由不够充分。
第四,由于我们的社会还没有真正实现男女平等,表现为男人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所以离婚对于女性实际上更为不利,这是一个不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改善的现实。问题是:我们应当为此恢复一个更符合少数婚姻关系触礁的女性的实际利益的男尊女卑的旧制度,还是应当容忍一个让少数自私自利的男人占便宜的男女平等的新制度呢?我还是更倾向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