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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时期,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有些事件发生在环保模范城市或正在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行政辖区内,对环保模范城市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作为当前我国城市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典范,应在完善环境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统筹城乡环境、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方面作出表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要求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创模的管理要求和做法向所辖区、县、乡镇延伸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