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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培育和规范地产市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控制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发(1992)6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国土(籍)字第29号文件《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昆政发(1993)130号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进行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