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和谐执法理念下的治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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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以民族地区为视角,以和谐法治建设为目标,分析公安机关在民族地区和谐执法的治安调解工作。民族地区长期存在着民间习惯法和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治安调解在民族地区法治化推进中具有独特的优势,而发挥这一优势,取决于我们对民族纠纷解决及治安调解的客观而辩证的认识,取决于从立法到具体的调解方式的重视,最终找到与其契合点,推进民族地区和谐法治建设。
  关键词 治安调解 民族地区 执法
  作者简介:王臻,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19-03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为我国目前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高速发展阶段,确立了必须统筹城乡经济快速协调发展的重大原则。这种推进发展模式势必会逐步的向广大民族地区推进。认识并注重法治在民族地区推进中的方式,反思我国民族地区和谐执法的构建,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时代需要。
  以宁夏为例,宁夏地处中国西北地区东部,处于黄河上游,历史上曾是东西部交通贸易的重要通道,有着古老悠久的黄河文明,同时也拥有独特的西夏文化。由于诸多因素影响,这片古老的土地上长期以来也存在着与其他民族地区一样的民间习惯法,维护着他们的社会秩序。出现的民间纠纷和冲突事件,在民族地区的社会里也普遍使用具有民族特色的独特调解方式。与之有着共同文化底蕴的治安调解在民族地区法制化推进中具有独特优势,而发挥这一优势,取决于我们对民族地区固有民族秩序及独特调解方式的客观而辩证的认识,取决于从立法到具体的调解方式的重视,最终找到二者的契合点,推进民族地区和谐法制建设。
  一、民族地区治安调解面临的执法环境
  由于历史文化等各种原因,民族地区存在着有别于现代法治社会的秩序,在纠纷与冲突的调解上也深受经济和固有民族文化的影响,具有浓郁的民族地域色彩。
  (一)民族地区独特文化下的社会秩序
  正如全球化时代的现代化与原生态文明并存一样,民族地区社会历史进程发展缓慢,并具有长期劳动生活和久远的民族传统文化所形成的习惯法,与普遍推行的国家制定法并存但又具有独特性。
  1.宁夏民族地区经济落后,阻碍法制推进。现阶段宁夏大多数民族区域是以原始农业耕种为主并多属贫困,例如西海固地区,经济落后,信息闭塞,生产规模与交易范围小,经济方式与交易程序还没有达到现代水準,居民也无法比较选择与拓展生活方式,难以形成现代化的经济习惯,法律意识水准不高,难以理解法律制度所规范的对象而产生隔阂,法律在民族地区乡土社会中的适用就相应地呈现出众多问题。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农民一样,是彻底的现实主义者,他们在选择解决纠纷手段和效果上讲求成本,因而使解决方式更多的是选择低成本、简便易行的非法律方式。
  2.回族文化的基本精神——和谐理念,受到传统的禁锢。宁夏的回族文化是伊斯兰文化和当地文化交融的产物,回族在处理“他文化”和“我文化”的关系时,首先强调求同,以维护宗族或血缘关系为上,而忽视法律的存在。回族在文化上的求同是为了实现“和”,这种“和而不同”的思想从法文化史的角度来看,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礼”为本的思想,重视“人情”、“面子”,普遍认为打官司丢人伤人的文化意识难以被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所替代。推进现代化法治的难度自然不可避免。
  3.宁夏回族地区具有浓郁的地域色彩。在宁夏的回族聚集地,社会流动性低且地域封闭,人际关系互相依赖互相重叠,这样就强化了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地域关系之间的联系,使家庭关系、亲属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发生矛盾与冲突使他们排外(包括法律)。以村长或几个威望高的人主持乡村秩序,维护私人权利的民间权威。长时间的风俗习惯乡规民约已经根深蒂固的融入到人们的各种生活秩序中,形成了法学中的民族习惯法,不断影响着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
  (二)民族地区纠纷的独特调解方式
  民族地区治安调解工作易走向两种极端,一种是面对敏感的、风俗信仰繁杂的民族地区社会的民间纠纷,民警充当劝说者而非主持人,有意无意曲解混淆或范围扩大解释,一味迎合当地内部惯例,只要不再扯皮就是调解成功。而民族地区出现一般地区调解中常见的诸如双方分歧大或拒绝调解,违反治安管理人拒绝认错的、被侵害人坚决不谅解加害人的、反悔等情况本来相对就少,故而出现“私了”刑事案件就不足为怪了。另一种是充当权威的主持者和裁决者,在非诉讼治安调解关系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治安调解成为行政行为,甚至等同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导致治安调解案件中以治安调解主持人(警察)意志代替当事人意志,而强迫或诱使当事人不合理处分其实体权利的消极后果。
  民族地区纠纷的解决由于长期受到习惯法的影响,故而使纠纷解决出现多元化,采用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私了”、忍让或逃避、共同规避法律、直接冲突或攻击几种方式解决。总之,解决争议或纠纷是以符合乡土内部的传统方式为最高境界。
  二、客观认识民族地区独特的调解方式,促进和谐执法环境
  宁夏回族地区的法制化进程与大多数城市境遇相异,这是受到诸多因素影响的。在承认差距的同时如何构建民族地区和谐法制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从历史、文化、法律、和谐的四个要素来分析,不难看出,民族地区法制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民族地区的人们以主人翁的精神投入,同时,民族地区秩序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也必须融入并尊重本土文化,寻求契合,发挥正面效应。
  (一)客观辩证认识民族地区冲突和纠纷解决方式
  近年,宁夏回族地区纠纷总数呈逐年小幅上升趋势,从纠纷处理结果看,调解结案的占绝大部分,治安调解是从根本上解决因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有效方法。
  具体而言,风俗习惯乡规民约起到了一定的预防和惩戒作用,它全面涉及百姓繁杂的生活方面,有利于自我约束、自行处理,也有利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方式人性并多元化,执行“预后”良好,在民族地区社会作用不可低估;“私了”充分体现了私权至上,更大程度保护了人权,体现了进步的法治理念,从经济上更是为民为国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这种价值取向使人们墨守成规,一定程度上稳固了共同的关系结构与和谐的秩序,简单而默契。   消极一面充分表现在民族地区的人们首先认可的是风俗习惯乡规民约,这是他们世袭遵守并首选信服的规矩,哪怕这些内部规范与国家的法律之间有矛盾,不理会或不信服包括国家法律就不可避免。
  (二)充分认识治安调解对促进民族地区和谐法制建设的意义
  民族地区治安调解具有其他调解所缺乏的优势。随着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农村社区警务的推进,警察职能进一步转变到服务上来,村委会和社区民警与群众联系进一步加强,人们对朝夕相处的乡警愈加信任,警察对纠纷先期处置,使各种民事纠纷找警察的越来越多。这样,充分利用对警察的信任宣传法制具有优势。第一,进行治安调解的警察,面临各种纠纷和冲突,以言行肯定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帮助他们充分享有法制赋予的权益并大力宣传;而符合条件进行治安调解的,双方一般都能自觉履行,不愿意再提起诉讼。民间纠纷大多是人们社会关系之间的矛盾,在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时,扮演的角色也在不断的转变,从执法者变为主持人进行说服劝导,从而消除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使得调解双方在对法律有了充分的了解后有所感悟,从而在思想上得到重视,这也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不可忽视的管理兼宣传的手段。第二,对一般矛盾虽不进行治安调解,而出于对民警的信任要求为其做主而获得宣传法制的珍贵机会;还有一部分是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中的行为是行政司法行为,为更生动、更深层次宣传法律知识和权益保护提供了最直观的案例。因此,民族地区治安调解工作更具备宣传法制的条件、提高群众法律意识、获得群众对法律的信任,从而获得维护民族地区社会治安和法制建设双赢的优势。
  三、民族地区和谐执法理念下的治安调解模式构建
  治安调解模式在民族地区的多元化发展,具体落实到公安机关在民族地区治安调解工作,就是坚定和谐法制建设目标,利用、发挥治安调解工作的独特条件和作用,建设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秩序。
  (一)警民互动模式
  警民互动模式也属于治安纠纷大调解机制背景下一个切实有效的手段,它充分调动了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使得更多的、有经验的人员参与到治安调解过程中来。具体的做法是:结合宁夏民族地区具体情况,在民族自治地区建立调解室,比如:聘请村委会或者村民中有经验、有威望的成员参加,同时,也可聘请公、检、法、司的离退休人员担任调解员,和民警一起进行调解工作。这种模式充分调动和借助了社会力量,既能缓解基层警力,又能使广大民众提高自身参与调解的热情,进而提高法制意识。这种模式的建立,对于较为简单的纠纷可以随报随调解,建立专门的简易纠纷调解室,由专人进行调解,同时也可电话报案,调解员可以上门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治安纠纷,则由社区民警配合调查核实情况,调解工作则由调解员进行,从而将社区民警从繁杂的调解工作中分离出来,专心开展治安管理等工作,这对减轻社区民警工作负担、化解警民矛盾、提高工作效率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遏制了由一般的积怨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转化,节约了公安机关的办案成本。
  (二)立体调解模式
  立体调解模式是一种多维度的调解模式,它通过对治安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资源的有机整合,构建了调解工作的大网络时代,使调解工作褪去了神秘的外衣,真正成为群众家门口的调解,变被动为主动,变“要我调解”为“我要调解”,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通过运用法律法规、教育、协商、疏导等调解方法,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形成“哪里有纠纷,调解室就建在哪里,调解人员就流动到哪里,服务链接就延伸到哪里”的工作机制。“立体调解模式”坚持“工作前移”的预防方法,一旦发现萌芽就进行介入,同时快速进行调解,提高了各类矛盾的解决率。这种模式,使程序化得到减弱,调解工作也实实在在成为为民执法的具体表现。同时,群众对调解工作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从而解决了警民矛盾、干群关系之结。立体调解模式建立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的新机制,成为基层群众工作的典型范例,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公开调解模式
  公开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在调解纠纷时,向当地群众提前公布调解时间、调解场所、邀请当事人亲属或朋友参加,允许群众旁听的调解模式,调解由民警主持,多名调解员协助。这种调解形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面广、影响大、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都有严重过错、并对群众有教育示范作用的纠纷。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调解需要,有选择地邀请乡镇党委政府、司法部门干部、律师、企业家、村委干部、教师以及其他群众公认、为人正直公道、有威望的人士参与,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信得过的人充当调解员。
  公开调解模式的一个特点就是采取法庭审理案件的模式,这样有利于促进基层治安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切实保障調解原则的实施,提高治安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其二,公开调解采用法庭审理案件模式,且有社会各界的参与,民警必须充分准备、严格依法办案,这样有助于提升民警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其三,有助于化解矛盾,提高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实行公开调解,既有党委政府的支持,又有社会各界人士的参与。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具有挑选自己信服的调解员的自由,这样有助于问题的协商解决,既减轻当事人抵触情绪,也减轻了民警的压力,提高调解成功率,进一步缓解了公安机关和民警的矛盾。同时,允许旁听的做法,也能让村民通过生动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进而促进民族地区群众法律素质的提高,促进基层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公开调解意味着公安机关执法观念的转变,此举不仅彰显了行使公权力的执法机关尊重和善待公民调解、协商解决纠纷的私权利,同时也意味着,现代公共管理系统引入了调解这种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民族地区治安调解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警察素质要求更为严格,不仅要求吃得了苦,耐得住寂寞,具有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而且要求具有熟练掌握和运用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水平和能力,在进一步加强农村改革的历史背景下,以时代的使命感,推进民族地区和谐法制的建设,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治安纠纷调解机制,使治安调解方式更具灵活性,更富人性化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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