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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直对民主共和政体可能转变为"僭主政体"存在普遍忧虑,法国自近代立宪以来就建立起议会特设司法机关,追究高级官员的特别刑事责任。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演变,现行宪法设置了"特别高等法庭",对共和国总统和内阁成员在履行职务期间的犯罪进行追究。1993年修宪时又另设了"共和国法庭"用以追究内阁成员的特别刑事责任,"特别高等法庭"则专司审判共和国总统的"与其职责不符的严重失职行为"。法国的议会特别刑事追究制度在结构上多样,对我国加强人大的监督作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