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现状及其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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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运行以来已有两年的时间,然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却十分缓慢,没有充分实现系统设计目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本文就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存在的障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 融资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明确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物进行贷款,这不仅拓展了商业银行的信贷渠道,也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有效途径之一。但自2007年10月8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到2009年6月30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一共才发生了74453笔,且主要集中在发达的东部地区,欠发达地区发生很少。以景德镇地区为例,系统上线以来仅发生了数笔业务,相对于整个地区的信贷业务来说几乎微不足道。业务发展缓慢,系统设计的目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没有充分实现,这个问题值得重视。
  
  一、景德镇地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现状
  
  景德镇市共有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常用用户的有3家,还有1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也注册为系统常用用户,其他的为总行注册后对下授权。从发展情况来看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一是业务发展缓慢。景德镇市全辖自2005年以来共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12笔,其中有4笔业务是系统上线前发生的,即实际上自2007年系统上线以来仅发生了8笔业务。
  二是质押物多为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收费权。12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有9笔的质押物为收费权,占到总数的75%。而仅有的3笔以购销合同债权为质押物的,据实际了解,应收账款在融资中也仅为补充担保物,主要的担保物乃为企业的不动产或动产。然而在现实中,中小企业基本上是无法提供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收费权作为质押物的。如图1所示:
  三是融资对象多为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向相对稳定的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提供此项融资业务,中小企业通过该途径获得融资的机会较少。具体如图2所示: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影响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
  一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门规定不统一。如公路收费权的质押登记,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以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登记部门。而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公路收费权属于应收账款,应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登记。质押登记机关与国务院规定不一致,给银行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和风险。
  二是质押登记期限规定不尽合理。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到期前必须重新办理展期,否则登记失效。然而5年的期限与作为质押物的应收账款并没有必然联系,反而增加了操作的复杂性。在期限较长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质权人有可能因原来的业务办理人员变动等原因,没能及时办理展期而遭受损失。此次调查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认为该项规定不尽合理,容易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三是缺乏相应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对在同一应收账款上存在多个质权以及当出质人的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时,如何确定各个权利的优先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了在实践中质权人的质权能否实现存在较大的风险。例如当出质人的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时,就有可能让作为质押物的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消失,从而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中产生的新风险给银行经营带来了新的挑战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除了存在一般性的商业风险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融资业务的风险,这也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了新的课题。
  一是基础合同的效力风险。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顺利实现,首先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条款的完备程度密切相关,特别是货款支付、延付的具体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必须合法、清楚、准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质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如果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物根本不存在等情形,该合同将会被认定自始无效,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成立。同时,如果该合同的合同要素不齐备、条款规定不清楚、准确,或者有不利于收取货款的规定,也将会严重影响质权人质权的实现。
  二是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抗辩权风险。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依法对债权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此外,债务人还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出质人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在验收符合合同规定后再履行相应义务,即可以就出质人交付货物有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基于上述原因,贷款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能否顺利实现还取决于出质人能否充分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三是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和方式风险。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能力也是实现应收账款质权的重要因素。因为即使出质人充分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如果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出现了问题,质权人的质权仍有无法实现的可能性。另外,如果债务人提前偿付债务或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或者在设定质押后出质人与债务人串通改变支付方式、出质人怠于行使债权等情形,也会使质权人的质权受到损害。
  (二)中小企业总体信用水平不高阻碍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
  由于中小企业所有权大多属于个人,很少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和财务制度,经营规范性程度不高;且中小企业进入门槛低,众多中小企业缺乏核心技术和无形资产,企业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弱,经营效益不稳定,使得银行难以充分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同时,少数中小企业主信用意识淡薄,时有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发生,给银行造成了较大损失。而一些经营规范、诚实守信、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外部信用评级等原因,也不能满足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信用级别要求。例如中国农业银行就规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的卖方和买方至少要达到农行评级AA级以上标准,并且还要落实合法有效的担保措施,才能给予贷款。而一般的中小企业很难达到这一要求,导致中小企业难以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获得融资。
  (三)银行和企业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认识不足
  调查发现,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意识上还没有完全实现向零售型银行的转变,还是习惯于发放批量贷款,没有充分认识到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零售业务对于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意义。简单地认为该项业务相对于其他贷款业务来说风险较大,且难以找到合适的应收账款和符合要求的客户,发展前景不广,推广的意愿不大。参与调查的景德镇市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只有28%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组织过针对该项业务的培训或向企业推介过;有86%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部门经理表示对该项业务不甚了解,甚至没有阅读过《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对该项业务也不太了解,以景德镇地区为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企业主动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三、推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法律制度
  1、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物权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细化可作为质押物的应收账款的范围,进而统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门;对同一个应收账款上存在多个质押权的情况,可规定按在系统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各个权利优先受偿的顺序;对出质人怠于行使债权危害质权实现的,允许质权人代位行使。
  2、修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提高系统的风险控制能力。一是修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对期限的订立拥有更多自主权,增强期限规定的灵活性;二是改变由质权人单独登记质权的规定,改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在系统中登记,明确出质人须对其所提供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基本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质权人,并进行变更登记;三是明确出质人的通知义务。对于有特定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定由出质人履行向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告知质押情况的义务,同时向质权人提供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明并在系统中登记说明。当发生可能危及质权人质权实现的情况时,如基础合同的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提前清偿、改变清偿方式等等,出质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
  (二)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
  一是人民银行可以在信贷政策上采取一些优惠措施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例如可以允许相应的贷款利率在一定范围内上浮,从而鼓励金融机构以应收账款为担保向中小企业融资。
  二是监管部门可以研究制定关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指引,加强制度支持和业务指导,帮助金融机构防范风险,推动该项业务的发展。
  三是创新银行监管制度。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快速审批,以及单独的风险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服务中小企业的专门机构,开发更加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降低贷款门槛,放宽担保抵押条件,简化贷款管理和审核程序。
  (三)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人民银行要加强针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力度。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参与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推动地方政府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指导金融机构延伸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加对信用好、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健全“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
  二是地方政府要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完善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本地区行业相同或相似的中小企业组建信用联合体,提升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水平。
  三是中小企业自身应提高信用意识、规范经营,不断提升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程度,提高信用级别,争取获得更多融资。同时,深化对应收账款款质押融资的认识,改善应收账款管理,为银行提供合格的应收账款,争取获得贷款。
  
  参考文献:
  [1]中国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情况[J].中国征信.2009,(4).
  [2]中国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一项战略措施[J]. 中国征信.2009,(3).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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