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域下鄂伦春族桦树皮制作技艺保护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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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桦树皮制作技艺是鄂伦春族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积淀而成的,是鄂伦春族世代居住在山林之中必须掌握的技能,但随着鄂伦春人走出山林,这项生存技能逐渐走向了消亡。究其原因,一是生活环境的变化使桦树皮制品的功能性不复存在;二是原材料采摘难;三是桦树皮制作技艺缺乏继承人;四是桦树皮制品存在“文化贬低”现象。因此,需要借助法律手段解决此难题,首先要加强专门立法和保护立法,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其次,要创设包含桦树皮制作技艺在内的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最后,保障充足的桦树林资源。
  关键词:鄂伦春族;桦树皮技艺;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11-0-02
  桦树皮文化是我国北方少数民族的典型文化。其中,鄂伦春族的桦树皮制作技艺更具代表性。鄂伦春族身居山林之中,以打猎为生。出于对携带方便的考量,鄂伦春人要求器具重量必须很轻。而桦树皮制品正符合这一要求,因此鄂伦春人将桦树皮应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此,鄂伦春族的桦树皮文化及制作技艺不断发展,最终走向巅峰。但随着鄂伦春族生活环境的变化,这项传统技艺极有可能失传。
  1 桦树皮制作技艺的法律保护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因此,近年来,国家和社会高度关注那些濒临消失的非物质遗产。桦树皮制作技艺作为北方少数民族的典型文化代表,早在2005年5月就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后,在2008年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中又包含了桦树皮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付占祥。2009年,鄂伦春族桦树皮制作技艺又被列入黑龙江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可见,无论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十分注重对鄂伦春族桦树皮制作技艺的保护。
  我国早在2011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该法肯定了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学、艺术、科技价值。同时也明确了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都受该法保护,并明确指出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为需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当然,这个保护法也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其义务一是大力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是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三是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是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性宣传。除此之外,该法也明确了政府相关文化部门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成了一个从国家到个人的多方位、多层次格局。
  2 桦树皮制作技艺的保护困境
  2.1 生活环境的变化,使桦树皮制品的功能性不复存在。
  20世纪50年代,国家出于改善鄂伦春人生活条件、教育条件、医疗条件的考量,号召他们改变游猎的生活方式,走出山林,定居、聚居在政府组建的鄂伦春族定居点。并且,政府已在定居点中建立了配套的生活基础设施。因此,鄂伦春人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显著提高。久而久之,鄂伦春人慢慢脱离了游猎生活,这也致使适用于游猎生活的桦树皮工具逐渐失去了原本的工具性价值。也正因如此,以桦树皮为载体的桦树皮制作技艺正渐渐消逝。
  鄂伦春人世代而居、随行移动的“斜仁柱”被砖瓦房取代。斜仁柱不仅承载着居住的功能,其在鄂伦春人的生活中还扮演着多重角色。例如,斜仁柱内部正对门的铺位称作“玛路”,是客人和家中男性长辈的位置;该位置正上方有四到五个桦皮盒居中悬挂,供奉这“布如坎”(神偶)。其左右两侧的铺位叫作“奥路”,各是青年夫妇和中年夫妇的席位,其中间正上方供奉的是“昭路布如坎”(马神)。斜仁柱正中央则是常年不灭的火塘。因此,砖瓦房取代斜仁柱的同时也悄悄改变了家庭内部的规则和秩序。鄂伦春人走出山林的同时,对桦树皮的需求也减少了。他们日常生活所需的桦树皮用具慢慢被物美价廉的工业制品取代。因此,将桦树皮转化为生活生产工具的内在动力也消失不见。长此以往,桦树皮制作技艺陷入了无用武之地的尴尬境地。
  2.2 原材料——桦树皮采摘难
  每年农历五六月间,大小兴安岭中的白桦树刚刚长出浅绿的嫩叶,这是剥白桦树皮的最佳时节。届时,鄂伦春人进入白桦林中,选取较粗的白桦树,从握刀能够得着的最高位先沿树干圆周划开,再俯身距树根一米高处转圈划开,或先划低处后划高处。然后把这段树皮从上至下直线划破,稍一划,白桦树皮便会脱落。他们很注重剥桦树皮的技巧,从不损伤里面的嫩皮,以便该树一两年内又能长出新皮。
  鄂伦春人主要居住在大小兴安岭地区,而大小兴安岭曾为新中国的经济建设提供大量的林业产品,加之几次重大火灾又给大小兴安岭的白桦树带来严重损伤。近些年,随着政府越来越重视保护生物多样性,遏制生态环境继续恶化,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因此加大了对大小兴安岭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相继出台了多部较为严苛的林业保护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同时也就禁锢了鄂伦春人进山采取桦树皮的步伐。尽管在工业如此发达的今天,桦树皮制成品已经可用其他工艺制成品替代,但桦树皮作为原材料却是不可替代的。传承人只能在清林时或者木材厂废弃的材料中拾捡桦树皮。因此,原材料的缺乏也成为制作桦树皮制品的最大阻碍[1]。
  2.3 樺树皮制作技艺缺乏继承人
  我国的经济腾飞推动了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绝大多数就业岗位集中在城市中,而大多数岗位的收入要高于桦树皮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工作。所以,当地年轻人更愿意选择进入城市打拼,鲜有人选择留在农村地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工作。
  鄂伦春人走出世代而居且具有封闭性的山林后,非本族的文化渗入到鄂伦春人族的生活之中。因此,他们的生活方式也必然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其与汉族人的交流融合以及年轻人接受的当代教育……加之鄂伦春人又没有自己的文字只有自己的语言,因而逐渐被汉化。上文已提出,当鄂伦春人定居到新砖瓦房之后,桦树皮制品逐渐丧失其工具性,被工业制品所取代。因此,年轻人也不会对桦树皮产生特殊的情感。更何况,学习桦树皮制作技艺周期长、耗费精力,且经济效益微乎其微。这一切都使得桦树皮制作技艺的传承人最终只能将自己的精湛技艺传授给子女们,这样一来桦树皮制作技艺就由鄂伦春人生存必会的技能演变了家族传承的技艺。所以,现在能熟练掌握桦树皮制作技艺的年轻人实在少之又少。   2.4 桦树皮制品质量下,贬损桦树皮制作技艺声誉。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产业转型时期,旅游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尤其是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区更是受到国内旅客的追捧。因此,桦树皮制品理所当然成为当地的旅游产品。此时的桦树皮制品变成了商品,具有了商品的属性,而且还要迎合市场的要求。譬如,部分游客只喜欢不加装饰图案的桦树皮本色制品;或是制作者为了降低成本,追求市场,最终舍弃了昂贵、不易获取的兽皮兽筋,而是用各种低廉工业用胶进行快速黏合,以图成品快、效率高。另外,桦树皮制作技艺高超或的匠人人数稀少,初学者制出的桦树皮制品又十分粗糙。上述这些制品都未能充分展现出传统桦树皮制品雕饰的精美,质量的上乘以及品性的耐用。诸如此类问题都可能致使游客对桦树皮制品产生错误理解,进而有损以桦树皮制品为物质载体的桦树皮制作技艺的声誉。
  有学者将此种现象称为“文化贬低”。所谓文化贬低是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关的任何导致实质上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歪曲、删节或篡改;对传统文化所有人的名声或荣誉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完整性造成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2]。以上种种行为,在此种意义上,都大大阻碍了少数民族文化的自我更新与发展。因此,在大力发展旅游业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文化本身的表现形式。削减甚至抹除少数民族文化本身的特点以期适应市场需求的行为无异于杀鸡取卵。
  3 保护鄂伦春族桦树皮制作技艺的法律途径
  3.1 加强专门立法,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该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上文提出该法已俨然形成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位、多层次格局。众所周知,没有一部法律是完美无瑕的,因为法律本身就具有局限性。所以,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就应该有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予以配套实施。然而,就保护桦树皮制作技艺而言,能与该法配套实施的仅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由此可见,首先,国家应大力开展对传统文化、传统知识、传统技艺方面的行政立法保护工作,譬如《民间文学保护条例》《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其次,鄂伦春族聚居地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尽快出台。桦树皮制作技艺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有16年之久,而在鄂伦春族主要聚居地的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仍没有一部专门保护桦树皮制作技艺的条例。与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地相比,黑、内两地就非遗文化的立法保护显然是落后的,贵州省早在2008年就出台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云南省更是在2001年就颁布了《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因此,国家应当积极开展保护传统文化、知识、技艺的行政立法工作,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也应当尽快出台专门的保护条例,从而就桦树皮制作技艺的保护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3.2 创设传统文化产权制度
  桦树皮制品已经成为鄂伦春族聚居地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毫无顾虑地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却忽略了这些传统文化、知识、技艺创造者的权利。传统文化、知识、技艺并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亦不是专利权法的保护对象。因为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主体为特定的作者,但传统文化、知识、技艺的作者并不是特定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而是一个族群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积淀而成的,并伴随时代的传承而不断更新、迭代。在此层面来看,著作权法更无适用之地,因为著作权法是保护已完成的作品,而传统文化、知识、技艺仍在不断自我更新。
  专利权法注重作品的新颖性和创新性,并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传统文化、知识、技艺虽然在历史的演进中进行自我的革新。但是为了保护传统文化、知识、技艺的真实性,我们是非常排斥这种刻意创新的。另外,若将传统文化、知识、技艺列为专利权法的保护对象,那必须满足有完成发明的日期、一个或多个发明人的身份、有限的保护期等条件,显然桦树皮制作技艺不符合这些条件。因而,我们应对包括鄂伦春族桦树皮制作技艺在内的传统文化、知识、技艺赋予其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创设传统文化产权制度予以保护。同时,也能为鄂伦春人带来更多收入,从而更好地传承桦树皮制作技艺。
  3.3 保障充足的桦树资源
  桦树是鄂伦春族桦树皮制作技艺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尽管国家和地方出台了较为严苛的林业保护法律法规,但现实是桦树森林面积还在不断减损。这一现象的出现是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绝大多数粗壮的桦树都被加工为家具,致使鄂伦春族桦树皮的生存空间不断被挤压[3]。在保护和传承鄂伦春族桦树皮制作技艺过程中,全面禁止采伐行为是不可取的,应当从法律层面上促进鄂伦春族地区经济和桦树皮制作技艺协调发展。因此,在培育桦树林,提高桦树林面积的同时,必须完善相应的林业法规来保障桦树森林资源的循环复生。
  4 结语
  桦树皮制作技藝是鄂伦春族文化的一个缩影,其本身蕴含的文化价值是不容小觑的,但现阶段该技艺面临着后继无人、原料匮乏、文化贬低的窘境。因此,在桦树皮制作技艺保护与传承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助法律来促成桦树皮制作技艺的传承与发展,具体来说就是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加快专门立法、创设传统文化产权制度、保障充足桦树资源,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桦树皮制作技艺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 杨静.桦树皮制作技艺传承与发展问题研究[J].黑龙江民族丛刊,2020(03):146-149.
  [2] 田艳.鄂伦春族桦树皮制作技艺法律保护研究[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0(05):146-151.
  [3] 迟艳.鄂伦春族桦树皮茶具艺术传承与审美价值[J].福建茶叶,2018,40(10):158.
  作者简介:巩树伟(1993—),男,山东东平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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