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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章新加入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这是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首次以程序法的形式出现。由于新民诉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该程序的理解和运用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2015年最高法出台的《民诉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规定加以细化,本文结合《民诉解释》颁布以来在该程序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就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的范围、法院的管辖、实现担保物权的顺位、文书送达等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