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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年总目录
【出 处】
:
中国法学
【发表日期】
:
2019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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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是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创刊于1984年,是我国法学期刊中四届国家期刊奖获得者。本刊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本刊对论文的评审取舍以学术质量为硬标准,实行符合国际学术期刊惯例的专家匿名.
我国学者从居住权创设之初衷出发,执念于居住权的人役性,混淆了居住权本体与外在条件。以之指导居住权立法,必然使其偏离现实,进而丧失正当性。居住权之意义不应在于为极端萎缩的狭窄主体提供权利支持,而在于适应建筑物多元利用趋势,改变单纯以土地为对象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格局,形成以土地物权为主、辅之以房屋物权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新格局。唯有走出人役执念,专注于房屋的用益性,居住权方具有现实价值。基于物权定位之居住权不应限于满足生活需要,应以可出租、转让和继承为原则,期限亦得自由约定。
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涉及经费预算、行政资产、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会议活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和信息化保障等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控制机关运行成本、提升政府施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8年,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方面的立法项目正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为加快推进机关运行保障管理立法,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法学会、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定于10月召开“机关运行保障管理立法学术研讨会”。
广州11月10日电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19)10日在广州开幕。国家主席习近平向论坛致信。习近平在贺信中指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法治进行保障。中国愿同各国一道,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习近平总书记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紧密结合现阶段中国国情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丰富实践而创立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实践导向和理论风格,是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的有机统一。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科学内涵,贯彻落实"十个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
(2019年11月11日,中国广州)序言1.2019年11月9日至11日,来自40多个国家、4个国际组织的法学法律界人士相聚中国广州,出席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19),围绕"深化中国法治国际合作,服务共建‘一带一路’"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
铁路提单是我国国内贸易主体参照海运提单创制,并应用于中欧班列的新型国际铁路运输单证,它具备物权凭证功能,是完善国际陆上贸易规则,推动"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建设的重要制度工具。鉴于现行国际铁路货运制度是围绕铁路运单设计的,铁路运单属于国际铁路货运必备单证,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的协同运作成为了当前阶段推进铁路提单制度创新的唯一选择。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的协同运作需要以国际铁路货运公约为基本遵循,合理利用铁路运单规则,确保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在铁路运输合同层面的统一性,实现铁路提单签发人、铁路运单发货人、收货人三者
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是制定党内法规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则,对解决其与国法难区分、结构不完整、语言不规范、与宪法法律和上位党规相抵触、活动技术缺失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党内法规具有思想性、政治性和道德性,其技术规范必须反映并规训这种特质。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的体系包括统筹技术规范、语言技术规范、结构技术规范、活动技术规范和公文技术规范五方面。统筹技术规范解决党规与国法之间的选择与分工、衔接与协调;语言技术规范既反映党内法规的特质,又应区分原则与规则、高标与底线、思想与行为;结构技术规范要解决标题、题注和正文中
国际私法是我国规范涉外私法关系、建构私法领域对外开放秩序的基本法律,私法关系的涉外性是其发挥功效的支点。私法关系涉外与否,将在程序与实体上产生体系化的法律效力差异。我国迄今采取法律关系要素涉外的方式界定私法关系的涉外性,这在涉外民商事交往相对简单、法律关系较为传统的历史形势下较好地发挥了建构涉外私法秩序的功效。自贸区(港)、深圳前海、外商投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一站式"争端解决机制等对外开放的创新安排和实践,对现行涉外私法关系界定规则造成了新的冲击。我国应积极回应新形势下制度型对外开放的要求
尽管《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但是理论及实务界对原被告举证责任的认识仍有分歧,尤其当原告请求的赔偿损害数额无法查清时,被告是否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这直接导致原告的权益能否得到司法保护。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含义及《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规定的综合分析,应该明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特殊情形下,被告的行为构成证明妨碍,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原告只承担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