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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中专毕业生和企业职工认为档案已成为无关紧要的东西,放在哪里无所谓。实际上工作流动、计算工龄、报考公务员、考研、住房公积金、职称申报、转正定级、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出国、升学都离不开档案;没有档案,切身利益就没法保证。
关键词:个人档案;切身利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3-029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将档案的定义表述为:“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
我国人事档案制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曾是社会和用人单位了解人才、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我国曾先后颁布了几项和人事档案有关的规定。人事档案是记录着个人参与社会方方面面活动的原始记载和个人自然情况的真实反应,是审核工龄,工资定级,职称评定,业务能力,工作状况,社会关系,思想品德,奖励处罚等的最原始的记录;收存员工的履历、自传、鉴定(考评)、政治历史、人党人团、奖励、处分、任免、工资等方面的有关文件材料,因此,它能记录员工个人成长、思想发展的历史,能展现员工家庭情况、专业情况、个人自然情况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总之,人事档案是员工个人信息的完整表现,它概括地反映员工个人全貌。各个相关的部门使用档案的情况也非常多,比如:银行、公证处、法院、学校、政审等,都须要对个人档案进行查阅。一但发现资料不齐备,就无法证实个人的历史情况,对个人的利益产生很大的影响;
用人单位应关心员工的档案,用人单位和每个人都应将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受的奖励情况、年底的绩效考核材料、职务变更、升迁的相关材料、任免文件、职称评定材料和自己通过努力获得的学籍学历材料以及结婚生育等等档案材料及时交到档案管理部门。许多人对档案的价值并不清楚,不知道档案为何物,放在什么地方,对自己意味着什么,经常会看到一些无档人员,手里拿着“三险”的单子找不到档案所在单位报销,更不知道自己去哪里评职称、政审等。对档案存的无知与无所谓的结果只是自己“受伤”。填写档案材料时,认为是单位学校交待的任务,根本不重视;求职的毕业生也没有落实自己的档案的去留问题,不清楚档案到底应该放在哪里,一些学生在社会工作了很多年,档案可能还在学校没有去提,甚至放在自己身上,先找到工作再说,一些工作单位也不重视档案问题,认为实际工作状况远远大于档案,导致工龄认定非常困难。比如一个学生毕业后一直在外面工作,档案也没有放在人才交流中心,而是在自己身边,通过公召到了一家市属医院,就存在一个工龄认定问题,单位一看档案上没有任记载,而学生又认为自己在外面干了很多年工作,应该算工龄,后果只有学生自负了,遇到这种情况真是可惜呀。一些改制单位的原职工,因与原单位发生“存档费”的纠葛,索性走人,档案长期无人过问;因工作流动、跳槽的私企员工,档案一时转不走,就搁了下来;还有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工作没有了,档案也就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有些已很多年没人过问。
这都使得工龄、职称、保险等受到影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只要工作不要档案,已成为一个误区。现在许多高校毕业生忙着找工作,没有把档案转移的问题放在心上,等到工作单位落实后,才发觉档案并不在学校。对于这些不知档案在何方的同学,可以向学校、原户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及参加第一份工作的用人单位咨询。如果没有个人档案,毕业生将无法报考公务员,无法升职,不能评职称,不能办理出国签证……对于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可直接转到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如果单位不能接收档案,毕业生可将档案存入当地人才市场,由其代管。如果毕业后没找到接收单位,最好将档案转回生源地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让档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自己负责,莫到用时方才惋惜。
另一方面,有些人员没有将个人档案没有放在有资格保管档案的机构与单位,而是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私自将档案放在自己身边,有些甚至弄虚作假,更是画蛇添足,使个人的信誉受到执疑。比如在工龄认定方面,根据文件精神凡是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公召后工龄的认定,必须要经当地人材交流中心鉴证后才能计算连续工龄,但是有关人员变造伪造用工合同,经鉴证后认定为无效合同,调察核实发现是本人私自处理了个人档案,这样不得不取销其录取资格。更有甚者,有些人员为了职称考试报名,私自改动个人档案内的工作经历……这些情况一但被查出会对当事人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这都在个人档案保管与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一系列问题,值得深思呀。
作者单位:重庆市中医院
作者简介:杨妍红(1973—),女,重庆人,本科,重庆市中医院,档案馆员,研究方向:人事档案管理。
关键词:个人档案;切身利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3-029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将档案的定义表述为:“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
我国人事档案制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曾是社会和用人单位了解人才、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我国曾先后颁布了几项和人事档案有关的规定。人事档案是记录着个人参与社会方方面面活动的原始记载和个人自然情况的真实反应,是审核工龄,工资定级,职称评定,业务能力,工作状况,社会关系,思想品德,奖励处罚等的最原始的记录;收存员工的履历、自传、鉴定(考评)、政治历史、人党人团、奖励、处分、任免、工资等方面的有关文件材料,因此,它能记录员工个人成长、思想发展的历史,能展现员工家庭情况、专业情况、个人自然情况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总之,人事档案是员工个人信息的完整表现,它概括地反映员工个人全貌。各个相关的部门使用档案的情况也非常多,比如:银行、公证处、法院、学校、政审等,都须要对个人档案进行查阅。一但发现资料不齐备,就无法证实个人的历史情况,对个人的利益产生很大的影响;
用人单位应关心员工的档案,用人单位和每个人都应将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受的奖励情况、年底的绩效考核材料、职务变更、升迁的相关材料、任免文件、职称评定材料和自己通过努力获得的学籍学历材料以及结婚生育等等档案材料及时交到档案管理部门。许多人对档案的价值并不清楚,不知道档案为何物,放在什么地方,对自己意味着什么,经常会看到一些无档人员,手里拿着“三险”的单子找不到档案所在单位报销,更不知道自己去哪里评职称、政审等。对档案存的无知与无所谓的结果只是自己“受伤”。填写档案材料时,认为是单位学校交待的任务,根本不重视;求职的毕业生也没有落实自己的档案的去留问题,不清楚档案到底应该放在哪里,一些学生在社会工作了很多年,档案可能还在学校没有去提,甚至放在自己身上,先找到工作再说,一些工作单位也不重视档案问题,认为实际工作状况远远大于档案,导致工龄认定非常困难。比如一个学生毕业后一直在外面工作,档案也没有放在人才交流中心,而是在自己身边,通过公召到了一家市属医院,就存在一个工龄认定问题,单位一看档案上没有任记载,而学生又认为自己在外面干了很多年工作,应该算工龄,后果只有学生自负了,遇到这种情况真是可惜呀。一些改制单位的原职工,因与原单位发生“存档费”的纠葛,索性走人,档案长期无人过问;因工作流动、跳槽的私企员工,档案一时转不走,就搁了下来;还有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工作没有了,档案也就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有些已很多年没人过问。
这都使得工龄、职称、保险等受到影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只要工作不要档案,已成为一个误区。现在许多高校毕业生忙着找工作,没有把档案转移的问题放在心上,等到工作单位落实后,才发觉档案并不在学校。对于这些不知档案在何方的同学,可以向学校、原户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及参加第一份工作的用人单位咨询。如果没有个人档案,毕业生将无法报考公务员,无法升职,不能评职称,不能办理出国签证……对于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可直接转到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如果单位不能接收档案,毕业生可将档案存入当地人才市场,由其代管。如果毕业后没找到接收单位,最好将档案转回生源地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让档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自己负责,莫到用时方才惋惜。
另一方面,有些人员没有将个人档案没有放在有资格保管档案的机构与单位,而是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私自将档案放在自己身边,有些甚至弄虚作假,更是画蛇添足,使个人的信誉受到执疑。比如在工龄认定方面,根据文件精神凡是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公召后工龄的认定,必须要经当地人材交流中心鉴证后才能计算连续工龄,但是有关人员变造伪造用工合同,经鉴证后认定为无效合同,调察核实发现是本人私自处理了个人档案,这样不得不取销其录取资格。更有甚者,有些人员为了职称考试报名,私自改动个人档案内的工作经历……这些情况一但被查出会对当事人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这都在个人档案保管与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一系列问题,值得深思呀。
作者单位:重庆市中医院
作者简介:杨妍红(1973—),女,重庆人,本科,重庆市中医院,档案馆员,研究方向:人事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