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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民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公民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晚,任务艰巨。通过阐述美国公民信用建设的经验,信息化件下我国公民信用建设面临的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信用信息档案覆盖较窄与公民信用意识薄弱、信息技术落等问题,提出了我国进行公民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借鉴美国经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电子政务的成果,推动我国的公民信用体系建设。
关键词 公民 信用体系 信用信息 信息化
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没有信用的经济体制就不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但是由于社会信用制度的滞后涌现出的不诚实守信状况,已经严重危害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信用缺失严重和市场对信用需求的急剧上升,使我国迫切需要信用建设。
一、导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人们对信用十分看重,成为影响消费者购买产品的重要因素。我国公民信用体系建设有着自己的特征:公民信用信息分散,政府是信用信息的最大拥有者,我国绝大多数的信用信息被政府各职能部门掌控。我国公民信用体系建设与信息化建设都处在快速发展的时期,在信用体系建设之初,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已有一定成果,可以为公民信用建设提供一条便捷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渠道。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领域开发水平的不断加强和国外金融机构的大量进入,我国迫切需要建设与国际接轨的信用体系,以应对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保护民族产业。公民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推动我国消费发展的重要动力。
二、欧美国家的公民信用体系建设(以美国为例)
(一)借鉴欧美经验的必要性
中国已逐步确立市场经济主体地位,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公民信用体系建设面临严峻形势:第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信贷、网上银行等经济行为也日益频繁。客观上决定了需要建立完善的公民信用体系。第二是国际形势的要求。WTO要求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和实现国民待遇,国外信用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已不可避免。但国际知名信用中介机构已有百年历史,有着丰富资源和先进经验,对我国信用中介机构 必然产生严重冲击。只有学习国际学习经验才能更好应对国际竞争。
(二)美国公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概况
美国公民信用制度有着很长历史,在国际社会上有着重要地位和影响。在1837年,美国首家信用公司便已成立,随后大量信用公司建立。经过百年的竞争和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市场格局,由三大征信局与众多中小公司组成。这些公司之间既相互竞争有广泛合作,共同推动着整个信用行业的发展。但这些公司有着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市场化运作,以经济利益为导向,并且都属于私营公司。
美国公民信用市场也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20世纪90年代前,公民信用服务公司多为地方性组织和小规模公司。进入90年代后,信息化技术被广泛应用,信用机构间竞争加剧,大量地方性组织和小规模公司被兼并、破产。美国形成了以三大信用局为主体的市场格局,并延续到现在。
(三)公民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
美国的公民信用制度已有百年多的发展历史,公民信用制度建设比较成熟。特别是其公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相当完善,总结其成功经验,概括来说主要表现在这几个个方面:
第一,信用交易的发展。信用交易和信用环境的发展,为信用中介机构征集公民信用信息提供了充足的信息资源。而授信公司在提供信用服务时,需要对消费者的信用资格、信用状态和信用能力进行评价,这同时就增加了对公民信用报告的市场需求。
第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信息收集、加工、检索和利用变得相对容易,生产成本下降,信息共享更加容易实现。为公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巨大的技术力量。
第三,完善的公民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公民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有法可依,公民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和利用都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美国在长期的公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形成了以《公平信用报告》为核心,辅之于《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借法》、《公平信用结账法》、《隐私权保护法》及《信息自由法》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
三、我国公民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
目前,我国各界普遍已经认识到有效利用信用信息对促进公民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部分地区的公民信用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客观评价,我国公民信用体系建设水平还较低,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方面
我国在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公民个人隐私与信息公开是相伴而生的,过度信息公开必然造成个人隐私权的损害,过度追求隐私保护也会阻碍信息公开。
长期以来,我国公民信用体系建设始终面临严重的信息公开问题。虽然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但我国信用信息的开放程度仍然较低。个人隐私方面也有相当的问题。首先是个人隐私的界定的问题,现阶段我国还没有专业法律法规确定公民信用信息中的哪些内容可以公开,哪些需要保护。这就对公民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造成了严重困扰。其次是公民信用信息泄密问题严重。
(二)公民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
虽然我国建立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我国公民信用体系的发展。但总的来说,我国公民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缺乏一部完整、系统地规范社会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只是在一些其它的法律中的一些条款中体现了这样的一点,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对于一些不当的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
(三)信用信息档案覆盖范围窄,公民信用档案意识薄弱 我国公民信用信息档案覆盖范围窄重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人数上,我国公民信用信息档案还没有全覆盖,相当公民没有信用档案。二、内容上,我国公民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只有银行信用信息。政府和其他社会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不纳入公民信用信息数据库,因此不能全面真实反映公民的信用行为。
四、我国在信息化条件下的公民信用体系建设思路
(一)建立完善的公民信用管理法律体系
公民信用建设必须立法先行,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和利用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指导和保障,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公民权益受损时的申诉办法等等,都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应出台相应的信用管理法律,修改我国现行的部分法律适用信息条件下的信用建设。同时,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信用行业的监管,规范其行为。
(二)扩大信用信息档案的覆盖范围,提高公民信用意识
扩大信用信息档案的工作主要在数量和内容上。首先,使每个公民都有各自的信用档案,成为其第二“户口”,伴随其一生。其次,增加信用档案的记录内容,使其不单单是银行信息。而且在公民信用档案的建设过程中要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以提高效率,减少人力物力的消耗。
提高公民信用意识关键是培育信用文化,促进形成良好信用环境。使每个公民以“讲信用为荣,失信行为为耻”,从内心自愿守信,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对守信公民进行奖励,对失信公民进行处罚,提高失信成本,促进良好信用环境的形成。
(三)政府合理定位
政府的定位准确与否是我国公民信用建设成败的关键之一。既要保证政府参与支持,又要避免政府介入过深,对信用行业进行直接干预。我认为在公民信用建设初期,政府应处主导地位,在随着建设的深入,政府应逐渐淡化其地位。仅仅保留其监管职能,避免直接干预。同时,建立信用建设的专门领导机构,避免多头领导,对公民信用建设进行统一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并且尽量避免领导机构的过度行政化,防止政府的间接干预,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
参考文献:
[1]刘焕成.电子政务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10.
[2]李颖.中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研究[D].同济大学硕士论文,2005.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经济管理学部)
关键词 公民 信用体系 信用信息 信息化
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没有信用的经济体制就不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但是由于社会信用制度的滞后涌现出的不诚实守信状况,已经严重危害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信用缺失严重和市场对信用需求的急剧上升,使我国迫切需要信用建设。
一、导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人们对信用十分看重,成为影响消费者购买产品的重要因素。我国公民信用体系建设有着自己的特征:公民信用信息分散,政府是信用信息的最大拥有者,我国绝大多数的信用信息被政府各职能部门掌控。我国公民信用体系建设与信息化建设都处在快速发展的时期,在信用体系建设之初,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已有一定成果,可以为公民信用建设提供一条便捷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渠道。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领域开发水平的不断加强和国外金融机构的大量进入,我国迫切需要建设与国际接轨的信用体系,以应对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保护民族产业。公民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推动我国消费发展的重要动力。
二、欧美国家的公民信用体系建设(以美国为例)
(一)借鉴欧美经验的必要性
中国已逐步确立市场经济主体地位,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公民信用体系建设面临严峻形势:第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信贷、网上银行等经济行为也日益频繁。客观上决定了需要建立完善的公民信用体系。第二是国际形势的要求。WTO要求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和实现国民待遇,国外信用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已不可避免。但国际知名信用中介机构已有百年历史,有着丰富资源和先进经验,对我国信用中介机构 必然产生严重冲击。只有学习国际学习经验才能更好应对国际竞争。
(二)美国公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概况
美国公民信用制度有着很长历史,在国际社会上有着重要地位和影响。在1837年,美国首家信用公司便已成立,随后大量信用公司建立。经过百年的竞争和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市场格局,由三大征信局与众多中小公司组成。这些公司之间既相互竞争有广泛合作,共同推动着整个信用行业的发展。但这些公司有着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市场化运作,以经济利益为导向,并且都属于私营公司。
美国公民信用市场也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20世纪90年代前,公民信用服务公司多为地方性组织和小规模公司。进入90年代后,信息化技术被广泛应用,信用机构间竞争加剧,大量地方性组织和小规模公司被兼并、破产。美国形成了以三大信用局为主体的市场格局,并延续到现在。
(三)公民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
美国的公民信用制度已有百年多的发展历史,公民信用制度建设比较成熟。特别是其公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相当完善,总结其成功经验,概括来说主要表现在这几个个方面:
第一,信用交易的发展。信用交易和信用环境的发展,为信用中介机构征集公民信用信息提供了充足的信息资源。而授信公司在提供信用服务时,需要对消费者的信用资格、信用状态和信用能力进行评价,这同时就增加了对公民信用报告的市场需求。
第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信息收集、加工、检索和利用变得相对容易,生产成本下降,信息共享更加容易实现。为公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巨大的技术力量。
第三,完善的公民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公民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有法可依,公民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和利用都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美国在长期的公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形成了以《公平信用报告》为核心,辅之于《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借法》、《公平信用结账法》、《隐私权保护法》及《信息自由法》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
三、我国公民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
目前,我国各界普遍已经认识到有效利用信用信息对促进公民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部分地区的公民信用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客观评价,我国公民信用体系建设水平还较低,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方面
我国在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公民个人隐私与信息公开是相伴而生的,过度信息公开必然造成个人隐私权的损害,过度追求隐私保护也会阻碍信息公开。
长期以来,我国公民信用体系建设始终面临严重的信息公开问题。虽然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但我国信用信息的开放程度仍然较低。个人隐私方面也有相当的问题。首先是个人隐私的界定的问题,现阶段我国还没有专业法律法规确定公民信用信息中的哪些内容可以公开,哪些需要保护。这就对公民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造成了严重困扰。其次是公民信用信息泄密问题严重。
(二)公民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
虽然我国建立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我国公民信用体系的发展。但总的来说,我国公民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缺乏一部完整、系统地规范社会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只是在一些其它的法律中的一些条款中体现了这样的一点,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对于一些不当的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
(三)信用信息档案覆盖范围窄,公民信用档案意识薄弱 我国公民信用信息档案覆盖范围窄重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人数上,我国公民信用信息档案还没有全覆盖,相当公民没有信用档案。二、内容上,我国公民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只有银行信用信息。政府和其他社会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不纳入公民信用信息数据库,因此不能全面真实反映公民的信用行为。
四、我国在信息化条件下的公民信用体系建设思路
(一)建立完善的公民信用管理法律体系
公民信用建设必须立法先行,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和利用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指导和保障,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公民权益受损时的申诉办法等等,都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应出台相应的信用管理法律,修改我国现行的部分法律适用信息条件下的信用建设。同时,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信用行业的监管,规范其行为。
(二)扩大信用信息档案的覆盖范围,提高公民信用意识
扩大信用信息档案的工作主要在数量和内容上。首先,使每个公民都有各自的信用档案,成为其第二“户口”,伴随其一生。其次,增加信用档案的记录内容,使其不单单是银行信息。而且在公民信用档案的建设过程中要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以提高效率,减少人力物力的消耗。
提高公民信用意识关键是培育信用文化,促进形成良好信用环境。使每个公民以“讲信用为荣,失信行为为耻”,从内心自愿守信,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对守信公民进行奖励,对失信公民进行处罚,提高失信成本,促进良好信用环境的形成。
(三)政府合理定位
政府的定位准确与否是我国公民信用建设成败的关键之一。既要保证政府参与支持,又要避免政府介入过深,对信用行业进行直接干预。我认为在公民信用建设初期,政府应处主导地位,在随着建设的深入,政府应逐渐淡化其地位。仅仅保留其监管职能,避免直接干预。同时,建立信用建设的专门领导机构,避免多头领导,对公民信用建设进行统一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并且尽量避免领导机构的过度行政化,防止政府的间接干预,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
参考文献:
[1]刘焕成.电子政务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10.
[2]李颖.中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研究[D].同济大学硕士论文,2005.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经济管理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