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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我国行政法学界所作的四类行政法定义作出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然后根据国际、国内行政法的历史事实和现实情况,确认行政法是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诉讼法和对行政的监督法的统一整体;进而分析行政法各部分的共性和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性,认为:行政法是指导或控制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