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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各种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受到了严厉的打击。假冒仿冒侵权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直接损害了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直接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有序地发展。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假冒仿冒手段也花样翻新。那么,在新的形势下,假冒仿冒行为有哪些新特点?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仿冒侵权行为方面,如何用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法律利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一一给予了解答。
仿冒侵权行为新六招
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从市场上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状和特点来看,仿冒行为一直居高不下,屡禁不止,是当前表现最突出、危害最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仿冒案件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一直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仿冒行为的变化上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突出表现为六大特点:
第一个特点,由过去完全相同地使用他人的商品标识,转向对他人的商品标识稍作变动地近似使用,特别是对其中最具特色的一部分进行仿冒。也就是,过去从商标到包装、装潢、产品外观、企业名称和厂名厂址等,与他人的标识全部一模一样,不作任何改变,完完全全地制假,现在则转变为对商标、包装、装潢等稍作改变的近似使用,制造市场混淆。
第二个特点,由过去只对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或包装、装潢等主要标识中的一个进行单一仿冒,现在转向多方位综合性仿冒。也就是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包装、装潢以及企业名称等行为交织在一起。因此,查处此类案件时,不仅要看商标,还要看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等有没有近似或者相同的地方。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适用的法律条款也不同,这给行政执法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第三个特点,仿冒行为在对仿冒品的生产方式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由过去的家庭作坊、手工作坊、个体加工等方式,不成规模地进行仿冒,现在逐步转向运用高科技手段、拥有现代化的生产设备、形成生产流水线、具备一定规模的仿冒。
第四个特点,在仿冒的手段上,由过去直接违反和对抗法律规定,现在转向规避法律,打“擦边球”,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盖违法目的、违法实质。比如,过去仿冒者往往直接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或者装潢、企业名称等,现在则突出的表现为市场上出现的“傍名牌”现象,它在形式上经过了合法的登记、注册程序,以登记、注册为其市场行为存在的基础,例如,将他人知名的注册商标用作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或将他人知名的字号作为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造成市场混淆等等,其手段更为隐蔽,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复杂性和危害性。
第五个特点,仿冒品的流向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流向的市场范围更大、更广。过去,仿冒品大都在农村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市场销售,现在,在一些城市的商场、超市,宾馆酒楼的商品服务部,甚至某些机场的商品服务部,也会出现一些仿冒品。
第六个特点,仿冒品的质量方面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过去,假冒与劣质往往相伴而生,冒他人标识的商品在质量上常常也有问题。现在的仿冒品,更多的表现为对他人商品标识的冒用,而在质量上不一定都劣质,因此,这是非常典型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也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仿冒行为变化的这些新特点,从另一侧面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进展,法律制度逐步完善,违法者直接对抗法律的空间越来越小,不得不千方百计规避法律,翻新花样;同时打击假冒仿冒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在重拳出击下,违法者挖空心思,改头换面;许多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增强,违法者只得变换手法,另辟蹊径。
加大力度护产权
面对花样翻新的仿冒侵权行为,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所起的兜底保护、附加保护和补充保护的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据统计,2004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共10301件,案值达2.79亿元,罚没款6153万元。
为了进一步应对仿冒行为变化的新特点,更好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继续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作用。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显著性、独创性和标识性特点的商品标识和商业标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食品、药品等重点行业以及影响重大的假冒仿冒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此外,针对一些经营者突出放大字号,制造市场误认混淆的“傍名牌”行为,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和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进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将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予以研究和考虑,力争将一些其他知识产权法律难以涵盖、难以解决又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内容增加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例如,如何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结构形状问题,如何有效制止利用字号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傍名牌”行为等问题。同时,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力度。
仿冒侵权行为新六招
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从市场上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状和特点来看,仿冒行为一直居高不下,屡禁不止,是当前表现最突出、危害最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仿冒案件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一直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仿冒行为的变化上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突出表现为六大特点:
第一个特点,由过去完全相同地使用他人的商品标识,转向对他人的商品标识稍作变动地近似使用,特别是对其中最具特色的一部分进行仿冒。也就是,过去从商标到包装、装潢、产品外观、企业名称和厂名厂址等,与他人的标识全部一模一样,不作任何改变,完完全全地制假,现在则转变为对商标、包装、装潢等稍作改变的近似使用,制造市场混淆。
第二个特点,由过去只对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或包装、装潢等主要标识中的一个进行单一仿冒,现在转向多方位综合性仿冒。也就是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包装、装潢以及企业名称等行为交织在一起。因此,查处此类案件时,不仅要看商标,还要看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等有没有近似或者相同的地方。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适用的法律条款也不同,这给行政执法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第三个特点,仿冒行为在对仿冒品的生产方式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由过去的家庭作坊、手工作坊、个体加工等方式,不成规模地进行仿冒,现在逐步转向运用高科技手段、拥有现代化的生产设备、形成生产流水线、具备一定规模的仿冒。
第四个特点,在仿冒的手段上,由过去直接违反和对抗法律规定,现在转向规避法律,打“擦边球”,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盖违法目的、违法实质。比如,过去仿冒者往往直接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或者装潢、企业名称等,现在则突出的表现为市场上出现的“傍名牌”现象,它在形式上经过了合法的登记、注册程序,以登记、注册为其市场行为存在的基础,例如,将他人知名的注册商标用作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或将他人知名的字号作为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造成市场混淆等等,其手段更为隐蔽,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复杂性和危害性。
第五个特点,仿冒品的流向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流向的市场范围更大、更广。过去,仿冒品大都在农村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市场销售,现在,在一些城市的商场、超市,宾馆酒楼的商品服务部,甚至某些机场的商品服务部,也会出现一些仿冒品。
第六个特点,仿冒品的质量方面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过去,假冒与劣质往往相伴而生,冒他人标识的商品在质量上常常也有问题。现在的仿冒品,更多的表现为对他人商品标识的冒用,而在质量上不一定都劣质,因此,这是非常典型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也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仿冒行为变化的这些新特点,从另一侧面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进展,法律制度逐步完善,违法者直接对抗法律的空间越来越小,不得不千方百计规避法律,翻新花样;同时打击假冒仿冒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在重拳出击下,违法者挖空心思,改头换面;许多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增强,违法者只得变换手法,另辟蹊径。
加大力度护产权
面对花样翻新的仿冒侵权行为,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所起的兜底保护、附加保护和补充保护的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据统计,2004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共10301件,案值达2.79亿元,罚没款6153万元。
为了进一步应对仿冒行为变化的新特点,更好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继续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作用。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显著性、独创性和标识性特点的商品标识和商业标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食品、药品等重点行业以及影响重大的假冒仿冒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此外,针对一些经营者突出放大字号,制造市场误认混淆的“傍名牌”行为,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和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进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将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予以研究和考虑,力争将一些其他知识产权法律难以涵盖、难以解决又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内容增加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例如,如何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结构形状问题,如何有效制止利用字号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傍名牌”行为等问题。同时,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