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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央行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行纷纷缩减信贷规模,各中小企业普遍出现“钱荒”。而另一方面。面对CPI的节节攀升,很多老百姓又不愿将“闲钱”存入银行。于是,民间借贷现象开始日益增多。如何规避民间借贷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下面这些案例或许能帮你擦亮双眼,不再水中望月,雾里看花!
约定利率要合法
案例:在某机关上班的孙先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某开发商李某。今年元月,李某因资金周转遇到困难,向孙先生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3个月。利息10%。协议签订后,孙先生如约将20万元交给李某。但李某并未在借款到期后向孙先生归还本金和利息。孙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以及所欠下的利息款2万元。法院认为。孙先生和李某有关利息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李某向孙先生归还本金并支付4倍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款3个月,利息10%,已远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故超出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利息必须在借据中写明,否则视为无息借贷。
房屋抵押需登记
案例:一心想为自己积蓄找个出路的某学校丁老师,借给做煤炭生意的王某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4万元。为了防范风险,丁老师提出要求王某提供住房抵押,王某很爽快地答应,并从家中取来房产证交给丁老师。拿来房产证后。丁老师如约将20万元交给王某。谁知王某在拿到钱后,便以自己的原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刘某。丁老师获悉后,以该房屋已设立抵押为由要求刘某退房,但法院却认为。丁老师和王某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据此驳回了丁老师的诉讼请求。
说法: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非法用途勿借款
案例:为了使闲置的资金保值,在某医院工作的李医生一直寻思着给自己积攒的20万元存款找个去处。而就在此时,做生意的老同学钟某找上门来,说自己准备开一家赌博游戏机室,想向他借款10万元,并允诺可以给予月息4分的高额利息。李医生虽然知道开赌博游戏机室违法,但是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还是将钱借给了钟某。然而,钟某的游戏机室开业不到1个月便被公安机关查封了。李医生见此情形,赶紧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法院不但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还对他进行了罚款。
说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以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中,李医生明知钟某借款用于开赌博游戏机室却仍然出借,这种借贷关系显然违法,当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借款到期莫忘讨
案例:2008年6月,王先生的同学赵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向王先生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还款期限为2008年12月30日前。借款到期后,赵某没有按约还款。王先生也没有急着催要。2011年元月,王先生因结婚需要钱,便多次向赵某提出还款要求,但每次赵某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赵某辩称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而王先生又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诉讼时效内向赵某主张过权利,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予保护。由此可见,借款也是有“保质期”的,逾期行使可能就会“过期作废”。因此,切莫因碍于面子对这一“保质期”等闲观之,一再拖延催款时间,否则将丧失法律的保护,令自己后悔不迭。
延伸阅读:
一、借条、欠条和收条区别大
案例:某公司老板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同乡李先生借款1万元,并给李先生出具条据一张,写明:“收条今收到李先生1万元。”事后,李先生要求王某还款。但王某辩称,自己曾借给李先生1万元,后借据丢失,因此还款时他向李先生出具了该收条。李先生吃了个哑巴亏。
提醒:“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仅凭“借条”便可以很简单地证明借款关系,无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欠条”是当事人双方经济往来的凭证,法律关系复杂,不能直接表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还需要持有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收条”一般只能表明一方接收到对方的钱和物,并不能表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民间借贷应写明“借条”而非“收条”或“欠条”。
二、“还”字两音义不同
案例:孙先生向好友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李某人民币10万元”。同年8月30日,孙先生向李某还款8万元,但还款时,李某未出具收条,而是让孙先生在借条后注明“8月30日还欠款8万元”。谁知不久,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先生还款8万元。
提醒:这里涉及到一个多音字,“还”是读“huan”(音同“环”)还是“hai”(音同“孩”),不同的读法,意义自然不同。本案中的“还欠款8万元”既可以理解为尚欠款8万元。也可以理解为已归还欠款8万元。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文字理解有歧义的,应作出不利于文字提供一方的解释,很显然孙先生要想辩称自己已归还欠款8万元很难。因此,立字据时应尽量少用多音字或其他有两种以上不同解释的多义字。实在要用,应作出必要的说明。
三、警惕“李鬼”签名
案例:张某向王女士借款5万元。在王女士要求张某写借条时,张某以到外面找纸和笔为由离开现场。不久后,张某返回,并将一张已写好的借条递给王女士。王女士看到借条上借款数额无误后,便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张某。后来,王女士向张某索款时,张某却拒不认账,并称借条并不是他自己所写的,他也没有拿到王女士的5万元钱。
提醒:借条必须当面书写,当面签名,以免给一些别有用心、心怀叵测的人可乘之机。
四、借条空白不宜留太多
案例:赵先生向同学林某借款1万元,林某提出要赵先生写借条。赵先生想也没想,便跟林某说,你看怎么写就怎么写吧,写好后给我签名。于是,林某便将借条写好,赵先生看借款金额无误后,便签了名。后两人因故反目,林某持赵先生所签名欠条起诉赵先生归还借款100,000元,赵先生欲辩无言。后查明,林某在10,000后面留了适当空隙,在赵先生签名后便在后面加了一个“0”。
提醒:写字据时。内容部分不应留太多空白;涉及金额的最好用大写表示。否则,易被增减内容或将原内容裁去。如果不慎留下,应在空白处写明无内容或画去。
约定利率要合法
案例:在某机关上班的孙先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某开发商李某。今年元月,李某因资金周转遇到困难,向孙先生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3个月。利息10%。协议签订后,孙先生如约将20万元交给李某。但李某并未在借款到期后向孙先生归还本金和利息。孙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以及所欠下的利息款2万元。法院认为。孙先生和李某有关利息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李某向孙先生归还本金并支付4倍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款3个月,利息10%,已远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故超出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利息必须在借据中写明,否则视为无息借贷。
房屋抵押需登记
案例:一心想为自己积蓄找个出路的某学校丁老师,借给做煤炭生意的王某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4万元。为了防范风险,丁老师提出要求王某提供住房抵押,王某很爽快地答应,并从家中取来房产证交给丁老师。拿来房产证后。丁老师如约将20万元交给王某。谁知王某在拿到钱后,便以自己的原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刘某。丁老师获悉后,以该房屋已设立抵押为由要求刘某退房,但法院却认为。丁老师和王某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据此驳回了丁老师的诉讼请求。
说法: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非法用途勿借款
案例:为了使闲置的资金保值,在某医院工作的李医生一直寻思着给自己积攒的20万元存款找个去处。而就在此时,做生意的老同学钟某找上门来,说自己准备开一家赌博游戏机室,想向他借款10万元,并允诺可以给予月息4分的高额利息。李医生虽然知道开赌博游戏机室违法,但是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还是将钱借给了钟某。然而,钟某的游戏机室开业不到1个月便被公安机关查封了。李医生见此情形,赶紧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法院不但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还对他进行了罚款。
说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以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中,李医生明知钟某借款用于开赌博游戏机室却仍然出借,这种借贷关系显然违法,当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借款到期莫忘讨
案例:2008年6月,王先生的同学赵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向王先生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还款期限为2008年12月30日前。借款到期后,赵某没有按约还款。王先生也没有急着催要。2011年元月,王先生因结婚需要钱,便多次向赵某提出还款要求,但每次赵某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赵某辩称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而王先生又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诉讼时效内向赵某主张过权利,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予保护。由此可见,借款也是有“保质期”的,逾期行使可能就会“过期作废”。因此,切莫因碍于面子对这一“保质期”等闲观之,一再拖延催款时间,否则将丧失法律的保护,令自己后悔不迭。
延伸阅读:
一、借条、欠条和收条区别大
案例:某公司老板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同乡李先生借款1万元,并给李先生出具条据一张,写明:“收条今收到李先生1万元。”事后,李先生要求王某还款。但王某辩称,自己曾借给李先生1万元,后借据丢失,因此还款时他向李先生出具了该收条。李先生吃了个哑巴亏。
提醒:“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仅凭“借条”便可以很简单地证明借款关系,无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欠条”是当事人双方经济往来的凭证,法律关系复杂,不能直接表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还需要持有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收条”一般只能表明一方接收到对方的钱和物,并不能表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民间借贷应写明“借条”而非“收条”或“欠条”。
二、“还”字两音义不同
案例:孙先生向好友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李某人民币10万元”。同年8月30日,孙先生向李某还款8万元,但还款时,李某未出具收条,而是让孙先生在借条后注明“8月30日还欠款8万元”。谁知不久,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先生还款8万元。
提醒:这里涉及到一个多音字,“还”是读“huan”(音同“环”)还是“hai”(音同“孩”),不同的读法,意义自然不同。本案中的“还欠款8万元”既可以理解为尚欠款8万元。也可以理解为已归还欠款8万元。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文字理解有歧义的,应作出不利于文字提供一方的解释,很显然孙先生要想辩称自己已归还欠款8万元很难。因此,立字据时应尽量少用多音字或其他有两种以上不同解释的多义字。实在要用,应作出必要的说明。
三、警惕“李鬼”签名
案例:张某向王女士借款5万元。在王女士要求张某写借条时,张某以到外面找纸和笔为由离开现场。不久后,张某返回,并将一张已写好的借条递给王女士。王女士看到借条上借款数额无误后,便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张某。后来,王女士向张某索款时,张某却拒不认账,并称借条并不是他自己所写的,他也没有拿到王女士的5万元钱。
提醒:借条必须当面书写,当面签名,以免给一些别有用心、心怀叵测的人可乘之机。
四、借条空白不宜留太多
案例:赵先生向同学林某借款1万元,林某提出要赵先生写借条。赵先生想也没想,便跟林某说,你看怎么写就怎么写吧,写好后给我签名。于是,林某便将借条写好,赵先生看借款金额无误后,便签了名。后两人因故反目,林某持赵先生所签名欠条起诉赵先生归还借款100,000元,赵先生欲辩无言。后查明,林某在10,000后面留了适当空隙,在赵先生签名后便在后面加了一个“0”。
提醒:写字据时。内容部分不应留太多空白;涉及金额的最好用大写表示。否则,易被增减内容或将原内容裁去。如果不慎留下,应在空白处写明无内容或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