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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一直很少适用,其主要原因是《担保法》中有关留置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且范围过窄。2 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对留置权作出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即扩大留置权担保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商事留置权,完善了留置权的实现程序,使得留置权这一担保方式焕发了新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