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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縱观14到17世纪的英国和中国济贫法制度的发展历史,尽管中英两国在济贫法律制度的发展上各有特色,我们会发现,处于地球东西两端的双方在某些方面是惊人的相似,为何如此相似的中英两国在之后的济贫法发展上走向了截然不同的道路,在西方,特别是以英国为典型,在16世纪末期以后国家逐渐成为济贫的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国家济贫法律体系,在济贫这一领域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反观中国,在明代中后期特别是到了清代,虽然中央集权不断加强,但是国家对于济贫这一方面的发展仍然停留在之前的水平上,济贫的主体转移到了民间的力量上,从这一时期开始,中英两国在济贫领域制度建设和发展上逐渐走向不同的方向,本文通过对14到17世纪时期的英国和中国济贫法律制度,特别是对于济贫环境、济贫主体和济贫客体进行比较研究,力求寻找出中英两国济贫法发展在中世纪以后愈行愈远的原因。
关键词:济贫法律环境;济贫主体;济贫客体;济贫措施
一、14-17世纪英国与中国济贫法律环境的比较
(一)济贫法律思想的比较
在济贫体系中,济贫法律思想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一国的济贫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我们可以从民间和官方两个角度去看中英两国的济贫法律思想。
在中国,民间济贫法律思想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儒家的仁爱思想,儒家思想自春秋战国形成以来就成为了古代中国的文化主流之一,;其次是佛教的慈悲观念,这是佛教慈善渊源中最重要的内容;再有就是墨家主张的兼爱慈善济贫思想;此外当时中国在民间还形成了宗族族内相互救助的济贫思想。官方济贫法律思想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而形成的社会救荒、救灾思想,以及重农与仓储、兴修水利和林垦的思想。
在英国,民间济贫法律思想则主要是是基督教的济贫思想,“爱上帝、爱邻人”曾是基督教的两个基本信条,在中世纪,基督教会宣扬“善功得救”,“穷人是圣洁的”,中世纪教会的说教对于信徒的影响是巨大的,它让信徒们认为行善事就是对上帝的捐献。在英国官方济贫观念中,在基督教道德社会有机体观念影响下,英国政府认识到如果富人有责任救助真正的穷人,那么作为社会有机体头和眼的君主和地方官员更应如此。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中、英两国在济贫法律思想来源上都有民间和官方的渊源,而且民间的济贫思想特别是在中国占据了主要地位,这也成为影响中英两国后来的济贫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济贫法令的比较
中国在明、清时期法令中虽有一些对济贫有所涉及,如,洪武元年八月朱元璋传旨各州“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1又如《明律·户律》中规定:“凡鳏寡孤独及废笃之人,贫穷无亲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2但是更多的见诸于户部则例、皇帝的诏书、谕令之中。也就是说其实官方的济贫立法往往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意志,济贫的法令都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体现。
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就开始出现了济贫立法。而在新基督教伦理观念的影响下,到了17世纪英国政府相继颁布了诸多济贫法律法规。比如英国在1597年颁布的《济贫法》规定救济贫困既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也是中央政府的责任3,为了监督慈善用益的1597年《慈善用益法》,1601年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该法严格区分社会中不同类型的穷人并以不同的措施进行处理。此外,英国还曾多次颁布法令,要求暂居伦敦和其它大城市的乡绅回到乡下,带头赈灾。如1603年瘟疫流行时,枢密院曾发出诰令,要求绅士返回家乡救济贫民。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清楚地看到虽然在14到17世纪中英两国都存在大量的济贫法律、法规,但又有所不同,英国颁布的济贫法律法规都是有组织的,这在法律上确认了英国的济贫制度的主要内容,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和政府对救济贫民应负有的责任,相较于英国较为完备的济贫立法,中国的立法则散见于各类律令条例中,中国并未系统地建立完善的济贫法律体系,更多的是依靠皇帝的诏书、谕令。中、英两国在济贫立法方面的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益凸显出来,并深刻影响着中、英两国社会的未来发展走向。
二、济贫主体、济贫客体和济贫措施的比较
(一)济贫主体
(1)国家济贫
在中国,举办济贫机构是各级官府实施其济贫职能的有效途径,如养济院、普济堂、惠民药局,栖流所、漏泽园等。在英国,国王或民众的意志由议会批准后成为议会法令,在全国颁布,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英国地方政府也都纷纷建立起救济院、感化院、孤儿院等济贫机构进行济贫活动。
(2)民间济贫
在中国古代,民办的济贫机构往往表现为一种精英事业或富人事业,就是说,在所有的民办济贫机构中,如同善会、育婴堂、悲智社、掩骼会、药局等,大多数都是由富有的“善人”——士绅或商贾出资举办的,他们很多都是在位或退职官僚,甚至不乏大学士、尚书、巡抚等高官。同时,宗族也是中国民间济贫活动的一个重要力量,为了其自身的发展,鼓励族内救济,如族田和义庄。此外,民间还于乡村和市镇分别建造了社仓和义仓。
英国的民间济贫力量主要是商人协会,如伦敦商人就曾建立了众多社会济贫机构,各种海外冒险公司也建立了各种济贫基金,它们同样对社会上各种需要帮助的老弱病残提供帮助。同时,还有商人捐建教育机构,许多学校都是在这一时期由商人捐款建立起来的。
(3)宗教济贫
自古以来中国的佛寺、庵堂、道观等,由于宗教信仰都会举办一些济贫机构或从事济贫活动,在英国则是由自中世纪以来就存在的基督教建立和举办一些济贫机构和活动。
(二)济贫客体
(1)济贫的对象
在救济对象上,中英两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救助的对象都十分广泛,主要是那些因年龄、性别、健康等因素造成的在社会中处于贫困状态下的特殊群体,特别是对于流民的救济是两国救济的主要对象。对那些身体强壮的贫民,中、英两国大都不予救济,在中国民间的济贫机构中,除了贫穷资格外,还考虑了伦理方面的资格,如同善会章程中,那些不孝不悌、年力强壮、赌博聚讼、酗酒无赖者等皆不在救助之列。除上述对象之外,因突发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极端贫困者、急需救济的暂时致贫者也成为两国主要的济贫对象。 (2)濟贫的项目
中国在救助项目方面,官方于灾荒时开仓放粮,常平仓此时就可于荒时散食,惠而不贵,缓解灾民生存危机。而对于灾荒等可能导致的瘟疫疾病等,官方与民间则会提供一定的医药救助,为灾民治病。而对那些贫困无依和羁旅无家可归的死亡者,官方的漏泽院,民间的寺院、宗族、普通民众等都会为之提供安葬所用的棺木、墓地等。除了以上救助外,还有货币性救助,即官府直接无偿向灾民发放货币。
在英国,类于中国,救助项目主要为贫民提供补助金或救济金、衣物、住处和燃料等,以满足贫民基本的生活需要。不同于中国的是,从资料中可以发现,英国发放更多的是货币形式的救助而非实物性救助,且英国有法令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有权力为贫民解决住房问题。此外,针对外来流民,建立感化院为其提供临时住处。为需要救济的病人治病,给患病者提供生活费和医疗费,也是英国的一个重要的救助项目。
综上,在中、英两国济贫举办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有官方的民间的,有地方和中央的。而在救助对象上,中、英两国救助的人群都很广泛但也有些许差别,中国官方更多重视的是那些因灾而临时致贫者,因而更注重灾后救助,而对于飞突发性事件的济贫则稍显薄弱,并且中国的济贫是一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为主。而英国则不同,英国为贫困者提供教育的机会,并且教会他们手艺译帮助就业,这对于解决贫困问题相较于中国的更有实际意义上的效果。
(三)济贫措施
(1)济贫资源的来源
在中国,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整理可以看出济贫资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首先是官方拨款、拨物。由官方出钱来修建济贫设施和进行济贫活动,如,明末的大兴县和宛平县的养济院发放的米和布就是由中央政府的太仓和甲字库负担。再如,万历四十三年九月顺天府救重灾的粥粮就来源于顺天府“将前府臣所清孤老冒滥米连年节省见积京仓暂发五千石”4;其次是私人捐赠,这是当时的济贫资源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地方士绅、商人的捐赠。如始建于顺治十三年的扬州育婴堂,“岁需银三千两,皆绅商所捐。”5此外,济贫资源还有来自于僧人和寺院的部分,如康熙四十七年,山西僧人元章募建功德林庙养济院,“每年夏季施茶药,冬季施粥留民,其经费俱由僧募化”6。当然,普通人的捐赠也广泛存在,同时前文所提到的作为官方防御措施之一的预备仓、社仓、义仓等也是济贫资源的来源之一。
与中国一样,英国的济贫资源也有诸多来源:首先也是来自于官方的钱物,如自1601年济贫法颁布之后所收取的济贫税,它一直是英国济贫资源的最主要来源之一;其次就是私人的捐赠,它是济贫资源的一个重要来源,伊丽莎白时期,英国政府仅从地方征得不超过12000镑的税,而同时期的私人慈善捐助则高达174000镑7。此外英国的普通民众和教会的捐献也是一个来源。
(2)济贫的方式以及济贫措施
在中国不同的济贫主体所采用的的济贫措施也不相同,具体说来:
作为统治者的政府采用的措施首先是赈灾,如明神宗曾“命五城煮粥济饥”8;其次是在全国各地调运物资,如康熙三十一年冬,陕西旱灾,米价腾贵,农民大量逃亡,康熙帝下令将湖广地区常平仓运至北地救灾。9再有就是移民,顺治十一年,诏“饥民有愿赴辽东就食耕种者,山海关章京不得阻拦,所在章京及府、州、县官,随民愿住所处,拨与田地,酌给种粮,安插抚养”10。另外还有以工代赈,和安辑(即通过给与贫民田地、农具或通过放贷的方式贷予贫民种子、耕牛、银两或通过蠲免,轻徭薄赋,减免赋税等方式安定灾民、减免灾民负担,帮助受灾贫民度过难关,恢复生产)。
与官府相比,中国民间的济贫方式和措施亦是多种多样,如施棺、施粥、施茶、施银、收养弃婴、养老、助学等。如崇祯年间太仓一命浮图会的救济方法主要是从六月初到九月底,每隔十天向事先编纂的《察举饥户册》上记载的被救济者提供五升米和一百文钱。11此外,还有私人散赈的济贫方式。另外还有宗族内的济贫,涉及范围众多,方式也多样,如江苏金匮(无锡)的安氏宗族在明万历二十三年的《赡族条件》中就有诸如养老米银、助寡米银、助婚给银、助棺银、助医药银、助学银等等的规定。12
在英国,由于济贫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政府逐渐成为济贫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一些济贫机构不断地建立,许多济贫措施也在施行,对于英国的济贫方式和措施我们可以分为院外救济和院内救济。
院外救济,是对不入济贫院的贫困劳工或家庭进行一定形式的救济,主要形式有发放救济金、托养贫困无助的儿童、实行补助金制度、提供食物、住处、衣物、原材料和燃料、为需要救济的病人治病等。比如在1690年济贫官发给妇女琼斯51周的救济金共3镑16先令6便士。因为她抚养了一个叫安的弃儿51周。七年后琼斯又得到3镑18先令,因为她抚养了另一个男孩,每个月6先令。13
院内救济,是指对住在济贫院内的贫民进行救济,包括老病残幼和某些有工作能力的人,其主要是在政府建立的济贫院、慈善院、感化院、孤儿院等机构内开展济贫活动。主要是为要为被收养者提供饮食、衣物、医疗、住宿等基本需要,比如感化院最初就为外来的流民提供临时的住所。
但是英国济贫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为贫民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为他们提供就业的机会,如1597-1598年法令就赋予济贫官员用济贫税中的资金建立济贫院,除要提供工作给贫民外,还要让其子女成为学徒。14
从上面的介绍、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在济贫资源的来源上中英两国都很相似,但我们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两国还是有很大差异的,在中国官方的救济只有在突发性的灾难是才会有,而对于平时社会上的贫困者的救济则主要是由民间力量来负担,因此可以说当时的中国民间的济贫已经成为了主要的方式。而在当时英国济贫资源的来源中,一开始可能私人的捐赠比较多,但随着一系列的济贫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施行,官方的投入则越来越占据主要地位。同样的在济贫措施上,中国走上了歧路,中国对待济贫是一种消极的态度,只能治标。而英国对待济贫则是积极的治本,英国政府通过对贫民的教育和职业训练,积极促进了贫民的就业,这对于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的,反过来又会促进济贫事业的不断发展,两种不同的济贫态度,也必然会对两国未来的发展带来不同影响。 三、结论
从上文的介绍、分析中,可清楚地发现,在14-17世纪的中、英两国确确实实地存在着一个较为完备和相对有效的包涵有一整套、一系列的制度、规则、方式、措施等以及鼓励或约束人们各种行为的价值判断、法令等的济贫制度,从前文亦可发现当时中、英两国的济贫制度存在某些异同,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官方并不十分重视济贫,仅有的一些济贫活动也有着浓厚的形式主义性质,完全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秩序,而英国则是由国家主动承接济贫负担,议会进行济贫立法,让英国走上了资本主义国家发展道路,这直接影响了后世中英两国济贫制度的发展,也导致了后世中国在济贫领域的发展远落后于英国。
注释:
1 《明太祖实录》卷34.
2 《大明律》卷4,户律.
3 《慈善法史 1532-1827》[加雷斯·琼斯],吕鑫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版.
4 《明神宗实录》,卷五三七,萬历四十三年九月戊子条.
5 方浚颐《二知轩文存》卷二十一《扬州育婴堂记》,转自《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第 147 页.
6 《光绪顺天府志》卷十二《京师志·厂局》,第318页.
7 John Pound,Poverty and Vagrancy in Tudor England,Essex:Longman,1982,p.75.
8 《明神宗实录》,卷五三八,万历四十四年十月乙丑条.
9 《清圣祖实录》卷一五七,第732-733页.
10.《清世祖实录》,卷八四,第664 页.
11 参见《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第139页.
12 安希范《赡族条件》,载[清]《胶山安氏家乘》,1851 年,转自龚书铎总主编:《中国社会通史》明代卷,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 年,第 467-468 页.
13 H.J.Wilkins,The Poor Book of Westbury on Trym,pp.232,270,233,260.转自《论十七、十八世纪英国政府的济贫问题》,第133页.
14 Chris Cook& John Stevenson,The Longman Handbook of Modern British History 1714-1980,p.109.
项目名称:14—17世纪中英济贫法制度比较研究 项目编号是:201710611
作者简介
喻世飞(1993.01-),性别:男,民族:汉,籍贯:湖北省武汉市。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济贫法律环境;济贫主体;济贫客体;济贫措施
一、14-17世纪英国与中国济贫法律环境的比较
(一)济贫法律思想的比较
在济贫体系中,济贫法律思想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一国的济贫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我们可以从民间和官方两个角度去看中英两国的济贫法律思想。
在中国,民间济贫法律思想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儒家的仁爱思想,儒家思想自春秋战国形成以来就成为了古代中国的文化主流之一,;其次是佛教的慈悲观念,这是佛教慈善渊源中最重要的内容;再有就是墨家主张的兼爱慈善济贫思想;此外当时中国在民间还形成了宗族族内相互救助的济贫思想。官方济贫法律思想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而形成的社会救荒、救灾思想,以及重农与仓储、兴修水利和林垦的思想。
在英国,民间济贫法律思想则主要是是基督教的济贫思想,“爱上帝、爱邻人”曾是基督教的两个基本信条,在中世纪,基督教会宣扬“善功得救”,“穷人是圣洁的”,中世纪教会的说教对于信徒的影响是巨大的,它让信徒们认为行善事就是对上帝的捐献。在英国官方济贫观念中,在基督教道德社会有机体观念影响下,英国政府认识到如果富人有责任救助真正的穷人,那么作为社会有机体头和眼的君主和地方官员更应如此。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中、英两国在济贫法律思想来源上都有民间和官方的渊源,而且民间的济贫思想特别是在中国占据了主要地位,这也成为影响中英两国后来的济贫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济贫法令的比较
中国在明、清时期法令中虽有一些对济贫有所涉及,如,洪武元年八月朱元璋传旨各州“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1又如《明律·户律》中规定:“凡鳏寡孤独及废笃之人,贫穷无亲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2但是更多的见诸于户部则例、皇帝的诏书、谕令之中。也就是说其实官方的济贫立法往往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意志,济贫的法令都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体现。
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就开始出现了济贫立法。而在新基督教伦理观念的影响下,到了17世纪英国政府相继颁布了诸多济贫法律法规。比如英国在1597年颁布的《济贫法》规定救济贫困既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也是中央政府的责任3,为了监督慈善用益的1597年《慈善用益法》,1601年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该法严格区分社会中不同类型的穷人并以不同的措施进行处理。此外,英国还曾多次颁布法令,要求暂居伦敦和其它大城市的乡绅回到乡下,带头赈灾。如1603年瘟疫流行时,枢密院曾发出诰令,要求绅士返回家乡救济贫民。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清楚地看到虽然在14到17世纪中英两国都存在大量的济贫法律、法规,但又有所不同,英国颁布的济贫法律法规都是有组织的,这在法律上确认了英国的济贫制度的主要内容,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和政府对救济贫民应负有的责任,相较于英国较为完备的济贫立法,中国的立法则散见于各类律令条例中,中国并未系统地建立完善的济贫法律体系,更多的是依靠皇帝的诏书、谕令。中、英两国在济贫立法方面的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益凸显出来,并深刻影响着中、英两国社会的未来发展走向。
二、济贫主体、济贫客体和济贫措施的比较
(一)济贫主体
(1)国家济贫
在中国,举办济贫机构是各级官府实施其济贫职能的有效途径,如养济院、普济堂、惠民药局,栖流所、漏泽园等。在英国,国王或民众的意志由议会批准后成为议会法令,在全国颁布,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英国地方政府也都纷纷建立起救济院、感化院、孤儿院等济贫机构进行济贫活动。
(2)民间济贫
在中国古代,民办的济贫机构往往表现为一种精英事业或富人事业,就是说,在所有的民办济贫机构中,如同善会、育婴堂、悲智社、掩骼会、药局等,大多数都是由富有的“善人”——士绅或商贾出资举办的,他们很多都是在位或退职官僚,甚至不乏大学士、尚书、巡抚等高官。同时,宗族也是中国民间济贫活动的一个重要力量,为了其自身的发展,鼓励族内救济,如族田和义庄。此外,民间还于乡村和市镇分别建造了社仓和义仓。
英国的民间济贫力量主要是商人协会,如伦敦商人就曾建立了众多社会济贫机构,各种海外冒险公司也建立了各种济贫基金,它们同样对社会上各种需要帮助的老弱病残提供帮助。同时,还有商人捐建教育机构,许多学校都是在这一时期由商人捐款建立起来的。
(3)宗教济贫
自古以来中国的佛寺、庵堂、道观等,由于宗教信仰都会举办一些济贫机构或从事济贫活动,在英国则是由自中世纪以来就存在的基督教建立和举办一些济贫机构和活动。
(二)济贫客体
(1)济贫的对象
在救济对象上,中英两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救助的对象都十分广泛,主要是那些因年龄、性别、健康等因素造成的在社会中处于贫困状态下的特殊群体,特别是对于流民的救济是两国救济的主要对象。对那些身体强壮的贫民,中、英两国大都不予救济,在中国民间的济贫机构中,除了贫穷资格外,还考虑了伦理方面的资格,如同善会章程中,那些不孝不悌、年力强壮、赌博聚讼、酗酒无赖者等皆不在救助之列。除上述对象之外,因突发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极端贫困者、急需救济的暂时致贫者也成为两国主要的济贫对象。 (2)濟贫的项目
中国在救助项目方面,官方于灾荒时开仓放粮,常平仓此时就可于荒时散食,惠而不贵,缓解灾民生存危机。而对于灾荒等可能导致的瘟疫疾病等,官方与民间则会提供一定的医药救助,为灾民治病。而对那些贫困无依和羁旅无家可归的死亡者,官方的漏泽院,民间的寺院、宗族、普通民众等都会为之提供安葬所用的棺木、墓地等。除了以上救助外,还有货币性救助,即官府直接无偿向灾民发放货币。
在英国,类于中国,救助项目主要为贫民提供补助金或救济金、衣物、住处和燃料等,以满足贫民基本的生活需要。不同于中国的是,从资料中可以发现,英国发放更多的是货币形式的救助而非实物性救助,且英国有法令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有权力为贫民解决住房问题。此外,针对外来流民,建立感化院为其提供临时住处。为需要救济的病人治病,给患病者提供生活费和医疗费,也是英国的一个重要的救助项目。
综上,在中、英两国济贫举办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有官方的民间的,有地方和中央的。而在救助对象上,中、英两国救助的人群都很广泛但也有些许差别,中国官方更多重视的是那些因灾而临时致贫者,因而更注重灾后救助,而对于飞突发性事件的济贫则稍显薄弱,并且中国的济贫是一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为主。而英国则不同,英国为贫困者提供教育的机会,并且教会他们手艺译帮助就业,这对于解决贫困问题相较于中国的更有实际意义上的效果。
(三)济贫措施
(1)济贫资源的来源
在中国,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整理可以看出济贫资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首先是官方拨款、拨物。由官方出钱来修建济贫设施和进行济贫活动,如,明末的大兴县和宛平县的养济院发放的米和布就是由中央政府的太仓和甲字库负担。再如,万历四十三年九月顺天府救重灾的粥粮就来源于顺天府“将前府臣所清孤老冒滥米连年节省见积京仓暂发五千石”4;其次是私人捐赠,这是当时的济贫资源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地方士绅、商人的捐赠。如始建于顺治十三年的扬州育婴堂,“岁需银三千两,皆绅商所捐。”5此外,济贫资源还有来自于僧人和寺院的部分,如康熙四十七年,山西僧人元章募建功德林庙养济院,“每年夏季施茶药,冬季施粥留民,其经费俱由僧募化”6。当然,普通人的捐赠也广泛存在,同时前文所提到的作为官方防御措施之一的预备仓、社仓、义仓等也是济贫资源的来源之一。
与中国一样,英国的济贫资源也有诸多来源:首先也是来自于官方的钱物,如自1601年济贫法颁布之后所收取的济贫税,它一直是英国济贫资源的最主要来源之一;其次就是私人的捐赠,它是济贫资源的一个重要来源,伊丽莎白时期,英国政府仅从地方征得不超过12000镑的税,而同时期的私人慈善捐助则高达174000镑7。此外英国的普通民众和教会的捐献也是一个来源。
(2)济贫的方式以及济贫措施
在中国不同的济贫主体所采用的的济贫措施也不相同,具体说来:
作为统治者的政府采用的措施首先是赈灾,如明神宗曾“命五城煮粥济饥”8;其次是在全国各地调运物资,如康熙三十一年冬,陕西旱灾,米价腾贵,农民大量逃亡,康熙帝下令将湖广地区常平仓运至北地救灾。9再有就是移民,顺治十一年,诏“饥民有愿赴辽东就食耕种者,山海关章京不得阻拦,所在章京及府、州、县官,随民愿住所处,拨与田地,酌给种粮,安插抚养”10。另外还有以工代赈,和安辑(即通过给与贫民田地、农具或通过放贷的方式贷予贫民种子、耕牛、银两或通过蠲免,轻徭薄赋,减免赋税等方式安定灾民、减免灾民负担,帮助受灾贫民度过难关,恢复生产)。
与官府相比,中国民间的济贫方式和措施亦是多种多样,如施棺、施粥、施茶、施银、收养弃婴、养老、助学等。如崇祯年间太仓一命浮图会的救济方法主要是从六月初到九月底,每隔十天向事先编纂的《察举饥户册》上记载的被救济者提供五升米和一百文钱。11此外,还有私人散赈的济贫方式。另外还有宗族内的济贫,涉及范围众多,方式也多样,如江苏金匮(无锡)的安氏宗族在明万历二十三年的《赡族条件》中就有诸如养老米银、助寡米银、助婚给银、助棺银、助医药银、助学银等等的规定。12
在英国,由于济贫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政府逐渐成为济贫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一些济贫机构不断地建立,许多济贫措施也在施行,对于英国的济贫方式和措施我们可以分为院外救济和院内救济。
院外救济,是对不入济贫院的贫困劳工或家庭进行一定形式的救济,主要形式有发放救济金、托养贫困无助的儿童、实行补助金制度、提供食物、住处、衣物、原材料和燃料、为需要救济的病人治病等。比如在1690年济贫官发给妇女琼斯51周的救济金共3镑16先令6便士。因为她抚养了一个叫安的弃儿51周。七年后琼斯又得到3镑18先令,因为她抚养了另一个男孩,每个月6先令。13
院内救济,是指对住在济贫院内的贫民进行救济,包括老病残幼和某些有工作能力的人,其主要是在政府建立的济贫院、慈善院、感化院、孤儿院等机构内开展济贫活动。主要是为要为被收养者提供饮食、衣物、医疗、住宿等基本需要,比如感化院最初就为外来的流民提供临时的住所。
但是英国济贫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为贫民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为他们提供就业的机会,如1597-1598年法令就赋予济贫官员用济贫税中的资金建立济贫院,除要提供工作给贫民外,还要让其子女成为学徒。14
从上面的介绍、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在济贫资源的来源上中英两国都很相似,但我们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两国还是有很大差异的,在中国官方的救济只有在突发性的灾难是才会有,而对于平时社会上的贫困者的救济则主要是由民间力量来负担,因此可以说当时的中国民间的济贫已经成为了主要的方式。而在当时英国济贫资源的来源中,一开始可能私人的捐赠比较多,但随着一系列的济贫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施行,官方的投入则越来越占据主要地位。同样的在济贫措施上,中国走上了歧路,中国对待济贫是一种消极的态度,只能治标。而英国对待济贫则是积极的治本,英国政府通过对贫民的教育和职业训练,积极促进了贫民的就业,这对于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的,反过来又会促进济贫事业的不断发展,两种不同的济贫态度,也必然会对两国未来的发展带来不同影响。 三、结论
从上文的介绍、分析中,可清楚地发现,在14-17世纪的中、英两国确确实实地存在着一个较为完备和相对有效的包涵有一整套、一系列的制度、规则、方式、措施等以及鼓励或约束人们各种行为的价值判断、法令等的济贫制度,从前文亦可发现当时中、英两国的济贫制度存在某些异同,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官方并不十分重视济贫,仅有的一些济贫活动也有着浓厚的形式主义性质,完全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秩序,而英国则是由国家主动承接济贫负担,议会进行济贫立法,让英国走上了资本主义国家发展道路,这直接影响了后世中英两国济贫制度的发展,也导致了后世中国在济贫领域的发展远落后于英国。
注释:
1 《明太祖实录》卷34.
2 《大明律》卷4,户律.
3 《慈善法史 1532-1827》[加雷斯·琼斯],吕鑫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版.
4 《明神宗实录》,卷五三七,萬历四十三年九月戊子条.
5 方浚颐《二知轩文存》卷二十一《扬州育婴堂记》,转自《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第 147 页.
6 《光绪顺天府志》卷十二《京师志·厂局》,第318页.
7 John Pound,Poverty and Vagrancy in Tudor England,Essex:Longman,1982,p.75.
8 《明神宗实录》,卷五三八,万历四十四年十月乙丑条.
9 《清圣祖实录》卷一五七,第732-733页.
10.《清世祖实录》,卷八四,第664 页.
11 参见《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第139页.
12 安希范《赡族条件》,载[清]《胶山安氏家乘》,1851 年,转自龚书铎总主编:《中国社会通史》明代卷,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 年,第 467-468 页.
13 H.J.Wilkins,The Poor Book of Westbury on Trym,pp.232,270,233,260.转自《论十七、十八世纪英国政府的济贫问题》,第133页.
14 Chris Cook& John Stevenson,The Longman Handbook of Modern British History 1714-1980,p.109.
项目名称:14—17世纪中英济贫法制度比较研究 项目编号是:201710611
作者简介
喻世飞(1993.01-),性别:男,民族:汉,籍贯:湖北省武汉市。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