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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逐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因此,根据杭州市实际情况,新条例增加了“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给予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主张因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离婚诉讼”,“继承诉讼”等事项作为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为进一步体现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以及法律援助的无偿性,新条例增加规定,明确“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经济困难救助证的不受以上范围限制。”
此外,考虑到近年来因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等引发的一些特殊案件,由政府指定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情况逐渐增多的实际,新条例增加一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逐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因此,根据杭州市实际情况,新条例增加了“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给予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主张因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离婚诉讼”,“继承诉讼”等事项作为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为进一步体现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以及法律援助的无偿性,新条例增加规定,明确“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经济困难救助证的不受以上范围限制。”
此外,考虑到近年来因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等引发的一些特殊案件,由政府指定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情况逐渐增多的实际,新条例增加一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