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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行为必然发生成本支出,包括立法与执法成本、对企业监管行为带来的社会成本和政府干预行为产生的寻租成本等,其成本与代价之高实际难以估量。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策略,既要遵循法治的严肃性,也必须考虑到企业和公众,尤其是约束对象的反映,还要考量执行难度和行政资源支出,并能使多数人从执法和守法中受益,否则会严重影响其执行力,甚至可能成为一纸空文。置信度较低的执法活动,不但效果有限,而且可能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使"政府失灵"。政府经常运用权力强化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这在加大了干预力度同时,为寻租活动创造了机会,为腐败提供了土壤,可能产生新的风险,行政许可对安全监管工作是双刃剑。安全生产工作中,政府与企业之间呈现博弈关系。无论政府和公众,还是企业都不愿见到发生伤亡事故,安全监管部门应因势利导,充分考虑到企业利益与立场,运用灵活性的管理策略,首先要使大多数企业都能达到法规要求,其次让少数条件较差或不主动守法企业也能感到压力,甚至受到处罚,转而被迫加大投入,达到安全生产法规要求,逐渐实现"纳什均衡",使安全生产监管成本与效益达到一种"帕累托最优"。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监管应设计为一种激励相容机制,使每个参与方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同时,也能达到总体设定目标。政府安全监管主要角色之一是指导各类安全生产资源有效配置,这些激励机制包括:要求企业建立安全承诺机制;基于分离均衡机制对企业实施分级监管;在事故分析中,参照"汉德法则",理性判定事故责任,激发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主动意识和守法自觉性等。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立全过程的绩效评估机制,重视安全监管工作的过程表现,避免一旦发生事故,必定不放过追究监管者责任的倾向,理性分析监管者的贡献与责任,激励安监干部敢于认真负责,勇于承担风险。明确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与企业责任有原则区别,企业对自身安全生产承担全部责任,是实质性主体,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只是对"主体"的依法监督检查,并非主体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