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造网络的“法律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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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翅膀,自由的鸟儿也飞不高;缺乏法治,自由的网络也行不远。开放的中国需要文明、法治、健康的网络世界。在“最美”层出与“沉渣”泛起并存的网络世界,互联网要向前发展,法律必须如影随形地跟进。给网络套上法治的“紧箍”,我们的网络才能更文明、更健康、更安全,更能增强激浊扬清的“正能量”。
  近日有媒体评出中国2012年度汉字,“微”字当选。“微”,是位卑而忧国的草根情怀,是借助网络勃兴而焕发的公民力量。可以说,互联网,集聚“微小”而成“宏大”,集结“微弱”而成“磅礴”。
  然而,我们在肯定网络“微动力”的同时,也不能不提及一些失范的现象:网上个人信息泄露、垃圾短信泛滥成灾、网络谣言肆虐、网络电信诈骗、黑客攻击……可以看到,“末日谣言”持续传播等“负能量”让人恐慌,个人信息网络公开叫卖等更是威胁着公众安全,损害百姓利益。
  “扶正祛邪”是网络健康发展之本,依法治网就是“扶正祛邪”的一剂良方。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相关主管部门的权限做出了规定。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说,通过立法,首先保护网民的权益,其次还有利于依法行政。同时,通过加强网络立法,还可以提升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力,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
  网络立法回应社会需求
  最贵的机票,有多贵?说出来能吓你一大跳——190万元!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日前有媒体报道称,一小伙网购了一张900元的机票,在用网银U盾进行交易时,被诈骗网站骗走190万元。
  当下,钓鱼网站、网购诈骗、中奖诈骗、QQ视频诈骗、网游装备诈骗、网络传销诈骗……各种网络骗术让人防不胜防。有媒体报道,在过去一年里,网络犯罪使我国个人用户蒙受直接经济损失2890亿元,受害人数超过2.57亿。
  网络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这已不是什么秘密。越来越多的网民发现:自己中意哪个品牌、喜欢去哪些地方旅行、过年回老婆家还是老妈家、坐火车还是飞机……这些关乎个人隐私的信息,似乎都在不少商家中“裸泳”。
  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0级研究生王凡对自己网络个人信息的泄露深感苦恼。“不是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可不管是网上购物,还是网上申请工作都需要填写自己的真实信息,不知什么时候自己的邮箱、手机号就被泄露出去了。现在我每天都得清理大量的垃圾邮件和信息,其中大多是推销广告。有时候还在上课骚扰电话就进来了,严重干扰正常生活。”
  据介绍,一些犯罪团伙和非法调查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信诈骗、敲诈勒索和绑架、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已侦破的案件中,有的黑恶势力雇用、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开展“调查业务”,有的非法调查公司直接蜕变为黑恶犯罪组织。
  2012年4月,长沙警方打掉一个名为“中国资源部”的信息倒卖团伙。在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电脑中,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涉及全国几乎所有省份,总量在1.5亿条以上,从姓名、电话、住址、房产、车辆到通话、航班记录,信息内容门类众多,详细程度令人瞠目。
  近年来,微博成为网民重要发声场的同时,也成为了网络谣言的重灾区。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的不完全统计,仅2012年3月,有关部门清理的各类网络谣言信息就高达21万多条。
  2012年7月北京特大暴雨期间,网上关于死亡人数的猜测和谣言一直不断,甚至有微博谣传房山一家敬老院受灾导致200余名老人伤亡,由此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恐慌。此外,“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碘盐致癌”等谣言虽然已被辟谣多次,但仍以不同版本在微博、QQ上热传。
  据2012年环球网所做的在线调查显示,有超过六成的受访网友听信过网络谣言。
  “我们都盼着互联网能越来越丰富我们的生活,但你不能在这里面裸奔,不知道用什么保护自己。”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一语道出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在网络发展已深入到国人生活方方面面的现实面前,我们需要立法来规范我们的网络生活,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开了个好头。”北京大学青年教师张鹏表示。
  立法不是给网民戴“紧箍咒”
  一部法律不可能管得住所有问题,但有了这部法律,就意味着网络法制建设迈出了关键一步。对此,有专家评论说,这是立法机关向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亮剑”。但也有网民表达忧虑,认为可能会对网络生活带来不便。
  《决定》的出台,很多人将其解读为推行“实名制”,是要给自己带上“紧箍咒”。许多网友纷纷发帖,担心会影响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发表监督批评意见,以及举报和揭露贪污腐败行为。
  《决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有人担心,这一条款是否会影响和限制网民自由地发表言论。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决定》中的处置措施,目的是防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在网络上传播,完全符合宪法规定。”
  《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对此,有网友心生顾虑:这一规定是不是意味着网络实名制,会不会影响“网络反腐”的效果。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克枫认为:“既不能放过任何腐败的线索,也不能放任以‘网络反腐’的名义损害无辜的人合法权益,《决定》没有限制‘微博反腐’行为,而是对不良网络行为进行规制。”搜狐副总编辑魏成也认为:“目前有影响力的‘网络反腐’事件往往源于网民的实名举报和所提供的客观真实证据。没有任何依据就‘先打一棒’的呼应,不是反腐的常态,不符合法治的要求,也不会真正推动‘网络反腐’的发展。”
  业内人士称,《决定》着重强调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网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而并不是如网民所想象那样,是要给自己戴上“紧箍咒”。
  可见,《决定》的出台,正是促使网站在法律的约束下,增加网站泄露网民信息的法律成本,这样无疑会督促网站不断投入资金、技术,真正履行好保护网民个人信息的义务。从长远看来,通过立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推行网络身份管理,恰恰有助于对数据窃取、网络黑客攻击、恶意诽谤的追踪、调查和惩处,有利于减少网民在网络上可能遭受的各种侵害,保护网民合法权益。
  保护网络信息安全须打“组合拳”
  原本由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掌握的个人信息,为什么会出现在网络市场上?
  “我们掌握的大量证据显示,泄露个人信息的源头大都是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内鬼’。”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廖进荣说。在各地挖出的“内鬼”中,有公务员,也有企业职工,有正式员工,也有临时聘用人员,涉及金融、电信、教育、医院、国土、工商、民航等各个行业。
  中国移动成都市金堂县福兴镇网点的营销经理向某某,就是被挖出的“内鬼”之一。他承认,自己利用职务之便,私存了大量用户信息,并提供给倒卖信息的不法分子。
  律师刘春泉表示,从已经破获的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来看,“内鬼”是个人信息泄露的罪魁祸首,贩卖信息问题要根治还得堵住源头。同时,要建立企业商业使用信息的合理谨慎注意义务,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在《决定》出台后,处在“风口浪尖”的互联网企业也作出了积极回应,对加强网络技术监管有了更足的“底气”。
  “长期以来,新浪网在用户管理、信息规范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如制定《社区公约》,还将新浪微博作为微博实名制的试点。”新浪副总编辑周晓鹏表示。
  据悉,2011年11月,中国移动成立了信息安全管理与运行中心,负责不良信息治理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2012年4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出了“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希望“广大网民积极支持互联网企业抵制网络谣言的行动,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助长谣言的流传、蔓延,做网络健康环境的维护者”。
  “我们通过技术创新,有效地阻止了大量垃圾邮件、商业性电子信息对用户的侵扰。过去,在这方面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更多地只能靠互联网企业自律,担负社会责任,现在《决定》的出台使我们的工作有法可依。”网易公共事务总监高文表示。
  “除了立法保护,一方面,各类为网民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运营商,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另一方面,网民也要形成保护个人信息意识,谨慎提交相关材料。”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宋建武教授表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也认为,在信息时代,信息在网络上的任何一个节点都有可能泄露,容易成为网络谣言者的造谣对象。因此,网民提高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十分重要。
  中国青年网、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联合中国传媒大学共同完成的《网民安全上网调研报告(2012)》指出,网民对各类安全上网问题的防范意识总体较弱,青少年网民和低学历网民面对各类安全上网问题时属于弱势群体,56.7%的网民希望进一步提高安全上网意识。
  有共识,才有合力。锻造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之盾”,为网络正能量护航,既保护权利又规范权利,我们未来的网络必将更文明、更健康、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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