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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2015年2月份因资金紧缺形成增值税欠税80万元,已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但后续几个月又形成留抵税款10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其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关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之规定,是否可以将增值税进项税额理解为在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已缴纳的增值税?如果可以,那么所形成的留抵税款是否可理鳐为多缴纳的税款?请问,若一个企业既有前期欠缴的增值税,又有后期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