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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理论的中国化,是指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对“中国道路”的理论梳理和归纳。当前,中国知识产权理论已经具备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开始了从借鉴发展模式向自主创新模式的转变,值此风云际会之时,需要足够的、扎实的知识产权理论作为基础,为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和规划知识产权发展方向提供理论支撑,也为其它发展中国家的类似问题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化;中国化
很多人认为知识产权体系是为了维护创新成果的正当权益而创建的回馈制度,实际上不然,知识产权体系应该是一种保障制度,究其因是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而设立的法制体系,其开始是保护资本主义的权利不被封建主所剥夺,但是在客观作用上将人类的创新成果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具有促进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的作用。本文从学术和实践应用层面探讨了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并以社会主义法治观、发展观为基点,对知识产权的中国化进行研究,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的“中国经验”,整理出一些立足于我国具体实际的理论成果,如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法律本土化理论、司法改革理论等,为实现“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和中国化”做铺垫。
一、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中国化的学术定位及研究意义
关于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中国化的研究,则是指将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内在思想、理论成果等进行梳理和归纳,是指对知识产权理论研究过程中的个别理论、片段观念等进行总结和分析,进而创建一个有且仅有的、归属于中国的理论体系。概括来说,该理论体系具备四大特点:
(一)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
对知识产权理论制度进行研究,能够促进法学理论制度的创建和完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体系。当前,我国法学家正在制定一套“既彰显法学独立知识架构、又彰显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质的理论体系”。由此,从学习和模仿国外立法,到依据我国实际情况自主立法,代表着中国法学研究的成熟化。
(二)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套能够独立运行的制度体系,我国创建伊始虽然将我国具体情况进行了结合,但是总体上是对国外法的模仿和抄袭,缺乏独立的司法意识,就法律本身来说体现了私有经济的思维体系,注重私权的保护,与我国实际情况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不利于司法制度的发展。创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充实和完善。在相关范畴的理论研究中,其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复杂,例如:本体论范畴、政策论范畴、制度论范畴等。它们主要涉及却不绝对限于法学研究。在知识经济时代发展中,知识产权体系的落实效果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等密切相关。
(三)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示范
西方国家是最早实施现代知识产权体系的国家,最初的现代知识产权立法,是随着文艺复兴不断发展的,伴随着资本主义兴起的而完善的,因此往往都蕴藏着自然法学派崇尚权利与个人自由、私权优先的价值理念。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而言,是“被动的”、“借鉴的”,于创新成功有保护的积极的一面,但是也具有过分保护及某种程度上资本抑制创新成功的特点,特别是在近年来大部分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变革基本上是西方国家强加所致,而不是内在的迫切需求,其缺乏社会认同的本土文化理念和精神主张。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随着我们社会实践经验的增加,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认识有了自主话语权,逐渐创建了具有本土化的知识产权系统阐释理论,对发展中国家构建自主理论体系发挥“示范”作用。
(四)国际知识产权话语体系的中国特色
从国际范围内来看,知识产权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已有了上百年的历史,比如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制定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到现在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专利合作条约(PCT)等,都是在各国合作博弈下形成的,受到西方国家的主导和影响。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发出自己的声音,加强“中国表达”,改变这种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立法倾向,力争创建一个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体系,这对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创建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对提升知识产权国际软实力等提供理论依据和有力支撑。
二、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建构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
1、整体化。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一系列理论、认识、观念、学
说都构成的统一体,其并非独立、零碎的,而应是一个有机整体。在以往的数十年中,国内学者相继创建了“激励自主创新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国家战略理论”等研究成果。目前中国知识产权界的主要研究方向,则是利用对以上理论的梳理和挖掘,創建一套完善的具备逻辑思维体系的理论体系。
2、本土化。创建我国“独特”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必须要以“本土资源”为主阐释
“中国特色”的基本内涵,结合我国本身的文化、人文环境、历史、习惯等各种因素。首先,明确指出以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法治观为主导思想。其次,将中国文化的合理内核当作主要构成要素。不断挖掘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中的“本土化资源”,并对传统文化和现代制度的构成元素进行筛选、鉴别、归纳,彰显传统文化的亮点,促进其转型。再者,强调中国本土实践经验的重要性。这和西方国家的发展理念、进程是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一定要体现出“中国问题”的存在意义及解决路径,特别要突出的我国历史和文化中所贯穿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不能单纯有法而法。
3、科学化。创建中国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并非是学说、理论、观念、思想的单纯地、无序地拼接和组合,也并非是简单的并列和概括总结,而是需要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深挖和提炼,从实践中产生理论,再与实践相结合,进而达到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基础思想的凝练和提升,由此合理地总结出我国知识产权的理论体系。对此,在编制相关内容时,一定要遵循科学化原则,注重思想认知和实践应用的双重功能、强调本土思想和国际文明的空间融合、体现传统文明和现代文化的时间拼接。
关键词: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化;中国化
很多人认为知识产权体系是为了维护创新成果的正当权益而创建的回馈制度,实际上不然,知识产权体系应该是一种保障制度,究其因是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而设立的法制体系,其开始是保护资本主义的权利不被封建主所剥夺,但是在客观作用上将人类的创新成果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具有促进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的作用。本文从学术和实践应用层面探讨了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并以社会主义法治观、发展观为基点,对知识产权的中国化进行研究,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的“中国经验”,整理出一些立足于我国具体实际的理论成果,如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法律本土化理论、司法改革理论等,为实现“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和中国化”做铺垫。
一、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中国化的学术定位及研究意义
关于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中国化的研究,则是指将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内在思想、理论成果等进行梳理和归纳,是指对知识产权理论研究过程中的个别理论、片段观念等进行总结和分析,进而创建一个有且仅有的、归属于中国的理论体系。概括来说,该理论体系具备四大特点:
(一)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
对知识产权理论制度进行研究,能够促进法学理论制度的创建和完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体系。当前,我国法学家正在制定一套“既彰显法学独立知识架构、又彰显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质的理论体系”。由此,从学习和模仿国外立法,到依据我国实际情况自主立法,代表着中国法学研究的成熟化。
(二)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套能够独立运行的制度体系,我国创建伊始虽然将我国具体情况进行了结合,但是总体上是对国外法的模仿和抄袭,缺乏独立的司法意识,就法律本身来说体现了私有经济的思维体系,注重私权的保护,与我国实际情况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不利于司法制度的发展。创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充实和完善。在相关范畴的理论研究中,其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复杂,例如:本体论范畴、政策论范畴、制度论范畴等。它们主要涉及却不绝对限于法学研究。在知识经济时代发展中,知识产权体系的落实效果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等密切相关。
(三)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示范
西方国家是最早实施现代知识产权体系的国家,最初的现代知识产权立法,是随着文艺复兴不断发展的,伴随着资本主义兴起的而完善的,因此往往都蕴藏着自然法学派崇尚权利与个人自由、私权优先的价值理念。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而言,是“被动的”、“借鉴的”,于创新成功有保护的积极的一面,但是也具有过分保护及某种程度上资本抑制创新成功的特点,特别是在近年来大部分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变革基本上是西方国家强加所致,而不是内在的迫切需求,其缺乏社会认同的本土文化理念和精神主张。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随着我们社会实践经验的增加,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认识有了自主话语权,逐渐创建了具有本土化的知识产权系统阐释理论,对发展中国家构建自主理论体系发挥“示范”作用。
(四)国际知识产权话语体系的中国特色
从国际范围内来看,知识产权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已有了上百年的历史,比如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制定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到现在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专利合作条约(PCT)等,都是在各国合作博弈下形成的,受到西方国家的主导和影响。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发出自己的声音,加强“中国表达”,改变这种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立法倾向,力争创建一个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体系,这对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创建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对提升知识产权国际软实力等提供理论依据和有力支撑。
二、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建构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
1、整体化。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一系列理论、认识、观念、学
说都构成的统一体,其并非独立、零碎的,而应是一个有机整体。在以往的数十年中,国内学者相继创建了“激励自主创新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国家战略理论”等研究成果。目前中国知识产权界的主要研究方向,则是利用对以上理论的梳理和挖掘,創建一套完善的具备逻辑思维体系的理论体系。
2、本土化。创建我国“独特”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必须要以“本土资源”为主阐释
“中国特色”的基本内涵,结合我国本身的文化、人文环境、历史、习惯等各种因素。首先,明确指出以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法治观为主导思想。其次,将中国文化的合理内核当作主要构成要素。不断挖掘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中的“本土化资源”,并对传统文化和现代制度的构成元素进行筛选、鉴别、归纳,彰显传统文化的亮点,促进其转型。再者,强调中国本土实践经验的重要性。这和西方国家的发展理念、进程是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一定要体现出“中国问题”的存在意义及解决路径,特别要突出的我国历史和文化中所贯穿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不能单纯有法而法。
3、科学化。创建中国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并非是学说、理论、观念、思想的单纯地、无序地拼接和组合,也并非是简单的并列和概括总结,而是需要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深挖和提炼,从实践中产生理论,再与实践相结合,进而达到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基础思想的凝练和提升,由此合理地总结出我国知识产权的理论体系。对此,在编制相关内容时,一定要遵循科学化原则,注重思想认知和实践应用的双重功能、强调本土思想和国际文明的空间融合、体现传统文明和现代文化的时间拼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