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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已经查处的大要案来看,腐败分子往往不是孤立的,有的是夫妻帮,有的是父子兵,更有甚者全家齐上阵、情妇(夫)也出马。这些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的人员(本文暂且统称为“家属”),往往在国家工作人员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上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家属”助贪,诱发、推动职务犯罪,直接原因就在于家庭助廉体系的缺乏,本文拟对当前司法环境中如何构筑家庭助廉体系进行调查研究。
一、“家属”的主体范畴
1.配偶。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将助贪的配偶称之为“贪内助”。有些“贪内助”们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他们对自己的配偶展开激将法,或苦口婆心的“劝说”,或时不时地以“仕途无望”、“某某又发大财了”刺激对方一下,总之就是通过枕边的吹风,使自己的配偶能够放开手脚,大胆地把自己手中的权力换成真金白银。有些贪官夫妇为了实现共同的敛财目标,“妇唱夫随”,演起双簧,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前方为他人谋取利益,“贪内助”在后方“酣畅淋漓”地收钱。还有一些“贪内助”抛头露面,上蹿下跳,打着配偶的旗号四处炫耀,常常以“协调工作”、“疏通关系”、“帮忙办事”等名义,收受好处,有的甚至主动出击,利用配偶的名义承揽工程,大肆索贿。
2.配偶以外的家属。这一类主要是指夫妻关系之外的其他近亲属,包含已成年的子女,未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和同胞兄弟姐妹。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往往授意请托人将贿赂交付给自己的子女、亲戚等“特定关系人”,“曲线救国”。也有一部分官员的家属 近水楼台,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贪官的权力以权换钱。如原浙江省新昌县水利水电局局长、党委书记王美忠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其弟弟的名义在其势力范围内到某建筑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承接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虚增工程量,虚增工程款 ,最后,在工程结算时,由其弟弟将“好处费”和工程款一并收取,与王美忠共同受贿23万元。
3.情妇(夫)。此类人员虽然不是合法的家庭成员,但因双方特殊的情感及经济关系,实质上扮演着“准配偶”的角色。在我国,情妇(夫)本身属于私德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包养情妇(夫)是一种腐败行为,但仅此尚未构成刑法的追究对象。但是情妇(夫)通常会在国家工作人员走上贪腐的道路上推上一把。如原浙江省交通厅厅长赵詹奇受贿案,其情妇汪某利用赵的权力之便,为他人在工程招标中进行关照,并收受“好处费”5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其情妇汪某收受的55万元也应当计入赵詹奇的受贿额。
二、“家属”助贪的常见形式
1.代收贿赂。这是实践中“家属”参与受贿的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了规避党纪国法的制裁,本人往往不亲自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由其近亲属、情妇等特定关系人出面,收取有关财物,或者干脆直接出面索取财物,随后再办事情。这些行为虽然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直接收取财物,但实质上请托人的指向是很明确的,其“家属”在这里就是贪官的代理,作用就是帮助贪官代收贿赂。如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受贿案,她的前妻贾桂娥经常利用慕的职务便利,“呼风唤雨”,为跑官者牵线搭桥,往往是由她在前面收受财物,慕绥新在后面为他人升官发财“修桥铺路”,有时甚至是大胆索贿,几年期间,慕绥新夫妇及其女儿女婿索贿受贿额达数千万元。
2.挂名领薪。2007年两高《意见》第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安排自己的配偶、子女、情妇等挂名领薪。如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公路局征稽办副主任陈守忠,利用职务便利,与某公司负责人协商,将其妻子韩某的工作关系调入该公司,并约定韩某不必上班,直接领薪水,而陈某则在缴纳、核定养路费方面给该公司一些“方便”。
3.进行不对等交易。实践中常见的有“低价买房”、“低价买车”、“收受干股”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了打造自己的“清廉形象”,不方便出头露面受贿,于是其“家属”便打着他的旗号,出面以低于正常市场价的超低折扣买房、买车,或者收受干股,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进行违背市场规律的不对等交易。还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经商办企业,购买股票、理财产品等,一些企业主便投其所需,按照“市场潜规则”,采取讓价优惠、提供股本金、投资款、利润分红等方式进行低价交易,以向其行贿。
4.收取“中介费”。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常常以“协调”、“疏通”、“帮忙”名义,在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中间充当掮客,牵线搭桥,一方面或明或暗地将请托人的事项转告给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又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完成请托,并在此过程中收取所谓的“中介费”,其实质仍是借权生财,钱权交易。
三、规制“家属”助贪现象的必要性
有一个统计数字表明,目前有70%的受贿案件所涉及的财物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家人和情妇收受的。这说明,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虽然不在权力岗位,但是在贪官形成的过程中却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如果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进行规制,任由他们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后指手画脚,甚至插手工作,只会导致腐败横行。因此,有效规制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在其权力行使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对于构建家庭助廉体系至关重要。
家庭助廉体系有利于约束国家工作人员的私德。夫妻组建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具有塑造个性的功能。因为长期共同的生活,夫妻之间有比较深入和全面的了解,能够及时发现彼此的变化。如果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能够当起“廉内助”,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庭的归属感和幸福感,加强家庭内部的团结和对家庭不忠的羞耻感,在其出现腐败苗头时及时劝诫,则可以把背叛婚姻、结交不良人员、收受小恩小惠等腐败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品行予以有效约束。
家庭助廉体系有利于补充干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组织在完善工作中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上做了许多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对“8小时”以外的权力和行为监督制约,却一直处于“盲点”。开展家庭助廉活动,敦促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起到“廉内助”的作用,把每个小家庭建成抵制社会不良影响的“廉政港湾”,从而使家庭成为职务犯罪预防的一个重要阵地。 家庭助廉体系有利于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实效。家庭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空间,同时也是加强廉政监督,预防腐败问题的重要阵地。充分发挥家庭这个以亲情为纽带的社会细胞在预防工作中的作用,使每一个家属都能以情入手,相互影响,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提高预防和抵制腐败的自觉意识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着眼于家庭在反腐倡廉中的监督和预防功能,着眼于家庭在促进廉政建设中所具有的感染力和说服力。通过开展家庭助廉活动,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战线前移,对于提高职务犯罪预防效果,在全社会形成反腐倡廉的良好局面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构建家庭助廉体系的途径
1.加强思想教育,建设良好家风。一个家庭的风气正不正,取决于每个家庭成员是否具有正直的品行和良好的风气,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治好家风,也关系到他能否治好所管辖地区、部门、单位的党风、政风。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生活中作用大、影响广,其家风容易对很多普通家庭产生影响,成为其他家庭效仿的对象,因而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风对民风也有着一定的影响。一个连自己、配偶和子女都管不好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很难管好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因此,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家属的思想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以身作则,不仅自己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人生观、价值观,还要教育和引导家属正确对待权力和利益 ,正确看待国家工作人员家属的身份。
2.开展警示教育,提高法律素养。很多贪官及“家属”不懂法,做了违法甚至犯罪的事而不自知。这说明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加强法律教育是十分必要的。要通过法律知识培训和警示教育,对法律法规中关于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宣讲,并结合一个时期内查处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例以及媒体报道的影响较大的类似案件以案释法,使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对法律的规定和相关法律后果有深刻的认识,对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的职务违法犯罪有着明确的认识,并自觉抵制。
3.建立监察制约机制,遏制权力家庭化。“贪内助”现象源于权力家庭化,但是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乏才是本质。只要官员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权力家庭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家属助贪现象,就不可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因此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加以科学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效地破除权力家庭化这一社会毒瘤,让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科学、透明地运行;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完善信息公开和财产申报制度,使其時刻受到组织、法律、社会和舆论的有效监督;加强官员的道德监督,对包养情妇、赌博等问题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只有这样,“家属”助贪现象才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才能有力地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更进一步发展。
4.实施“家属”助廉,鼓励争当“廉内助”。构建家庭助廉体系,应当立足家庭,以干部配偶和子女为教育对象,强化家庭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作用,引导干部妻子做好“廉内助”,吹正“枕边风”,做到不干预国家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事务,不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影响办私事、搞特殊,不接受来路不正的礼品、礼金,不借婚丧嫁娶收敛钱财等等,帮助她们教育好子女,管住丈夫,把好廉政家庭关。有关部门应配合“家庭助廉”活动的开展,加大学习争当“廉内助”的教育力度;组织以构建家庭助廉体系为主题的警示教育会,将反腐倡廉的有关法规制度、部分“廉内助”和“贪内助”的典型材料,编制成册,分发至家属手中;组织广大干部家属就如何搞好家庭助廉体系建设开展讨论,并营造争当“廉内助”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
一、“家属”的主体范畴
1.配偶。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将助贪的配偶称之为“贪内助”。有些“贪内助”们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他们对自己的配偶展开激将法,或苦口婆心的“劝说”,或时不时地以“仕途无望”、“某某又发大财了”刺激对方一下,总之就是通过枕边的吹风,使自己的配偶能够放开手脚,大胆地把自己手中的权力换成真金白银。有些贪官夫妇为了实现共同的敛财目标,“妇唱夫随”,演起双簧,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前方为他人谋取利益,“贪内助”在后方“酣畅淋漓”地收钱。还有一些“贪内助”抛头露面,上蹿下跳,打着配偶的旗号四处炫耀,常常以“协调工作”、“疏通关系”、“帮忙办事”等名义,收受好处,有的甚至主动出击,利用配偶的名义承揽工程,大肆索贿。
2.配偶以外的家属。这一类主要是指夫妻关系之外的其他近亲属,包含已成年的子女,未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和同胞兄弟姐妹。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往往授意请托人将贿赂交付给自己的子女、亲戚等“特定关系人”,“曲线救国”。也有一部分官员的家属 近水楼台,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贪官的权力以权换钱。如原浙江省新昌县水利水电局局长、党委书记王美忠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其弟弟的名义在其势力范围内到某建筑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承接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虚增工程量,虚增工程款 ,最后,在工程结算时,由其弟弟将“好处费”和工程款一并收取,与王美忠共同受贿23万元。
3.情妇(夫)。此类人员虽然不是合法的家庭成员,但因双方特殊的情感及经济关系,实质上扮演着“准配偶”的角色。在我国,情妇(夫)本身属于私德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包养情妇(夫)是一种腐败行为,但仅此尚未构成刑法的追究对象。但是情妇(夫)通常会在国家工作人员走上贪腐的道路上推上一把。如原浙江省交通厅厅长赵詹奇受贿案,其情妇汪某利用赵的权力之便,为他人在工程招标中进行关照,并收受“好处费”5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其情妇汪某收受的55万元也应当计入赵詹奇的受贿额。
二、“家属”助贪的常见形式
1.代收贿赂。这是实践中“家属”参与受贿的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了规避党纪国法的制裁,本人往往不亲自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由其近亲属、情妇等特定关系人出面,收取有关财物,或者干脆直接出面索取财物,随后再办事情。这些行为虽然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直接收取财物,但实质上请托人的指向是很明确的,其“家属”在这里就是贪官的代理,作用就是帮助贪官代收贿赂。如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受贿案,她的前妻贾桂娥经常利用慕的职务便利,“呼风唤雨”,为跑官者牵线搭桥,往往是由她在前面收受财物,慕绥新在后面为他人升官发财“修桥铺路”,有时甚至是大胆索贿,几年期间,慕绥新夫妇及其女儿女婿索贿受贿额达数千万元。
2.挂名领薪。2007年两高《意见》第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安排自己的配偶、子女、情妇等挂名领薪。如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公路局征稽办副主任陈守忠,利用职务便利,与某公司负责人协商,将其妻子韩某的工作关系调入该公司,并约定韩某不必上班,直接领薪水,而陈某则在缴纳、核定养路费方面给该公司一些“方便”。
3.进行不对等交易。实践中常见的有“低价买房”、“低价买车”、“收受干股”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了打造自己的“清廉形象”,不方便出头露面受贿,于是其“家属”便打着他的旗号,出面以低于正常市场价的超低折扣买房、买车,或者收受干股,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进行违背市场规律的不对等交易。还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经商办企业,购买股票、理财产品等,一些企业主便投其所需,按照“市场潜规则”,采取讓价优惠、提供股本金、投资款、利润分红等方式进行低价交易,以向其行贿。
4.收取“中介费”。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常常以“协调”、“疏通”、“帮忙”名义,在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中间充当掮客,牵线搭桥,一方面或明或暗地将请托人的事项转告给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又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完成请托,并在此过程中收取所谓的“中介费”,其实质仍是借权生财,钱权交易。
三、规制“家属”助贪现象的必要性
有一个统计数字表明,目前有70%的受贿案件所涉及的财物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家人和情妇收受的。这说明,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虽然不在权力岗位,但是在贪官形成的过程中却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如果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进行规制,任由他们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后指手画脚,甚至插手工作,只会导致腐败横行。因此,有效规制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在其权力行使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对于构建家庭助廉体系至关重要。
家庭助廉体系有利于约束国家工作人员的私德。夫妻组建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具有塑造个性的功能。因为长期共同的生活,夫妻之间有比较深入和全面的了解,能够及时发现彼此的变化。如果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能够当起“廉内助”,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庭的归属感和幸福感,加强家庭内部的团结和对家庭不忠的羞耻感,在其出现腐败苗头时及时劝诫,则可以把背叛婚姻、结交不良人员、收受小恩小惠等腐败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品行予以有效约束。
家庭助廉体系有利于补充干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组织在完善工作中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上做了许多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对“8小时”以外的权力和行为监督制约,却一直处于“盲点”。开展家庭助廉活动,敦促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起到“廉内助”的作用,把每个小家庭建成抵制社会不良影响的“廉政港湾”,从而使家庭成为职务犯罪预防的一个重要阵地。 家庭助廉体系有利于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实效。家庭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空间,同时也是加强廉政监督,预防腐败问题的重要阵地。充分发挥家庭这个以亲情为纽带的社会细胞在预防工作中的作用,使每一个家属都能以情入手,相互影响,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提高预防和抵制腐败的自觉意识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着眼于家庭在反腐倡廉中的监督和预防功能,着眼于家庭在促进廉政建设中所具有的感染力和说服力。通过开展家庭助廉活动,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战线前移,对于提高职务犯罪预防效果,在全社会形成反腐倡廉的良好局面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构建家庭助廉体系的途径
1.加强思想教育,建设良好家风。一个家庭的风气正不正,取决于每个家庭成员是否具有正直的品行和良好的风气,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治好家风,也关系到他能否治好所管辖地区、部门、单位的党风、政风。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生活中作用大、影响广,其家风容易对很多普通家庭产生影响,成为其他家庭效仿的对象,因而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风对民风也有着一定的影响。一个连自己、配偶和子女都管不好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很难管好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因此,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家属的思想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以身作则,不仅自己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人生观、价值观,还要教育和引导家属正确对待权力和利益 ,正确看待国家工作人员家属的身份。
2.开展警示教育,提高法律素养。很多贪官及“家属”不懂法,做了违法甚至犯罪的事而不自知。这说明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加强法律教育是十分必要的。要通过法律知识培训和警示教育,对法律法规中关于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宣讲,并结合一个时期内查处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例以及媒体报道的影响较大的类似案件以案释法,使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对法律的规定和相关法律后果有深刻的认识,对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的职务违法犯罪有着明确的认识,并自觉抵制。
3.建立监察制约机制,遏制权力家庭化。“贪内助”现象源于权力家庭化,但是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乏才是本质。只要官员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权力家庭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家属助贪现象,就不可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因此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加以科学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效地破除权力家庭化这一社会毒瘤,让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科学、透明地运行;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完善信息公开和财产申报制度,使其時刻受到组织、法律、社会和舆论的有效监督;加强官员的道德监督,对包养情妇、赌博等问题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只有这样,“家属”助贪现象才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才能有力地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更进一步发展。
4.实施“家属”助廉,鼓励争当“廉内助”。构建家庭助廉体系,应当立足家庭,以干部配偶和子女为教育对象,强化家庭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作用,引导干部妻子做好“廉内助”,吹正“枕边风”,做到不干预国家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事务,不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影响办私事、搞特殊,不接受来路不正的礼品、礼金,不借婚丧嫁娶收敛钱财等等,帮助她们教育好子女,管住丈夫,把好廉政家庭关。有关部门应配合“家庭助廉”活动的开展,加大学习争当“廉内助”的教育力度;组织以构建家庭助廉体系为主题的警示教育会,将反腐倡廉的有关法规制度、部分“廉内助”和“贪内助”的典型材料,编制成册,分发至家属手中;组织广大干部家属就如何搞好家庭助廉体系建设开展讨论,并营造争当“廉内助”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