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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相当成熟,学界也有颇多研究,但是对于位于省际交界处大山里的多民族农村地区还有很大的空间值得探讨。位于川滇交界的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的多民族农村地区(以下简称“调研地区”),地理条件特殊,人居环境复杂,经济发展落后,司法资源匮乏,群众文化知识、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传统习惯深远,社会纠纷纷繁复杂。且由于多民族杂居,一旦发生纠纷便极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本着和谐社会和民族大团结的理念,刑事和解只有契合多民族农村地区的历史传统、经济条件、社会环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改善,才有合法有效解决该地区的纠纷,提升调研地区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调研地区。本文将根据调研情况对多民族农村地区推广刑事和解可行性论证、基层法院对多民族农村地区刑事纠纷和解的司法现状剖析以及多民族农村地区刑事和解制度之改善三个方面进行简要的阐述。以期为刑事和解在多民族农村地区的推广些许拙见。
关键词:刑事和解;多民族;农村地区
一、多民族农村地区推广刑事和解可行性论证
珙县历来为多民族杂居地。至2014年底,全县少数民族人口为三万人左右,占调研地区总人口的7%左右;有苗族、回族、彝族、藏族、土家族等14个民族成份。其中苗族为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其中调研地区罗渡苗族乡、玉和苗族乡、观斗苗族乡以及王家镇以汉族与苗族为主。这些地区即是省际交界的大山区,具有十足的边贸特色;又是苗汉杂居地区;地理条件特殊,人居环境复杂,群众文化知识、法律意识相对匮乏,人们思想观念相对落后,镇内社会治安矛盾纠纷纷繁复杂。近年来,各类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呈现出多发态势,由于矛盾双方或多方往往来自不同地区,给相关司法工作造成了困难。历史上该地区因争山夺林、抢水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械斗、命案的记载并不少见。
比如王家镇地处川滇两省三县结合部交界的大雪山麓,与云南威信县三桃乡、长安乡、麟凤乡、宜宾筠连县大雪山镇、珙县洛表镇、洛亥镇毗邻。该镇和平村4组邓某今年于6月20日与苗族同胞陶某等因安装烟水工程管道引发纠纷,由于被个别不怀好意的人员煽动,几乎引发苗汉同胞之间的群众性冲突,镇调解委及时安排包括苗族同胞在内的几名得力义务调解员前去通过2天的艰苦工作,成功地把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使苗族汉同胞互相谅解,握手言和。在市、县司法局以及相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在相邻省县的配合努力下,该镇于2009年成立了跨省跨县联防联调组织:即省际边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自省际边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已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5起,调解成功的83起,其中跨边际地区15起,调解成功14起,有效的维护了边际地区的社会稳定,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而位于珙县最南端的观斗苗族乡,与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罗布乡山水相连,罗布乡的少数民族人数都超过了观斗苗族乡的总人数。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纠纷属于社会影响较大、敏感性较强的纠纷,一旦处理不好,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直至影响地区政治稳定和民族团结。比如罗布乡鱼洞沟煤厂与观斗乡前进村7社边界相连,厂矿用地大部分是前进村7社的土地,排水和运输也从7社经过。2013年6月煤厂因修建排水沟,经过前进村7社曾某承包地引发纠纷就差点引发群体性事件。又如毗邻地区云南三桃乡斑竹村邹某与观斗苗族乡幸福村杨某家因涉及子女婚恋问题引发纠纷。由于杨某和他的邻居都是苗族同胞,对方又在火气上,稍有不慎将会引起群体性事件。观斗苗族乡进行了相关探索成立了少数民族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成员由德高望重的苗族、彝族等群众组成,司法所负责工作指导,当年便化解了涉及民族的各类矛盾纠纷14起,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赞誉。
可见,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调研地区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首先,调研地区依旧是传统的熟人社会,刑事和解与以和为贵的传统价值观念相契合。其次,调研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有的家庭人均年收入甚至不超过五千元,刑事和解能很好的满足农民的个体需求。最后,一些涉及民族宗教的敏感性纠纷,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也比较容易被当地民众所接受。基于此,在我国多民族农村地区推广刑事和解制度有其正当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
二、基层法院对多民族农村地区刑事纠纷和解的司法现状剖析
调研地区基层法院(以下简称“调研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对被告人沈某某、宋某某、付某某、杨某抢劫一案中,四被告人都系洛表民族职业中学在校学生,年龄只有十四、五岁。由于年少无知不懂法,当场持刀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但犯罪后四被告人悔恨莫及,在庭审中痛哭流涕。其家长及有关单位和部门也希望能给四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将四被告人判处实刑,将不利于四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和改造。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对四被告人适用了缓刑,并对此案进行了调解,被告人的监护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法院还为四被告人重返学校读书做了大量工作,使四被告人都重新回到了学校继续上学。可见,刑事和解在调研法院已有多年的实践经验。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正式确立。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第二章中規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民主权的犯罪案件和侵犯财产权,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和解协议经审查后,法院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为了了解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调研法院刑事和解的实践现状。笔者归纳了调研法院2015年1月至9月共九件成功的刑事和解案例。其中八件为故意伤害案件,一件为损害财物案件。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皆是造成轻微伤或者轻伤一级或者二级。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一万一千元到十四万元不等的数额之后,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对被害人酌情进行减轻的处理。 根据调研情况,可以得出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一:由于调研地区离县城比較远,交通不便;调研法院人员配备也不充分,导致很多时候主持和解比较困难,当事人也奔波劳累。有时一个极小的刑事案件使得法院司法资源浪费,也让当事人付出极大的诉讼成本。
问题二:法院涉及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太窄。而在调研地区能接受且真正在实践的和解的刑事案件远不止归纳的调研法院的轻微伤害案件和小额财物损害案件。导致很多案件未能被法院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问题三:大多通过赔礼道歉和赔偿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是由于农村山区,大部分人收入不高,很多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足五千元。仅仅是因为没钱赔偿就得不到谅解的被告人也不在少数,这样不仅违背了修复性司法的理念,也不利于多民族农村地区的建设。
三、多民族农村地区刑事和解制度之改善
针对上诉对调研法院归纳的问题,笔者提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多民族农村地区推广的以下建议。
其一,构建派出法庭与第三方调解组织一同主持和解的模式
从调研地区各民族乡镇可以看出,其都有当地民众比较信服的调解组织。刑事和解的主持也可以由派出法庭结合由多民族组织的调解组织一道主持,这样不仅既能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够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易于双方当事人接受,提高和解的成功率;还可以就地为民众普法,提高司法的权威。
其二,适当扩大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
调研地区刑事和解的实践案件范围远比调研法院刑事和解成功案件的范围大。应当根据当地民众的要求,在法律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分范围内,适当扩大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笔者认为除了特别严重的犯罪外,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所有侵犯个人利益的犯罪,无论重罪还是轻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更应该更大力度地适用刑事和解。因为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让这个社会充满仇恨,而是淡化人们的报复心理,真正解决化解矛盾,促进社会最大的稳定和和谐。
其三,建立贫困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及被告人劳务补偿制度
为了能使那些真诚悔罪,但又实在无钱赔偿,而受害人也是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也能达成刑事和解的目的。基于修复性司法的理念及人道主义的精神,可以对因为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较大的损失,而且不能及时获得赔偿或者其他社会救助而导致生活或者医疗陷入严重困境的被害人给予基本生活或医疗费的补偿。这些补偿费的来源可以是由国家税收、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罚没收入、罪犯收缴的罚金、监狱服刑者的劳动收入等建立的国家专门基金。如果被告人无钱赔偿,可以用自己及近亲属的劳务来补偿,比如包下被害人家田地几年的劳务。这样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一种双赢的局面,也利于调研地区得新农村建设。
四、结语
孟德斯鸠曾说“为某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是非常适合该国人民的”刑事法律或政策的设计皆须立足于本国本土现实环境。多民族农村地区的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应着眼于该地区社会风俗和地域特点,协调好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冲突。我国至今依旧存在着许多多民族农村地区,笔者从调研地区的情况来看,再结合大量文献资料,得出调研地区与我国绝大部分多民族农村地区存在着相类似的情况。本着建设和谐社会及民族大团结的国家政策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和解在多民族农村地区的推广都有着极大的价值。期待有更多的目光关注多民族农村地区,从而有更多更好更详细的建议来建设多民族农村地区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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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英辉.刑事和解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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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付小容.再议刑事和解——以农民个体需求为主要视角[J],求索,2013.6.
[5]郑丽萍.新刑诉法视域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3.2.
[6]郑昱.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困境与对策[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
[7]宋桂兰.论农村语境下刑事和解适用之可行性[J].学术论坛.2012.7.
[8]萨其荣桂.刑事和解实践中的行动者——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制度变迁与行动逻辑[J],现代法学,2012.3.
[9]韩宏伟.困境与出路:民族地区刑事和解的本土化解构[J].新疆社科论坛.2012.3.
[10]黄彬.农村民族地区大力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研究——以贵州农村苗族地区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12.2.
[11]蒋鸣湄.民族法学研究新境界——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评述及展望[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11.
[12]苏永生.中国藏区刑事和解问题研究——以青海藏区为中心的调查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6.
[13]谢晖.论刑事和解与民间规范[J].现代法学,2011.3.
[14]宋英辉等.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09.3.
[15]卞建林,封利强.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以刑事谅解为基础[J].2008.11.
[16]何立荣.刑事和解在民族地区农村的提倡——民族地区农村刑事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前沿,2008.10.
[17]何立荣.退与进:国家法在民族地区农村刑事法治中的适用——“民族地区农村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前沿,2008.8.
[18]宋英辉等.我国刑事和解实证分析[J].中国法学,2008.5.
[19]曹端波.苗族文化的社会控制[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8.1.
[20]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J].中国法学,2008.5.
[21]马静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4.
作者简介:
袁强(1991~),男,汉族,籍贯:四川宜宾,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2015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优秀学生培养项目一般项目的支持,项目编号为2015ZYXS32。
关键词:刑事和解;多民族;农村地区
一、多民族农村地区推广刑事和解可行性论证
珙县历来为多民族杂居地。至2014年底,全县少数民族人口为三万人左右,占调研地区总人口的7%左右;有苗族、回族、彝族、藏族、土家族等14个民族成份。其中苗族为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其中调研地区罗渡苗族乡、玉和苗族乡、观斗苗族乡以及王家镇以汉族与苗族为主。这些地区即是省际交界的大山区,具有十足的边贸特色;又是苗汉杂居地区;地理条件特殊,人居环境复杂,群众文化知识、法律意识相对匮乏,人们思想观念相对落后,镇内社会治安矛盾纠纷纷繁复杂。近年来,各类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呈现出多发态势,由于矛盾双方或多方往往来自不同地区,给相关司法工作造成了困难。历史上该地区因争山夺林、抢水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械斗、命案的记载并不少见。
比如王家镇地处川滇两省三县结合部交界的大雪山麓,与云南威信县三桃乡、长安乡、麟凤乡、宜宾筠连县大雪山镇、珙县洛表镇、洛亥镇毗邻。该镇和平村4组邓某今年于6月20日与苗族同胞陶某等因安装烟水工程管道引发纠纷,由于被个别不怀好意的人员煽动,几乎引发苗汉同胞之间的群众性冲突,镇调解委及时安排包括苗族同胞在内的几名得力义务调解员前去通过2天的艰苦工作,成功地把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使苗族汉同胞互相谅解,握手言和。在市、县司法局以及相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在相邻省县的配合努力下,该镇于2009年成立了跨省跨县联防联调组织:即省际边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自省际边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已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5起,调解成功的83起,其中跨边际地区15起,调解成功14起,有效的维护了边际地区的社会稳定,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而位于珙县最南端的观斗苗族乡,与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罗布乡山水相连,罗布乡的少数民族人数都超过了观斗苗族乡的总人数。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纠纷属于社会影响较大、敏感性较强的纠纷,一旦处理不好,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直至影响地区政治稳定和民族团结。比如罗布乡鱼洞沟煤厂与观斗乡前进村7社边界相连,厂矿用地大部分是前进村7社的土地,排水和运输也从7社经过。2013年6月煤厂因修建排水沟,经过前进村7社曾某承包地引发纠纷就差点引发群体性事件。又如毗邻地区云南三桃乡斑竹村邹某与观斗苗族乡幸福村杨某家因涉及子女婚恋问题引发纠纷。由于杨某和他的邻居都是苗族同胞,对方又在火气上,稍有不慎将会引起群体性事件。观斗苗族乡进行了相关探索成立了少数民族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成员由德高望重的苗族、彝族等群众组成,司法所负责工作指导,当年便化解了涉及民族的各类矛盾纠纷14起,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赞誉。
可见,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调研地区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首先,调研地区依旧是传统的熟人社会,刑事和解与以和为贵的传统价值观念相契合。其次,调研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有的家庭人均年收入甚至不超过五千元,刑事和解能很好的满足农民的个体需求。最后,一些涉及民族宗教的敏感性纠纷,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也比较容易被当地民众所接受。基于此,在我国多民族农村地区推广刑事和解制度有其正当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
二、基层法院对多民族农村地区刑事纠纷和解的司法现状剖析
调研地区基层法院(以下简称“调研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对被告人沈某某、宋某某、付某某、杨某抢劫一案中,四被告人都系洛表民族职业中学在校学生,年龄只有十四、五岁。由于年少无知不懂法,当场持刀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但犯罪后四被告人悔恨莫及,在庭审中痛哭流涕。其家长及有关单位和部门也希望能给四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将四被告人判处实刑,将不利于四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和改造。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对四被告人适用了缓刑,并对此案进行了调解,被告人的监护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法院还为四被告人重返学校读书做了大量工作,使四被告人都重新回到了学校继续上学。可见,刑事和解在调研法院已有多年的实践经验。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正式确立。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第二章中規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民主权的犯罪案件和侵犯财产权,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和解协议经审查后,法院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为了了解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调研法院刑事和解的实践现状。笔者归纳了调研法院2015年1月至9月共九件成功的刑事和解案例。其中八件为故意伤害案件,一件为损害财物案件。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皆是造成轻微伤或者轻伤一级或者二级。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一万一千元到十四万元不等的数额之后,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对被害人酌情进行减轻的处理。 根据调研情况,可以得出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一:由于调研地区离县城比較远,交通不便;调研法院人员配备也不充分,导致很多时候主持和解比较困难,当事人也奔波劳累。有时一个极小的刑事案件使得法院司法资源浪费,也让当事人付出极大的诉讼成本。
问题二:法院涉及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太窄。而在调研地区能接受且真正在实践的和解的刑事案件远不止归纳的调研法院的轻微伤害案件和小额财物损害案件。导致很多案件未能被法院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问题三:大多通过赔礼道歉和赔偿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是由于农村山区,大部分人收入不高,很多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足五千元。仅仅是因为没钱赔偿就得不到谅解的被告人也不在少数,这样不仅违背了修复性司法的理念,也不利于多民族农村地区的建设。
三、多民族农村地区刑事和解制度之改善
针对上诉对调研法院归纳的问题,笔者提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多民族农村地区推广的以下建议。
其一,构建派出法庭与第三方调解组织一同主持和解的模式
从调研地区各民族乡镇可以看出,其都有当地民众比较信服的调解组织。刑事和解的主持也可以由派出法庭结合由多民族组织的调解组织一道主持,这样不仅既能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够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易于双方当事人接受,提高和解的成功率;还可以就地为民众普法,提高司法的权威。
其二,适当扩大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
调研地区刑事和解的实践案件范围远比调研法院刑事和解成功案件的范围大。应当根据当地民众的要求,在法律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分范围内,适当扩大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笔者认为除了特别严重的犯罪外,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所有侵犯个人利益的犯罪,无论重罪还是轻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更应该更大力度地适用刑事和解。因为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让这个社会充满仇恨,而是淡化人们的报复心理,真正解决化解矛盾,促进社会最大的稳定和和谐。
其三,建立贫困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及被告人劳务补偿制度
为了能使那些真诚悔罪,但又实在无钱赔偿,而受害人也是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也能达成刑事和解的目的。基于修复性司法的理念及人道主义的精神,可以对因为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较大的损失,而且不能及时获得赔偿或者其他社会救助而导致生活或者医疗陷入严重困境的被害人给予基本生活或医疗费的补偿。这些补偿费的来源可以是由国家税收、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罚没收入、罪犯收缴的罚金、监狱服刑者的劳动收入等建立的国家专门基金。如果被告人无钱赔偿,可以用自己及近亲属的劳务来补偿,比如包下被害人家田地几年的劳务。这样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一种双赢的局面,也利于调研地区得新农村建设。
四、结语
孟德斯鸠曾说“为某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是非常适合该国人民的”刑事法律或政策的设计皆须立足于本国本土现实环境。多民族农村地区的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应着眼于该地区社会风俗和地域特点,协调好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冲突。我国至今依旧存在着许多多民族农村地区,笔者从调研地区的情况来看,再结合大量文献资料,得出调研地区与我国绝大部分多民族农村地区存在着相类似的情况。本着建设和谐社会及民族大团结的国家政策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和解在多民族农村地区的推广都有着极大的价值。期待有更多的目光关注多民族农村地区,从而有更多更好更详细的建议来建设多民族农村地区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陈晓明.刑事和解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
[2]宋英辉.刑事和解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
[3]欧舸.西南地区民间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基本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3.11.
[4]付小容.再议刑事和解——以农民个体需求为主要视角[J],求索,2013.6.
[5]郑丽萍.新刑诉法视域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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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韩宏伟.困境与出路:民族地区刑事和解的本土化解构[J].新疆社科论坛.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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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谢晖.论刑事和解与民间规范[J].现代法学,2011.3.
[14]宋英辉等.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09.3.
[15]卞建林,封利强.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以刑事谅解为基础[J].2008.11.
[16]何立荣.刑事和解在民族地区农村的提倡——民族地区农村刑事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前沿,2008.10.
[17]何立荣.退与进:国家法在民族地区农村刑事法治中的适用——“民族地区农村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前沿,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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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袁强(1991~),男,汉族,籍贯:四川宜宾,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2015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优秀学生培养项目一般项目的支持,项目编号为2015ZYXS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