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依儿童之福利院生活现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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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福利机构养育模式中存在的弊端,具体涉及福利院的机构属性、人员配置、资金来源以及在其中生活的失依儿童的健康、心理、教育等方面,论证了传统的院舍养育方式向福利社会化演变的必然性。而后进一步结合国内外的家庭寄养模式发展现状,探究其在我国的实行的合理性,从而切实保障失依儿童生活的各个方面,使每一个失依儿童都能成长为合格的社会成员。
  关键词:福利机构;失依儿童;孤残儿童;家庭寄养
  中图分类号:C913.7 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048-02
  作者简介:张瑾(1989-),女,汉族,山东邹城人,西南民族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程星星(1989-),女,汉族,四川成都人,西南民族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一、当前我国儿童福利院发展的局限性
  1949年以来,我国儿童福利机构的经过了长达几十年的发展,福利机构自身的弊端以及实践中的问题也开始逐渐显露出来,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失依儿童生理心理各方面的成长与发展的限制
  首先,从生活在福利院的儿童自身角度出发,福利机构的集中性让他们缺少正常的家庭关爱。其次,从儿童福利院的所处的地理位置上分析,为了追求整体环境及基础设施,必须选择占地面积较大的地方,又由于经费的限制只能选址在处偏僻的地方,而院内的孩子没有必要的手续与安排是无法出行的,几乎一成不变的生活环境像牢笼一样折断了他们的翅膀,禁锢了他们的思想,阻断了他们的正常社会化进程。
  (二)福利机构在运作中的弊端
  第一,专业知识储备不足,专业化水平较低。因为许多工作人员是在社会上临时招聘的,不具备专业知识,可能会出现对收养儿童的虐待和疏忽行为。同时由于福利院儿童中的特殊群体——残疾儿童占据相当比重,缺少医师、心理辅导师等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工作人员的问题更是尤为突出。第二,工作人员不足。就目前的中国福利院现状来看,工作人员对于需要照顾的孩子来说是供不应求的,经常是一名工作人员要同时兼顾多个儿童,儿童由此而得不到完全的呵护。第三,内部管理松散。民政部门采取的是“直属、直管”的管理模式,导致这些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缺乏竞争意识和危机感,内部管理和服务水平始终难以提高。
  (三)政府财政负担过重
  近年来,因为失依儿童的增多,儿童福利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职工队伍的扩大成为必然,国家在资源配置和税收等政策上给予了很大的优惠,但是在其他的融资渠道发展缓慢的大环境下,政府财政的压力仍在不断增大,财政支持日渐捉襟见肘。
  二、我国家庭寄养模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综上可以看出,传统的福利机构养育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需要,探寻比它更加合理与完善的其他方法成为了政府及学者的目标和方向。经过几十年的探究,国外日渐成熟的家庭寄养模式进入了研究者的视角:家庭寄养,即 foster care,是一种由社会儿童福利院机构,以一定的法定手续使孤残儿童,进入那些愿意对他们提供家庭照顾责任的家庭实施养育的模式。
  我国民政部颁布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44号),为中国家庭寄养模式的运行提供了立法依据与指导。所谓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由政府出资,由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选择合适的家庭,由家庭为儿童提供所需的生活照料和服务,使儿童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得到细致的照顾和关爱。自上世界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先后在北京、上海、安徽、山西、四川等地实行家庭寄养,至今已20余年,根据我国实践分析,较传统福利院寄养模式,家庭寄养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寄养模式为失依儿童提供家庭温暖
  在人的早期社会化的过程中,家庭的教育和影响对人一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童年是人一生中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儿童在这一时期的智力水平、人格特征和社会品质的形成和发展,对其以后的社会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家庭在这一时期正好担负着最主要的教化责任。而且,家庭是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儿童通过耳濡目染的家庭生活,以及对家庭生活中行为规范和社会交往规范的身体力行,在潜意识中培养了其社会角色意识,为其以后更好地适应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奠定了基础。
  (二)家庭寄养为失依儿童创造了健康的交际环境
  福利院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儿童在其中所接触的人相对固定和特殊,没有普遍性,这将导致其在认知上的不完整,一成不变的交际圈也可能影响其性格的形成。所以,他们必须提前面对社会,与同伴交往,而不是仅局限于福利院的伙伴。同伴交往是社会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同伴交往能力影响到儿童的认知发展、情绪情感和人际交往,对于儿童融入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家庭寄养模式为失依儿童创造了健康的交际环境,还原社会交往本来面目,让儿童在交往实践中学会解决同伴交往的冲突,进而不断提高自我的社会适应能力,进而增强社会竞争力。
  (三)家庭寄养同时为失依儿童和寄养家庭带来情感依靠,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可见,寄养是由家庭与政府民族部门或授权机构协议决定的,即是寄养家庭的意愿和需要和政府机构的双向选择,实践显示,接受寄养的家庭大多是经济状况良好,感情热切却无从投放的家庭,将失依儿童寄养于此类家庭中,能够为这个家庭带来活力与情感寄托,而此类家庭也能够很好地照料寄养儿童,在生活、教育、心理等方面给予孩子较全面的关爱,从而形成一个双赢的局面。家庭的和谐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力。除此之外,也有利于社会善良风气的形成,培养被寄养的失依儿童内心的感恩情节,为他们将来回馈社会提供了动力。
  三、对我国家庭寄养模式的问题与建议
  我们欣慰地看到家庭寄养模式在实践过程中取得的成就的同时,也应该客观发现其中的问题和发展空间:
  (一)对寄养家庭的选择应严格
  家庭寄养失依儿童的动机千差万别,在招募寄养家庭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做好严格的审查工作,对申请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明确只有能够为儿童提供全面关爱的家庭才予以应允,对于那些试图通过寄养途径增加个人收入的家庭,坚决予以去除。同时,在协议中应当明确寄养家庭的责任,只有在事前做到严格的筛选,才能保重家庭寄养的质量,实现保护儿童的最终目标。
  (二)发挥政府监督职能与宏观调控作用
  由于家庭寄养是关系到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服务工作,其整个过程都将涉及儿童的切身利益,因此,整个工作的规范化与监督机制的配套尤为重要。政府部门应当发挥主动性,制定相关工作办法,定期对寄养工作的进行进行专业评估,从儿童的体质状况、教育、心理、智力等全方位评估,及时掌握儿童在寄养家庭中的真实生活状况,对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更正和专业指导,以此保证家庭寄养模式的健康运行。
  (三)明确寄养经费承担和去向
  《办法》明确规定寄养由政府出资,纳入财政预算,寄养经费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予以合理发放。在寄养协议中,也必须明确寄养经费的数额和去向,该经费必须用于儿童的生活所需,包括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不得用于寄养家庭其他人员。
  四、结语
  家庭寄养模式对于中国而言,毕竟是“摸着石头过河”,并且,现实生活的变化万千,是法律所不及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累积经验,把握规律,才能期待更加全面的法律予以完善。
  [ 参 考 文 献 ]
  [1]刘继同.院舍照顾到社区照顾:中国孤残儿童养护模式的战略转变[J].社会福利,2003(10).
  [2]张红霞.当前我国儿童福利机构面临的问题[J].社会福利,2003(12).
  [3]王先进.从机构照顾到家庭寄养看我国儿童福利服务政策的转变[N].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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