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运用类比分析法对我国违宪审查条款进行解析并出结论:“不适当”是“抵触”的上位概念;“决定命令”隐含抽象和具体双重涵义。针对结论之外凸显的实体与程序规定的疏忽进行了反思。实体规定上,作者反思了法律违宪和《宪法》第104条的缺陷;程序规定上,作者认为,《立法法》虽纠正了《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违宪之处但又遗留了新问题。作者建议,一方面对现行法律违宪审查应探索新的方式,另一方面适当地修正《立法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