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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公诉部门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中间环节,一方面,要明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质;另一方面,要明确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在证据审核标准、监督职能履行、控辩对抗性方面的实质影响,提升自身诉讼能力与案件质量,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工作模式,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