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高校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建构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jincai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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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方案是介于普通本科教育与高职院教育之间的高等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蓝图,包括人才培养的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设计的原则、课程体系的设置等因素。其人才培养的价值取向应定位为应用型。实践独立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效途径:一是转变观念。树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法学教育新理念;二是坚持“双师型”标准,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三是强化课堂教学的创新,不断提升法学教育实效性。
  [关键词]独立院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双师型教师
  
  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方案是介于普通本科教育与高职院教育之间的高等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蓝图,是在一定的教育理念(思想)的指导下,为实现独立院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而形成的较为稳定的方式,包括人才培养的目标、课程体系的设置等因素。科学设计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方案,正确审视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的价值取向等问题,对于促进独立学院乃至整个高等教育进一步的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就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问题谈几点个人的体会与认识,以求教于同行。
  
  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构建的基本定位
  
  在普通本科教育、高职院教育与独立学院之间,如何科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这是一个难度较大的课题。有学者认为,“普通高等教育是学科教育,按学科设置专业,以该学科的理论体系为框架设置课程,组织教学,强调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要求学生必须有后劲,对工作有较宽的适应性。高等职业教育是职业岗位教育,按社会职业岗位(或岗位群)设置专业,以岗位所必备的知识、能力为依据设置课程,进行教学和实践训练。由于一个职业岗位所需学习内容常常涉及几个学科,学生又不能全面掌握这些学科的理论体系,只能围绕以培养职业能力为中心进行取舍,强调所学东西的针对性,实用性。”在我国,独立学院起步晚,但发展快。近10年的办学实践表明,独立学院是介于普通本科教育与高职院教育之间的高等院校,原国家教育部周济副部长曾指出:独立院校人才培养应“定位于研究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之间,我们可称他为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独立院校人才培养“与普通本科生相比,他们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应用技术能力;与高职生相比,他们有较系统的学科基础理论,有一定的创新与技术革新的理论能力”。
  笔者认为,独立学院培养目标的科学定位并不在于理论上的取舍,而在于实践中的创新,在于如何把这种培养目标具体化和体现到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由于受现有办学条件和生源质量的制约,独立学院并不是主要培养研究型、工程型的人才,也不是主要培养职业技能型的人才,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应用型人才。因此,作为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应当把培养社会需要和职业岗位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作为人才培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言以蔽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是具备较宽的且结构合理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特别是应用所学知识,创造性地解决有关法律事务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从事有关公检法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岗位核心工作的能力,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因此,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应以“应用”为主导,突出独立院校人才培养的特色。这种培养目标的定位,介于学科型(或研究型)和职业技术型(或技能型)的目标之间,显然是比较实事求是的,也是符合社会分工和发展需要的。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的构建
  
  (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内容的选择
  构建与培养目标、指导思想及原则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全面领会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保证。我们认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应定格在以专业理论知识为基础,以能力为主线,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上。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背景下,法学教育应建构一个“前期趋同,后期分化的集约型、开放型”的教学课程体系。该课程体系体现在法学教学内容上,可设计四个模块的教学内容:第一,公共基础知识模块;第二,专业基础知识模块,其中含边缘学科基础知识和跨学科基础知识两大部分,作为进一步学习专业知识的铺垫;第三,专业及应用知识模块,其中含法学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及法律实践的知识;第四,专业技能训练模块,其中包括一般现代高级人才应具备的工作技能和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的专业技能两方面。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的设计
  围绕以上四大模块的知识构成和技能要求,其课程体系可由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专业技能实训课程三大部分所构成:
  1.公共基础课程。这是指作为一个法学应用型人才应学习的基础知识类课程,主要安排全校性公共必修课、跨专业选修课和学科基础课。
  2.专业课程。这是法学应用型人才必须学习的法学基本知识方面的课程,包括四个方面:其一为专业基础课程,如法理学、法律逻辑学、法社会学、法哲学、法伦理学、法律方法等。其二为国内主要的实体法学,如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等,其三为程序法学和司法制度,如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仲裁法学、律师和公证制度、狱政法学、检察学和审判学等;其四为国际法学类,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另外与前面课程不相冲突的特别法学也可以选择开设。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开设上述课程的同时,要以法律部门的划分为依据,专门开设各部门法类的案例教学课程,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
  3.专业技能实训课程。为了突出能力培养,应构建一个目标明确、层次多元、内容丰富的法学实训体系。浙江万里学院在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请书中,对此进行了全面的理论论证,他们认为该体系应由模拟训练室、模拟实训项目、模拟实训课程等实体系构成。(1)法学模拟训练室包括案例放映室、模拟仲裁庭、模拟法庭、法律文书成列室。(2)模拟实训项目采用按能力层次划分的“分层一体化”构建教学模式。具体说,就是将各个实践教学环节(见习、模拟审判、法庭旁听、司法调研、法律咨询实习、毕业设计等)通过合理配置,构建成以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为主体,按基本技能(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法律语言及写作能力、法律事实的认知能力以及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公关礼仪常识)、专业综合技能(法律事务操作能力、组织庭审的能力、证据判断和采信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团队合作及社会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独立工作能力、法律应用研究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等层次,循序渐进地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将实践教学的目标和任务具体落实到各个实践教学环节中,让学生在实践教学中掌握必备的、完整的、系统的技能和技术。围绕上述能力培养目标,可设计三个层次的训练项目体系,即基础型训练项目体系,主要以法律法规的理 解能力、法律语言及写作能力、法律事实的认知能力以及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公关礼仪常识等方面的训练为主要内容,如案例评析、法律文书写作、专题辩论等训练;综合型训练项目体系,主要以法律事务操作能力、组织庭审的能力、证据判断和采信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团队合作及社会服务能力等为主要训练内容,具体通过参与教师研究课题、法律援助、专题司法调研、毕业论文设计等途径实施。创新研究型训练项目具有研究性和创新性特点,属于高水平层次的训练,主要以组织学生参加校级以上创新型学习竞赛和创新型学习研究等途径实施。(3)模拟实训课程体系。目Ⅱ通过五个实训平台(案例研讨、模拟训练、司法调研、专业实习、专题辩论、疑案诊断)开设五门实训课程(案例评析、模拟法庭、企业法律实务训练、律师实务训练、司法鉴定),由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在校内或校外组织实施。
  
  三、实践独立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效途径
  
  (一)树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知识、能力与素质协调发展的新理念
  法学教育教学理念是法学教育教学活动所尊崇的观念和原则,它规定着法科人才培养活动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从目前高校教育模式看,我国大学的教学仍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的“三中心”教学制度、这种模式和制度的保守性在于:以教师为中心也就是以教师为主体,把学生当做被动的客体,维护教师的绝对权威。以课堂为中心的弊端在于满堂灌,以课本为中心致使学生的知识面狭窄,要培养学生从事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师的任务应当是对学生从事具体实务工作的一种引导,学生的任务应当是学以致用。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法学教育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观。著名法学家付子堂教授关于我国法学教育“两张皮”的观点,笔者颇有同感。付子堂教授认为,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长期以来存在着“两张皮”的现象,教师从书本到书本(哪怕是从外国的书本到中国的书本),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群体最缺少两类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理论家和具有深厚理论功底的法律实务家。为此,变革“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的教育理念和传统法学教育遵循的“法条-法理-法哲学”的教学程序成为现代法学教育的必然。作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基地的大学应该树立从法学家型教育转向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并重的综合型实务教育、法学教育的理念,要实现“法条-法理-法实践”。借助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全新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初步的法学思维方式和理念——法学理论和法律技能并重从而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
  (二)坚持“双师型”标准,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所谓双师型教师就是既具备教师资格又具备司法从业资格的教师,如既是教师又是律师等。“双师型”教师应该是构成独立院校教师队伍的主干。“双师型”标准有两个基本点,一是两种能力;二是两种经验。“双师型”教师应该是构成独立院校教师队伍的主干。两种能力是指“双师型”教师必须同时具备教学与实践两种能力。教学能力应该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能胜任本专业课程的教学,并熟悉相关课程的内容;胜任与专业相关的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的组织与指导工作,能运用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同时又具备教学管理的基本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事务能力、模拟庭审指导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并具有相应的研究成果。实际操作能力与教学能力的双重要求是独立院校教学对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两种经验是指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师在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这里的两个经验:一个是教学经验,—个是社会实践经验。就独立院校的特性来说,我们认为社会实践经验比教学经验更为重要。具有专业经验的社会实践者,在教学中只存在一个如何教的问题,而缺乏社会实践经验的教师,就实践教学而言往往只是知道如何教,但常常不知道教什么。教学方法可以在短时间内学习培养,而社会实践经验则需要一个漫长的时间去积累。社会实践经验绝不仅仅指专业技能经验一方面,而是—个人综合素质的体现。特别是现实社会激烈的从业竞争,更集中显示了一个人综合价值体现的重要性。独立院校的教学实践证明,双师型教师,不仅在理论教学上有的放矢,在实践教学上也能以经验为基础,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加强“双师型”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举措:第一,内培在职教师。即建立继续教育的培训制度,根据教师的年龄、学历、经历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与激励措施。促使更多的在职教师成长为“双师型”教师。要求创造条件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在职教师到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进行专业实践培训;同时也要求专业教师积极承担实践教学任务,鼓励教师积极指导模拟审判,尽量结合实际,真题真做。第二,外聘兼职教师。即坚持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事务机关聘请高素质的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来校任教,建立“双师型”教师评价考核制度,按双重标准严把质量关,保证外聘教师的任课质量。兼职教师的举措是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必要手段。不仅保障了实践教学的需要,在教学活动中,也促进了在职教师向“双师型”的转化。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改善教师结构,以适宜于独立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这对独立学院的建设来说,已不是为了弥补师资不足的权宜之计,而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任务。第三,制定有利于教师向“双师型”方向发展的措施。如鼓励教师参加全国司法资格证统一考试,鼓励有司法资格证的教师积极从事法律事务兼职工作等。
  (三)强化课堂教学的创新,不断提升法学教育实效性
  1.改革教学方法,全方位提升教学水平。采用师生多项互动的“案例教学法”或“辩论式教学法”。在课堂教学中,改革传统的讲解式的教学方法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采用师生多项互动“案例教学法”或“辩论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学生学习法律和法律原则,不是通过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在上课之前,学生必须认真钻研老师发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的资料。在课堂教学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在讲课中不断提问,与学生一起就某个虚拟的案例或实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能够让课堂教学气氛变得轻松活跃,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提高教学质量。辩论式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提出某一具体事实中具有争议性而且具有辩论价值的命题,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辩论,在活跃课堂参与氛围的同时也增强学生识别分析问题的能力。在实际操作中,教师提出命题后,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观点自由组合成不同的派别,于课后搜集资料,然后在课堂上开展辩论。教师必须具备善于澄清学生意见和见解的能力。具备善于澄清学生意见和见解的能力才能及时避免观点混淆和学生间的误解。课堂交流的效果是好还是不好,首先体现在发言人是否准确地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听取发言的人是否完整地理解了发言人的意思,两者中有一方出了问题,误解就在所难免。因此,要使教学能有效地进行,教师就要从最初比较容易出现差错的地方着手,帮助学生表达和理解。
  2.创设技能演练的模拟场,定期举办“模拟审判演示”活动。实践证明,“模拟审判演示”课,是一种典型的法学实训课。模拟审判演示实训课采取模拟审判方式进行,主要是分析案例,其步骤大体为:教师布置案例——学生课下准备——课上学生分析、讨论——教师总结。模拟审判演示实训课旨在培养学生搜集材料,概括事实,找出法律争论点,分析法律条文,咨询、谈判与争辩的能力。
  另外,地方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必须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教学形式。走出去,就是组织学生进行庭审观摩、司法调研或法律咨询;请进来就是把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请进大学课堂。这种走出去,请进来的教学形式,既能增加学生知识的宽度、厚度,又能少占课时,缓解与课时的矛盾。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教学过程实践性的特点,反映了人们认识的规律。法科学生只有参加这些教学实践活动,才能顺利地实现从书本知识向社会实践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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