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刑罚执行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恪守法律监督这一基本职能定位,贯彻"谁派驻、谁审查、谁出庭"原则,由驻监检察室检察人员担任出庭人员,并与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各个阶段的工作有效衔接,积极开展庭审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询问权、举证、质证权、程序建议权、检察纠正权、发表出庭检察监督意见权等行使庭审监督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