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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分类经营的概念
森林分类经营是森林经营者根据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把森林按其树种组成、结构特征及所处的位置、主导功能划分林种,以森林的经营目的为分类标准,将森林按不同经营目的进行分类和空间定位。在主导分工定向的基础上,按各自的重点目标采用相应的高度发展的科学、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依据生物学和生态系统的规律对森林进行全方位培育、经营管理和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取得综合效益的森林经营管理方法。
实行分类经营是转变林业发展模式的重要条件,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目前条件下林业企业面向市场取得高经济效益的一条重要途径。
森林分类经营是根据森林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森林的结构特点,将森林划分为重点生态公益林、一般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三大类型,按照各自的经营目的,采取相应的经营管理模式。
商品林:属集约经营区,主要培育原材料林、纤维林、短轮伐期林。用高科技手段,采取集约经营的方式,以追求高产出、高经济效益。
重点生态公益林:属保护经营区,这部分森林主要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以追求最大的社会和生态效益。
一般生态公益林:这部分森林主要在充分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可通过适当的森林经营活动来提高森林的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
公益林实行“谁受益,谁负责,社会受益,政府投入”的原则。服务对象明确的,由服务对象对公益林经营者实行补偿。服务对象不明确的,由政府补偿。公益林建设应以生态防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土保安为经营目的,以最大限度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及其自然群落层结构多样性的特性,采取针阔混交,多树种、多层次、异龄化与合理密度的林分结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补植、管护并举,封育结合,乔、灌、草结合,以封山育林、天然更新为主,辅之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商品林是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按市场需要调整产业产品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依法承包、转让、抵押。商品林建设应以向社会提供木材及林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要广泛运用新的经营技术、培育措施和经营模式,实行高投入、高产出、高科技、高效益,定向培育、基地化生产、集约化规模经营。以商品林生产为第一基地,延长林产工业和林副产品加工業产业链,构建贸工林一体化商品林业。
每一类型的森林既有它各自的功能性,又有它的多功能性,在其经营的方式上既有它各自的经营特性,又有它的经营共性。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森林资源才能得到更好的培育、保护、开发和利用,可持续发展。
二、森林分类经营的意义
森林分类经营是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可避免经营者只顾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不顾国家利益、后代人利益而乱砍滥伐森林,使森林出现不稳定因素。确保森林能够正常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利用高新科学技术和有效的传统的科技相结合,把林业发展成为知识密集型的产业和事业。利用高新科学技术,充分依靠自然规律,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优化客观,大幅度提高森林的生产力水平,从而把林业发展成为知识密集型的产业和事业,满足社会多方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为森林资源产业化管理创造了条件。改变了传统的对森林资源无偿占有和开发,将森林资源经营由事业型转变为经营型,通过经济手段实现森林资源再生产的良性循环。
促进森林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林业产业化。调整林业的产业结构、林产品结构和生产组织结构,改变过去单纯以营林和木材生产为主体的生产模式,这是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的关键。
三、森林分类经营的目的
为使林业能够顺利地发展,为人类创造良好的生存和生活环境,同时又能保证持续地为社会提供木材、林产品和各种服务。把以生产木材主体的产业转移为森林的多功能利用并把森林的环境功能放在主导地位上来考虑的产业和事业。制止和控制不合理的采伐,削减采伐量,使森林类型的稳定性得以巩固,维护了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了区域生态平衡,确保林业可持续发展。采用高度发展的科学技术采取集约经营方式培育森林,以追求高产出。根据森林具有多功能的特点,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综合经营、全方位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实施分类经营,就意味着以服社会目标、生态目标为主的公益林,国家必须通过财政强制性地将社会其他部分投入转移到公共项目上,因为生态和环境资源不是企业资产,而是全社会公共资产,所以保护经营生态公益林,从国家到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必须对生态公益林经营实行经济补偿,实行有偿使用,使生态公益林能持续不断地为国家、为社会提供最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来满足人们对赖以生存环境的需要。而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品林,经营者在按市场规律进行经营生产的同时,必须服从于环境保护目标。这种服从要具体落实到采伐方式、采伐量等森林经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上。由于生态与环境方面的限制,促使经营者一方面经营木材生产,追求经济效益,一方面充分利用其他资源以短养长,来弥补由于受生态环境限制而经营商品林中用于生产资金的不足,利用森林资源中除木材以外的其他资源的合理开发,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经营森林、发展森林,整个森林的系统结构才能保持稳定,才能持续不断地为全社会提供所需的物质和木材,来满足社会对林产品的不断增长需要,实现青山常在,森林永续利用。
所以,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的改革,是建立林业“两大体系”的客观要求。它对于深化林业改革,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和产品结构,科学配置林业生产要素,提高林业生产力、管理水平和林业综合效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158200黑龙江省鸡东县林业局曙光林场)
森林分类经营是森林经营者根据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把森林按其树种组成、结构特征及所处的位置、主导功能划分林种,以森林的经营目的为分类标准,将森林按不同经营目的进行分类和空间定位。在主导分工定向的基础上,按各自的重点目标采用相应的高度发展的科学、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依据生物学和生态系统的规律对森林进行全方位培育、经营管理和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取得综合效益的森林经营管理方法。
实行分类经营是转变林业发展模式的重要条件,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目前条件下林业企业面向市场取得高经济效益的一条重要途径。
森林分类经营是根据森林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森林的结构特点,将森林划分为重点生态公益林、一般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三大类型,按照各自的经营目的,采取相应的经营管理模式。
商品林:属集约经营区,主要培育原材料林、纤维林、短轮伐期林。用高科技手段,采取集约经营的方式,以追求高产出、高经济效益。
重点生态公益林:属保护经营区,这部分森林主要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以追求最大的社会和生态效益。
一般生态公益林:这部分森林主要在充分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可通过适当的森林经营活动来提高森林的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
公益林实行“谁受益,谁负责,社会受益,政府投入”的原则。服务对象明确的,由服务对象对公益林经营者实行补偿。服务对象不明确的,由政府补偿。公益林建设应以生态防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土保安为经营目的,以最大限度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及其自然群落层结构多样性的特性,采取针阔混交,多树种、多层次、异龄化与合理密度的林分结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补植、管护并举,封育结合,乔、灌、草结合,以封山育林、天然更新为主,辅之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商品林是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按市场需要调整产业产品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依法承包、转让、抵押。商品林建设应以向社会提供木材及林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要广泛运用新的经营技术、培育措施和经营模式,实行高投入、高产出、高科技、高效益,定向培育、基地化生产、集约化规模经营。以商品林生产为第一基地,延长林产工业和林副产品加工業产业链,构建贸工林一体化商品林业。
每一类型的森林既有它各自的功能性,又有它的多功能性,在其经营的方式上既有它各自的经营特性,又有它的经营共性。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森林资源才能得到更好的培育、保护、开发和利用,可持续发展。
二、森林分类经营的意义
森林分类经营是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可避免经营者只顾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不顾国家利益、后代人利益而乱砍滥伐森林,使森林出现不稳定因素。确保森林能够正常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利用高新科学技术和有效的传统的科技相结合,把林业发展成为知识密集型的产业和事业。利用高新科学技术,充分依靠自然规律,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优化客观,大幅度提高森林的生产力水平,从而把林业发展成为知识密集型的产业和事业,满足社会多方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为森林资源产业化管理创造了条件。改变了传统的对森林资源无偿占有和开发,将森林资源经营由事业型转变为经营型,通过经济手段实现森林资源再生产的良性循环。
促进森林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林业产业化。调整林业的产业结构、林产品结构和生产组织结构,改变过去单纯以营林和木材生产为主体的生产模式,这是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的关键。
三、森林分类经营的目的
为使林业能够顺利地发展,为人类创造良好的生存和生活环境,同时又能保证持续地为社会提供木材、林产品和各种服务。把以生产木材主体的产业转移为森林的多功能利用并把森林的环境功能放在主导地位上来考虑的产业和事业。制止和控制不合理的采伐,削减采伐量,使森林类型的稳定性得以巩固,维护了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了区域生态平衡,确保林业可持续发展。采用高度发展的科学技术采取集约经营方式培育森林,以追求高产出。根据森林具有多功能的特点,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综合经营、全方位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实施分类经营,就意味着以服社会目标、生态目标为主的公益林,国家必须通过财政强制性地将社会其他部分投入转移到公共项目上,因为生态和环境资源不是企业资产,而是全社会公共资产,所以保护经营生态公益林,从国家到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必须对生态公益林经营实行经济补偿,实行有偿使用,使生态公益林能持续不断地为国家、为社会提供最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来满足人们对赖以生存环境的需要。而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品林,经营者在按市场规律进行经营生产的同时,必须服从于环境保护目标。这种服从要具体落实到采伐方式、采伐量等森林经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上。由于生态与环境方面的限制,促使经营者一方面经营木材生产,追求经济效益,一方面充分利用其他资源以短养长,来弥补由于受生态环境限制而经营商品林中用于生产资金的不足,利用森林资源中除木材以外的其他资源的合理开发,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经营森林、发展森林,整个森林的系统结构才能保持稳定,才能持续不断地为全社会提供所需的物质和木材,来满足社会对林产品的不断增长需要,实现青山常在,森林永续利用。
所以,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的改革,是建立林业“两大体系”的客观要求。它对于深化林业改革,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和产品结构,科学配置林业生产要素,提高林业生产力、管理水平和林业综合效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158200黑龙江省鸡东县林业局曙光林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