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生猪屠宰管理 杜绝私屠滥宰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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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011年7月1 3日《人民日报》报道,广西桂林市私宰肉上市量占上市总量的1/3。桂林市现有4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每日正常生猪屠宰量为1500头左右,但目前只屠宰1000头左右,日均屠宰量少了500头左右,说明生猪私屠滥宰现象相当猖獗。对此,商务部办公厅专门发了《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紧急通知》,桂林市政府进行了专项市场清理整顿,促使定点屠宰场的屠宰量逐渐上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生猪私屠滥宰只是一般现象,私宰户实行隐蔽屠宰。暗道运送、秘密销售,而在桂林市却能公开私宰,“合法”销售,私宰点之多,上市量之大,实属罕见。
  那么,桂林私宰现象为什么如此猖獗呢?追其原因,有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失职,也有工商主管部门对猪肉入场索证机制的失控,更有动物检疫部门对入市猪肉的市场补检越权执法,私宰肉只要交钱、盖章就可以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进入市场销售,流向居民的餐桌。
  实践证明,猪肉市场补检是生猪私宰滥宰的保护伞。在生猪购销价格刚放开时,曾一度出现过市场检疫风,有些城市补检点高达82个使私宰猪肉通过市场补检“合法”化走向市场。从而,我国生猪私宰滥宰一度泛滥成灾,病害肉充斥市场。百姓深受其害。后来,国家明令禁止对猪肉实行市场补检,纠正了这股歪风。
  目前,我国生猪屠宰检疫已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桂林市大张旗鼓地实行市场补检,将非法屠宰的猪肉变成合法的猪肉销售,充当生猪私屠滥宰的保护伞,影响极坏,应予以严查和禁止,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我认为解决问题应该先从思想层面开始,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应该认识到以下几点:
  
  1、猪肉市场检疫是违法行为
  
  《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七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上市销售的猪肉,必须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是违法的,应依照法规进行处罚。《条例》第十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由此可见,屠宰检疫只能在生猪定点屠宰场内进行,在市场进行检疫是违法的。
  
  2、动检部门进行市场补检是越权行为
  
  我国对食品监管实行分段负责制,农业部门负责动物检疫和屠宰检疫,市场上的肉类安全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者,不准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违者由工商部门负责处罚”。也就是说,肉类市场的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畜牧兽医监管部门没有进入肉类市场检疫监管的职责,进入市场对私宰肉进行补检应属于越权执法,是无效的,应予以纠正。
  
  3、市场补检不能保证肉类质量安全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生猪屠宰需要检疫的项目越来越多,对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有严格的要求。按规定,生猪从屠宰到上市一般需要经过产地检疫,宰前检验、宰后检疫、化验室检验等I-A项程序,并与屠宰同步进行,从屠宰场出来的猪肉是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加盖“两章”,发给“两证”,才能上市销售。而桂林市将私宰肉通过市场检疫就可上市销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农业部2010年颁布实施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这是生猪屠宰检疫的最起码要求,如果生猪屠宰检疫离开屠宰现场,离开头、蹄,内脏,离开必要对化验检测,单靠肉眼观察上市的猪肉,再高明的检疫专家也不能保障猪肉的安全,不可能像桂林市检疫员说的“只能看下猪肉的肉色”,就可判定是否合格。所谓“市场检疫”只是通过收费、盖章,私宰肉就可披上合法外衣流向市民的餐桌,不能保障人民吃肉安全。
  
  4、市场检疫的动力在于收费
  
  市场检疫既然是违法的,桂林市动检部门的检疫人员,为什么还不辞辛苦在屠宰场检疫之后,又跑到市场去为私宰肉检疫呢?只有一种解释,就是利益的驱使,只要在市场看一看猪肉,就收钱,盖章,可以得到高额的回报,在屠宰场检疫一头猪收3元,而市场检疫收8元,私宰户,检疫部门都受益,双丰收。所以,一些原本出售放心肉的屠商,看到出售私宰肉不仅未受处罚,而且赢利颇丰,于是也加入了私宰的队伍,使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屠宰量越来越少,私宰肉的数量不断扩大,严重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肉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保障肉品安全,促进居民营养改善,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对桂林市私宰肉事件,暴露监管不力,执法不严责任意识欠缺,给猪肉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应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为了进一步规范肉类市场,笔者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1、强化执法行为,严肃追究违法者责任
  肉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是直接关系民生的问题,而且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与媒体报道的焦点。应强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责任,完善问责制度,对那些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或监管缺失,滥用职权造成肉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依法严肃追究行政、刑事责任,以惩戒渎职、失职行为,让执法者意识到,必须对社会负责,对民众负责。
  目前,生猪屠宰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关键是要强化法规的执行力,只要认真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商务部门严把生猪屠宰关,工商部门严把猪肉入市关,动检部门严把屠宰检疫关,各个部门密切配合,切断背后的非法利益链条,私宰肉就不会大规模进入市场销售。
  
  2、实行免费检疫,实现公正执法
  目前,在生猪屠宰环节,收费过多、过乱,有的不仅征收生猪产品检疫费,还把应在生猪生产环节征收的生猪防疫费和生猪产地检疫费也在屠宰厂征收,使生猪屠宰收费过高,严重影响了生猪经营者进点屠宰的积极性。多年实践证明,规模化,机械化屠宰企业生产量达标时,一头猪从进厂屠宰,检验到猪肉出厂只能盈利6~8元。但每头生猪屠宰检疫费有的高达8元,甚至10元,企业负担过重。
  国家兽医官实施生猪屠宰检疫,属于政府行为,所需费用应有国家财政负责,不应通过收费来解决,以保证政府部门履行职能的公正与公平。1995年12月19日,时任副总理的李岚清同志曾在国务院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等管理问题的协调会议上指出:“不管是内贸的。卫生的,农业的,检疫人员都不能收钱,一收钱就不公平了。好多毛病都出在收钱上,收钱乱盖章,检疫人员是要负责的。”桂林动检部门能够违法对进入市场的私宰肉补检,通过收费盖章,使其“合法”化,就是由于收费利益的驱使。为了实现公正执法,免费检疫势在必行。目前,北京市已经取消了屠宰检疫收费的制度,在屠宰环节实行免费检疫,免费服务,既减轻了经营者的负担,又实现了公正执法。
  
  3、实施第三方检测,提高公信度
  目前,猪肉安全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针对目前政府实施屠宰检疫,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嫌和利益之争的问题,企业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人们又存在自己刀削不了自己把的疑团,公众信誉度较低,都存在信任危机问题。应实施第三方检测检验,政府和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对产品质量安全把关,以体现其公正性,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他们负责。屠宰检疫监管部门只集中力量搞好监管,屠宰企业专心做好屠宰加工,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由第三方负责。
  
  4、加强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目前,一些地方屠宰法规执行不好,与教育无力有很大关系,培训不到位,监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导致法律意识缺乏,出现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问题。应把法律法规培训作为提高制度执行的基础,通过强有力的培训,使广大监管执法者领会法律精神,强化法律执行意识,熟知法律内容,真正把执行法律法规转化为自觉行动,增强责任意识和执法能力。同时,也应适时组织对监管执法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宣传,以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提高监管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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