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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资发[2006]114号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江苏宜兴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续用临时用地相关问题的请示》(苏林政[200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因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超过两年的,原则上应当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二、对已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占用期满后,确因实际情况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局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江苏宜兴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续用临时用地相关问题的请示》(苏林政[200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因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超过两年的,原则上应当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二、对已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占用期满后,确因实际情况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局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