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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规程》专设“幼儿园的安全”一章,并规定“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