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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穆晓林致信上海高院,就上海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表示由衷的赞扬。信中写道:高院立案新举措……不论你们今后能否做到位,仅就调研、发布该立案规定来看,这才是共产党人做事情,这是我能想得出的最高赞扬了,这次是真的走到全国前列了……
笔者了解到,化解“立案难”工作举措,正是上海法院2013年重点推进的工作之一。除此之外,在进一步加强法律适用统一、进一步规范法官业外活动等方面,上海法院也频频“亮剑”,不断以规范引领强化管理监督,以破解难题提升工作质量。
化解“立案难” 保障群众诉讼权利
立案难,究竟难在哪些环节?
今年以来,上海高院对全市法院立案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发展方向深入开展调研,先后多次走访了市律师协会,并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意见。案多人少、片面追求均衡结案率等考核指标、立案工作规范性不够、立案人员业务不熟练,少数干警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一一“浮出水面”。
针对这些问题,年初高院就深化全市立案窗口建设、畅通诉讼渠道提出了九条规范性意见。8月,又下发《关于做好当前立案工作的紧急通知》,切实规范窗口接待,严格依法立案。同期还印发《立案信访窗口录音录像系统管理暂行办法》,按“录像无死角,录音要清晰”的标准改善全市法院立案大厅设施,强化窗口自我监督。10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42条正式公布并实施。
据此,上海法院进一步明确了立案工作的三项目标。首先是依法保障诉权。严格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审查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能够当即立案的当即立案;需要补正的一次性讲清。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加大法律释明,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其次是方便群众诉讼。兑现已有为民承诺,形成工作纵深。同时,要从涉诉群众的真正需求出发,深化、发展和创新,更加完善立案阶段司法救助机制,更加规范地开展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更加充分地发挥“在线服务平台”、“袁月全信箱”服务群众沟通民意的“品牌”作用,更加积极地投入到12368平台的建设中,更加广泛地推动网上立案、网上信访等各项便民措施的落实。
再是改进司法作风。自觉做到热情接待,文明服务,坚决纠正对当事人起诉不理不睬、对群众诉求漠不关心的做法,着力消除立案窗口“冷、硬、横、推、拖”等现象。
为了将工作举措落到实处,上海高院明令禁止月底、年底不立案现象,并部署加大审务督查力度,对各法院落实《意见》的情况,特别是年底、月底立案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凡发现该立不立、故意拖延或不当立案的,查明原因,坚决纠正,对立案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同时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据了解,“立案难”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数计表明,今年11月份全市法院收案43244件,与10月收案环比,净增2395件,增长5.86%;与去年11月收案同比,净增2942件,增长7.3%。
强化适法统一 促进司法公正权威
为什么相类似的案子,这个法院这样判,到了别的法院就会那样判呢?
近年来,当事人和律师对法律适用不尽统一的问题反映较多。上海高院党组在深入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以此作为着力整改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12月1日,《上海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适用统一的若干规定》制定发布。
笔者了解到,早在2011年6月,上海高院已经制定了《上海法院关于规范法律适用、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若干意见》,对统一法律适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此后的审判实践中,不断有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出现。本次的规范性文件正是为了进一步激活、完善、深化上海法院法律适用统一的各项长效机制,尤其从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的发现、研判与解决渠道,以求得工作的实质性效果。
法律适用不统一是指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基本相同的类案裁判结果出现明显差异。对这些案件,《若干规定》首先明确要畅通发现途径和上报流程。在法院内部,确立由下至上及由上及下两条路径。既强化法官的主动意识,要求他们在办案中及时发现并上报,同时要求庭长、审判长在开展审判管理过程中加强对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发现,并明确各法院审委会在指导审判工作、讨论案件中也要关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高、中院则要通过上诉、申诉审查、再审案件审理及改发案件异议反馈、案件质量评查等主动发现辖区法院相关情况。就法院外部而言,则要求各级法院主动向其他政法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政法院校、律师协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咨询员、监督员,以及信访当事人收集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广泛听取意见与建议。
《若干规定》还要求,上海各级法院审判庭内部、审判庭之间、条线内部、条线之间加强对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的协商、研判与解决,并进一步强化高院促进区域法律适用统一的主体作用;建立全市法院统一的法律适用统一工作讲评通报机制,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相关问题的实体解决;明确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为职能部门,并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全面、客观、准确记录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及后续研判、指导、解决、反映情况。
“法律的统一适用是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法律功能价值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我们希望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机制,构建起一套多方参与、三级联动、畅通有序的全市统一的法律适用统一工作规程。”上海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自律+监督 规范法官业外活动
今年11月,《上海法院法官业外活动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30条正式下发上海三级法院。
在与身份职务相关方面,《规定》要求法官应严格自律、慎独慎微,“不得利用司法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具体为:不得宣传暗示或允许他人宣传暗示其具有可以影响司法的特殊身份或关系;不得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着制服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在退休后利用自己原身份或便利条件干预、影响执法办案;避免使用法院信笺、信封邮寄与职业内容无关的私人信件,以免对收信人产生不当的暗示影响等。
在与案件相关方面,《规定》要求法官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不得接受当事人方面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与之进行其他不正当交往;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或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及给予其他不当协助;不得就未决案件或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或对此类案件发表评论、撰写文章;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构邀请参加的座谈、研讨等活动应当谢绝,等等。
《规定》要求法官严守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相关规定,在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禁止有违反公序良俗、社会道德、职业操守和不文明、不廉洁、损害人民法院和司法职业形象的行为,努力做公序良俗的示范者、法治精神的引领者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肩负起法治中国建设者的光荣使命。
为确保制度效果,在着重强化法官自律的基础上,上海法院还建立了相应的监督管理6项机制。它们分别是法院内的分级负责、检查考核、定期分析、发现报告机制,以及法院外的家庭联系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由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网络、电话、信箱等多种形式,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法官业外活动的监督,及时调查核实、问责处理、反馈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上海法院将依照纪律和法规,一律严格查办、严肃惩处。
笔者了解到,化解“立案难”工作举措,正是上海法院2013年重点推进的工作之一。除此之外,在进一步加强法律适用统一、进一步规范法官业外活动等方面,上海法院也频频“亮剑”,不断以规范引领强化管理监督,以破解难题提升工作质量。
化解“立案难” 保障群众诉讼权利
立案难,究竟难在哪些环节?
今年以来,上海高院对全市法院立案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发展方向深入开展调研,先后多次走访了市律师协会,并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意见。案多人少、片面追求均衡结案率等考核指标、立案工作规范性不够、立案人员业务不熟练,少数干警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一一“浮出水面”。
针对这些问题,年初高院就深化全市立案窗口建设、畅通诉讼渠道提出了九条规范性意见。8月,又下发《关于做好当前立案工作的紧急通知》,切实规范窗口接待,严格依法立案。同期还印发《立案信访窗口录音录像系统管理暂行办法》,按“录像无死角,录音要清晰”的标准改善全市法院立案大厅设施,强化窗口自我监督。10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42条正式公布并实施。
据此,上海法院进一步明确了立案工作的三项目标。首先是依法保障诉权。严格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审查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能够当即立案的当即立案;需要补正的一次性讲清。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加大法律释明,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其次是方便群众诉讼。兑现已有为民承诺,形成工作纵深。同时,要从涉诉群众的真正需求出发,深化、发展和创新,更加完善立案阶段司法救助机制,更加规范地开展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更加充分地发挥“在线服务平台”、“袁月全信箱”服务群众沟通民意的“品牌”作用,更加积极地投入到12368平台的建设中,更加广泛地推动网上立案、网上信访等各项便民措施的落实。
再是改进司法作风。自觉做到热情接待,文明服务,坚决纠正对当事人起诉不理不睬、对群众诉求漠不关心的做法,着力消除立案窗口“冷、硬、横、推、拖”等现象。
为了将工作举措落到实处,上海高院明令禁止月底、年底不立案现象,并部署加大审务督查力度,对各法院落实《意见》的情况,特别是年底、月底立案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凡发现该立不立、故意拖延或不当立案的,查明原因,坚决纠正,对立案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同时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据了解,“立案难”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数计表明,今年11月份全市法院收案43244件,与10月收案环比,净增2395件,增长5.86%;与去年11月收案同比,净增2942件,增长7.3%。
强化适法统一 促进司法公正权威
为什么相类似的案子,这个法院这样判,到了别的法院就会那样判呢?
近年来,当事人和律师对法律适用不尽统一的问题反映较多。上海高院党组在深入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以此作为着力整改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12月1日,《上海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适用统一的若干规定》制定发布。
笔者了解到,早在2011年6月,上海高院已经制定了《上海法院关于规范法律适用、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若干意见》,对统一法律适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此后的审判实践中,不断有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出现。本次的规范性文件正是为了进一步激活、完善、深化上海法院法律适用统一的各项长效机制,尤其从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的发现、研判与解决渠道,以求得工作的实质性效果。
法律适用不统一是指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基本相同的类案裁判结果出现明显差异。对这些案件,《若干规定》首先明确要畅通发现途径和上报流程。在法院内部,确立由下至上及由上及下两条路径。既强化法官的主动意识,要求他们在办案中及时发现并上报,同时要求庭长、审判长在开展审判管理过程中加强对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发现,并明确各法院审委会在指导审判工作、讨论案件中也要关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高、中院则要通过上诉、申诉审查、再审案件审理及改发案件异议反馈、案件质量评查等主动发现辖区法院相关情况。就法院外部而言,则要求各级法院主动向其他政法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政法院校、律师协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咨询员、监督员,以及信访当事人收集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广泛听取意见与建议。
《若干规定》还要求,上海各级法院审判庭内部、审判庭之间、条线内部、条线之间加强对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的协商、研判与解决,并进一步强化高院促进区域法律适用统一的主体作用;建立全市法院统一的法律适用统一工作讲评通报机制,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相关问题的实体解决;明确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为职能部门,并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全面、客观、准确记录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及后续研判、指导、解决、反映情况。
“法律的统一适用是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法律功能价值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我们希望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机制,构建起一套多方参与、三级联动、畅通有序的全市统一的法律适用统一工作规程。”上海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自律+监督 规范法官业外活动
今年11月,《上海法院法官业外活动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30条正式下发上海三级法院。
在与身份职务相关方面,《规定》要求法官应严格自律、慎独慎微,“不得利用司法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具体为:不得宣传暗示或允许他人宣传暗示其具有可以影响司法的特殊身份或关系;不得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着制服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在退休后利用自己原身份或便利条件干预、影响执法办案;避免使用法院信笺、信封邮寄与职业内容无关的私人信件,以免对收信人产生不当的暗示影响等。
在与案件相关方面,《规定》要求法官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不得接受当事人方面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与之进行其他不正当交往;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或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及给予其他不当协助;不得就未决案件或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或对此类案件发表评论、撰写文章;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构邀请参加的座谈、研讨等活动应当谢绝,等等。
《规定》要求法官严守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相关规定,在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禁止有违反公序良俗、社会道德、职业操守和不文明、不廉洁、损害人民法院和司法职业形象的行为,努力做公序良俗的示范者、法治精神的引领者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肩负起法治中国建设者的光荣使命。
为确保制度效果,在着重强化法官自律的基础上,上海法院还建立了相应的监督管理6项机制。它们分别是法院内的分级负责、检查考核、定期分析、发现报告机制,以及法院外的家庭联系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由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网络、电话、信箱等多种形式,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法官业外活动的监督,及时调查核实、问责处理、反馈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上海法院将依照纪律和法规,一律严格查办、严肃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