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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治是中国社会进一步大发展的制度保障。中国当前法治建设应针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以人为本”的法治观统领法治建设各环节工作,促进中国社会进一步大发展。
关键词 “以人为本” 法治 社会 大发展
作者简介:张天燕,楚雄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学。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219
中国社会进一步大发展只能继续沿着既有的道路,即社会主义发展的中国式道路走下去,才能继往开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条道路的选择、坚持与贯彻、落实离不开法治的确认、规范与维护、保障,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
一、法治是中国社会进一步大发展的制度保障
(一)社会主义发展的中国式道路是发展并强盛中国唯一正确道路
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基本制度,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发展和现实国情决定的。中国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自己的国情和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选择并坚持走自己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这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既是中国共产党总结自己长期领导革命、创建政权以及执政兴邦正反两面经验得出的科学结论,也是为中国历史及社会实践所反复证明的一条真理。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大幅增强,这表明社会主义发展的中国式道路是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社会进一步大发展唯一正确道路。中国只有继续坚持走这条道路,才能持续不断地快速发展、强盛。
(二)法治是中国社会进一步大发展的制度保障
社会发展到今天,法治已上升到国家治理的高度,在现代社会,只有法治,才能为国家的统治和建设提供合法的依据和保障。正如韩非子所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总结“文革”的经验教训深刻地认识到,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式道路的唯一途径是通过法治不断地把它转化为法律和制度。因为法制化的东西在现代国家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现和延续,而不是凭借领导人个人的权威和意志。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举行的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以下简称纪念大会)上指出,要“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
二、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概况及存在问题
(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概况
中国法治建设在今天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一个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发展和建设需要、集中反映党、政府和人民意志,以宪法为根本法,由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各种层次及类型的法律部门所组成的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二)中国法治建设在今天存在的问题
中国具有自己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中国以法治之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中国式道路,它为中国社会今后的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根基。但这远远不够,因为它只是法治建设历程上一个阶段性的目标。当前法治建设还有一些问题,如果不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就难以有效发挥法治制度保障的作用,从而影响中国社会进一步大发展。
1.现实生活中,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与中国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情况不完全适应。中国立法现在的不足在民生方面反映的特别明显,即立法不能及时反映人民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对民主政治权利进一步扩大的需求。表现就是人民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比如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保障等等或者因为法律的滞后、不完备而无法可依,或者因法律太原则、抽象而不好操作。因此在立法上,实际上是需要及时地对法律进行或制定、或完善、或具体化的工作。
2.现实生活中,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进一步市场化和国际化,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许多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地完善,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也需要及时地修订;还有那些停留在政策层面、尚未形成法律规范,由政府颁布通行的行政规则等也需要及时地制定为法律规范;中国在社会管理这块几乎也没什么法律规范,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等等问题。
3.现实生活中,行政执法和司法领中域侵害人民权益的现象不断发生。中国有些地方的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及其人员违法执法和司法,以及这两大领域因权钱交易滋生的腐败有漫延之势。这种情况严重时足以动摇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根基。“徒法不足以自行”。“文革”期间是有惨痛教训的。真正的法治是全面的,光有法律是不行的,法治的成效有赖于法律的实施。因此,中国法治建设现在面对的主要问题是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的实施。
4.在现实生活中,广大公民的法律观念认识相对比较淡薄。中国封建社会统治统治历史比较长,受这一因素影响,从总体上来说,大部分公民,一些部分行执法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仍然存在不足,都还很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从这方面讲,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才刚刚起步。
三、以“以人为本”的法治观统领中国的法治建设
(一)科学发展观要求法治建设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观
1.坚持科学发展观对法治建设的指导。中共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指导中国当今社会发展社会主义的重要战略思想。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建设社会主义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科学发展观中国法治建设具有全面的指导意义:一是对法治建设根本原则和目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本质要求的全面揭示,二是对法治建设在发展的道路及方向、构想及实施方面的重要指导。
2.“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对法治建设的要求。科学发展观对法治建设的指导,在法律理念上就是“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就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结合并服务于中国现实的国情、以人民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与归宿的法学理论体系。法治建设的“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作为发展的主体和动力,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法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人类政治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社会不断地前进和发展,就是由国家通过法律以制度的形式来确认、规范和维护、保障人在社会中作为社会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自由,而不是限制、剥夺和侵害;并由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加以维护和保障。
(二)以“以人为本”的法治观统领中国的法治建设
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观,达到和满足党的十八大对法治建设所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标准和要求。
1.在法治理念上的 “以人为本”。法治建设,理念先行。以“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审视、反思中国的法治教育,其中要特别关注的是关于人的法律理念转变。
法律“以人为本”,这是由人与法的关系所决定的。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要它为人自己服务。由此可见,人是法律之源,是法律的主体,是法律的目的,法律只是手段。过去,由于国家权力的无所不包,无所不在,公民没有自主性和能动性,只能臣服于国家权力,过分强调公民义务。今天,“以人为本”的法律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之间,应确立作为法律主体的人的主体地位,个人在法治之中其权利和尊严应该得到法律的尊重、体现和维护。
公民也要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抛开权力思想的束缚,不但自身要积极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还要勇于参与到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实践之中去,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发挥作用。习近平在纪念大会上指出:“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2.在法律创制(立法)上的 “以人为本”。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以“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审视、反思立法,要求立法应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确认和保障人的权利、自由及尊严作为根本出发点,随着我国现阶段人民民主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及时地进行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废止。法律如果没有进行这种更新,就会逐步僵化,背离社会发展的要求,甚至由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变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力量。
“人比天高,法比天大”。中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经济、社会问题凸显,社会不同人群和阶层之间积累起来的矛盾尖锐,相互之间的利益之争也在这一发展时段集中地爆发出来,社会发展态势犹如在暗礁众生和旋涡密布的大江大河上小心行进的船只。对于中国政府来说,当前最迫切的是要顺应百姓的呼声,从他们根本利益出发来解决他们的民生问题。立法在今后的发展阶段上,应在“以人为本”的法治观的指导下,在继续完善民主立法、经济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民生立法。建设民生法治,是21世纪中国法治的必由之路。
3.在法律实施(执法及司法)上的 “以人为本”。法律实施是法治的重要环节与方面。没有法律实施,法治就是一句空话,社会也会陷入无序,国家和社会发展更无从谈起。“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使法治建设中的“有法可依”迈出了一大步,但法治建设成功的关键还在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担负法律实施法定职责的行政和司法机关,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求要严格执法。
法律的实施,对政府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的法律适用。行政部门严格执行法律,依法行政;司法部门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司法,可以使法律在社会中的效用达到最大化。习近平同志认为,政法工作者要有职业良知,有“执法为民”的意识。以“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审视、反思执法和司法,要求执法和司法应以维护、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全部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严格依法办事,尊崇法治,依法执法、公正司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上,只有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努力解决好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断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才能以其丰硕成果促进中国社会的大发展与进步,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
参考文献:
[1]韩非子.韩非子·有度.
[2]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经济日报.2012(12).
[3]孟子.离楼上.
[4]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光明日报.2004(4).
[5]李适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将是更长期、更艰巨的任务.行政管理改革.2011(11).
[6]王符.潜夫论·述赦.
关键词 “以人为本” 法治 社会 大发展
作者简介:张天燕,楚雄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学。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219
中国社会进一步大发展只能继续沿着既有的道路,即社会主义发展的中国式道路走下去,才能继往开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条道路的选择、坚持与贯彻、落实离不开法治的确认、规范与维护、保障,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
一、法治是中国社会进一步大发展的制度保障
(一)社会主义发展的中国式道路是发展并强盛中国唯一正确道路
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基本制度,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发展和现实国情决定的。中国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自己的国情和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选择并坚持走自己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这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既是中国共产党总结自己长期领导革命、创建政权以及执政兴邦正反两面经验得出的科学结论,也是为中国历史及社会实践所反复证明的一条真理。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大幅增强,这表明社会主义发展的中国式道路是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社会进一步大发展唯一正确道路。中国只有继续坚持走这条道路,才能持续不断地快速发展、强盛。
(二)法治是中国社会进一步大发展的制度保障
社会发展到今天,法治已上升到国家治理的高度,在现代社会,只有法治,才能为国家的统治和建设提供合法的依据和保障。正如韩非子所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总结“文革”的经验教训深刻地认识到,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式道路的唯一途径是通过法治不断地把它转化为法律和制度。因为法制化的东西在现代国家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现和延续,而不是凭借领导人个人的权威和意志。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举行的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以下简称纪念大会)上指出,要“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
二、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概况及存在问题
(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概况
中国法治建设在今天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一个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发展和建设需要、集中反映党、政府和人民意志,以宪法为根本法,由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各种层次及类型的法律部门所组成的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二)中国法治建设在今天存在的问题
中国具有自己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中国以法治之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中国式道路,它为中国社会今后的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根基。但这远远不够,因为它只是法治建设历程上一个阶段性的目标。当前法治建设还有一些问题,如果不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就难以有效发挥法治制度保障的作用,从而影响中国社会进一步大发展。
1.现实生活中,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与中国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情况不完全适应。中国立法现在的不足在民生方面反映的特别明显,即立法不能及时反映人民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对民主政治权利进一步扩大的需求。表现就是人民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比如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保障等等或者因为法律的滞后、不完备而无法可依,或者因法律太原则、抽象而不好操作。因此在立法上,实际上是需要及时地对法律进行或制定、或完善、或具体化的工作。
2.现实生活中,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进一步市场化和国际化,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许多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地完善,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也需要及时地修订;还有那些停留在政策层面、尚未形成法律规范,由政府颁布通行的行政规则等也需要及时地制定为法律规范;中国在社会管理这块几乎也没什么法律规范,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等等问题。
3.现实生活中,行政执法和司法领中域侵害人民权益的现象不断发生。中国有些地方的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及其人员违法执法和司法,以及这两大领域因权钱交易滋生的腐败有漫延之势。这种情况严重时足以动摇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根基。“徒法不足以自行”。“文革”期间是有惨痛教训的。真正的法治是全面的,光有法律是不行的,法治的成效有赖于法律的实施。因此,中国法治建设现在面对的主要问题是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的实施。
4.在现实生活中,广大公民的法律观念认识相对比较淡薄。中国封建社会统治统治历史比较长,受这一因素影响,从总体上来说,大部分公民,一些部分行执法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仍然存在不足,都还很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从这方面讲,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才刚刚起步。
三、以“以人为本”的法治观统领中国的法治建设
(一)科学发展观要求法治建设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观
1.坚持科学发展观对法治建设的指导。中共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指导中国当今社会发展社会主义的重要战略思想。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建设社会主义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科学发展观中国法治建设具有全面的指导意义:一是对法治建设根本原则和目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本质要求的全面揭示,二是对法治建设在发展的道路及方向、构想及实施方面的重要指导。
2.“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对法治建设的要求。科学发展观对法治建设的指导,在法律理念上就是“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就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结合并服务于中国现实的国情、以人民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与归宿的法学理论体系。法治建设的“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作为发展的主体和动力,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法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人类政治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社会不断地前进和发展,就是由国家通过法律以制度的形式来确认、规范和维护、保障人在社会中作为社会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自由,而不是限制、剥夺和侵害;并由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加以维护和保障。
(二)以“以人为本”的法治观统领中国的法治建设
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观,达到和满足党的十八大对法治建设所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标准和要求。
1.在法治理念上的 “以人为本”。法治建设,理念先行。以“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审视、反思中国的法治教育,其中要特别关注的是关于人的法律理念转变。
法律“以人为本”,这是由人与法的关系所决定的。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要它为人自己服务。由此可见,人是法律之源,是法律的主体,是法律的目的,法律只是手段。过去,由于国家权力的无所不包,无所不在,公民没有自主性和能动性,只能臣服于国家权力,过分强调公民义务。今天,“以人为本”的法律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之间,应确立作为法律主体的人的主体地位,个人在法治之中其权利和尊严应该得到法律的尊重、体现和维护。
公民也要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抛开权力思想的束缚,不但自身要积极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还要勇于参与到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实践之中去,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发挥作用。习近平在纪念大会上指出:“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2.在法律创制(立法)上的 “以人为本”。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以“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审视、反思立法,要求立法应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确认和保障人的权利、自由及尊严作为根本出发点,随着我国现阶段人民民主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及时地进行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废止。法律如果没有进行这种更新,就会逐步僵化,背离社会发展的要求,甚至由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变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力量。
“人比天高,法比天大”。中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经济、社会问题凸显,社会不同人群和阶层之间积累起来的矛盾尖锐,相互之间的利益之争也在这一发展时段集中地爆发出来,社会发展态势犹如在暗礁众生和旋涡密布的大江大河上小心行进的船只。对于中国政府来说,当前最迫切的是要顺应百姓的呼声,从他们根本利益出发来解决他们的民生问题。立法在今后的发展阶段上,应在“以人为本”的法治观的指导下,在继续完善民主立法、经济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民生立法。建设民生法治,是21世纪中国法治的必由之路。
3.在法律实施(执法及司法)上的 “以人为本”。法律实施是法治的重要环节与方面。没有法律实施,法治就是一句空话,社会也会陷入无序,国家和社会发展更无从谈起。“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使法治建设中的“有法可依”迈出了一大步,但法治建设成功的关键还在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担负法律实施法定职责的行政和司法机关,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求要严格执法。
法律的实施,对政府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的法律适用。行政部门严格执行法律,依法行政;司法部门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司法,可以使法律在社会中的效用达到最大化。习近平同志认为,政法工作者要有职业良知,有“执法为民”的意识。以“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审视、反思执法和司法,要求执法和司法应以维护、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全部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严格依法办事,尊崇法治,依法执法、公正司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上,只有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努力解决好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断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才能以其丰硕成果促进中国社会的大发展与进步,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
参考文献:
[1]韩非子.韩非子·有度.
[2]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经济日报.2012(12).
[3]孟子.离楼上.
[4]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光明日报.2004(4).
[5]李适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将是更长期、更艰巨的任务.行政管理改革.2011(11).
[6]王符.潜夫论·述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