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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受刑人,原未决羁押期不予折抵减刑后的刑期;如此做法不仅违背了现行刑期折抵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也背离了刑期折抵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刑法公平公正的精神;基于依法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已被不当废止之现状及我国司法人员惯于对司法解释的依赖,有必要重以适当方式明确其折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