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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办、交办或直接调查并督促办理人民的申诉和意见.此项权力规定于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在实际上把这作为了自己的一项重要权力.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这个权力一般是通过自己的信访工作机构行使的.通常建立有转办、催办、要求报结果和限期报结果等制度;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报告案情,并且可以使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有关领导人员职务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