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鉴于在不同时期、历史情形下,重大事项的范围也不尽相同,在采取"原则定性""具体列举"和"兜底条款"的基础上,可以增加程序性的内容以确保重大事项的界定更为清晰。总结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经验,并通过比较分析江苏省、广西柳州市、江苏省宿迁市等地方的做法,进而提出推动国家立法、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的法律机制、程序机制、监督机制和加强法律意识等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