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了再审程序的审级应同已生效的普通程序审级相一致.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造成诉讼周期的相对延长、刑事诉讼的"N"审终审、国家司法资源的无谓浪费等不良后果.文章建议对我国刑诉法之206条予以修改,使审判监督程序非依赖于再审案件在普通程序中的终审审级,而实行"一审终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