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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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走私文物罪等13个死刑罪名,已满75周岁的人不再适用死刑,这是否说明我国在逐步取消死刑制度的道路上又向前迈出了一步?死刑再一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死刑;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010-01
  
  一、死刑概述
  (一)中国的死刑文化。在我国,死刑后面可冠之以文化二字,之所以在我国有死刑文化,这是因为我国历史源远流长,死刑制度可以追溯到上千年前。“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每一种刑法,都是以死刑来作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基础刑罚,可见死刑在我国古代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刑罚。死刑主要体现为“同态复仇”、“杀人偿命”、“以牙还牙”等社会伦理和风俗习惯。我国的死刑制度不仅仅产生于一定的社会道德根基之上,而且产生于一定的物质存在及其神权政治基础之上。上千年的文化积累和社会伦理与风俗对死刑制度的认同,使得我国的死刑制度延续至今,而逐渐成为一种文化。我国的死刑文化包括死刑制度文化、理论文化、风习文化、观念文化、道德文化等,而这些深入人心的文化观和现阶段我国的现实社会状况使得死刑制度的修改与废除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实现的。
  (二)中国现阶段的死刑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虽然保留了死刑制度,但是严格控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政策。我国刑法中的死刑规定包括总则性条款和分则性条款。总则性条款,是指刑法典总则部分关于死刑的刑种、适用条件、程序、执行方法、死缓制度等的规定。分则性条款,是指刑法典分则中关于适用死刑的罪名及其具体适用条件的规定。刑法典总则中的死刑条款,对于刑法典分则中所有死刑罪名都有指导意义。因为严格贯彻“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我国对死刑制度还有诸多的限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我国还设置了死缓制度,来严格控制对人生命的剥夺。而今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更是取消了盗窃罪、走私文物罪等13个死刑罪名,对已满75周岁的人也不再适用死刑,这说明我国依旧坚持着“少杀、慎杀”的政策,死刑制度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二、死刑的存废
  本人就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
  (一)死刑存在的价值。陈兴良教授提出刑罚具有三大价值:第一是公正,第二是谦抑,第三是人道。刑罚具有其本身存在的价值,那么死刑是否同样有其存在的价值呢?如果说死刑有其存在的价值,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它的价值主要来源于死刑的威慑力,而死刑的作用是刑罚所期待的社会保护及人权保障功能。一个人想要杀人,而他惧怕杀人后被判处死刑,所以没有敢去杀人,或者通过死刑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这都可以体现死刑的威慑力。如果废除了死刑,其威慑力是否还存在?死刑究竟是否存在这样的威慑力?我们无从具体证明。然而,联合国曾经作过这样的调查,第一,对一个国家死刑废除前后的犯罪率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废除死刑后死罪率没有明显上升。第二,对于那些废除死刑又恢复死刑的国家,死刑恢复后,死罪率比恢复死刑前没有明显下降。第三,废除死刑国家与保留死刑国家在同一年限内,废除死刑国家犯罪的上升率并不高于保持死刑的国家。可见死刑对死罪犯的威慑力不大,死刑的存在与否没有太大的价值。
  (二)人道主义与人权。人道主义主张“以人为中心”,以“人”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以关爱人的生命为根本内容,人道主义是一种内心向善的价值尺度。人道主义的思想是人类社会逐渐走向文明的产物。人道主义首先体现的是一种道德理论,而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是不道德的,每个人都有生命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其他人的生命。世界上最早提出废除死刑的意大利著名思想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说道:“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可见,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死刑是对人道主义的违反,所以死刑是不人道的。
  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两个公约,而我国政府也先后签署了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这意味着我国对公约中的条款的认可。在国际人权公约中体现的是“生命至上”、“天赋人权”的理念。作为人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的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而死刑制度是剥夺人生命权的刑罚,是违背国际人权公约的。在国际人权公约“生命至上”、“天赋人权”理念的指引下,国际社会为废除死刑作出了巨大努力,死刑正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我国的死刑制度也会最终走向废止。
  (三)历史发展的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死刑最终将会被废止。死刑的废除是历史的发展规律,是国际大趋势的必然结果。我国在国际大环境下稳步发展经济的同时,其他方面也正在与世界融合为一体,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在受到国际的影响,我们的文化观、价值观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其他文化的冲击,世界在逐渐成为一个整体。在国际化废除死刑制度的背景下,我国的死刑制度也正一步步走向消亡。
  三、死刑的废除在我国需要逐步完成
  我国在学术界对死刑的态度大致分为几派:一派主张顺应世界潮流,完全废除死刑。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少数,但增长势头不减;另一派主张至少要维持现在的有死刑的罪名的数量,并可以考虑适当增加死刑的数量,持这种观点的人也是少数;第三种观点主张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减少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的数量,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严格死刑的执行程序,这种观点在我国学术界处于主流地位。当前我国无论决策层还是法学界,普遍的观点是,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由于物质生活和传统文化、法治观念等有关条件尚不具备,在中国废止死刑为时尚早;但严格控制和减少死刑,应成为立法和司法界高度重视的问题,并成为学界的共识。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作者简介:李靖(1987— ),男,汉族,河北廊坊市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一年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贾宇.死刑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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