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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评估执业过程中,多次遇到交叉持股的情况,发现两家或多家公司的交叉持股会对评估增减值产生一种放大效应。笔者以两家公司的交叉持股为例,对这个放大效应进行了分析,与同行分享。
首先我们设定A公司与B公司存在交叉持股,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x,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比例为y。
根据上述情况做如下假设1:
A公司评估后净资产为X;
A公司扣除长期投资中对B公司的投资以外的净资产评估值为M;
B公司评估后净资产为Y;
B公司扣除长期投资中对A公司投资以外的净资产评估值为N;
基于上述假设建立二元一次方程组如下:
M+x·Y=X
N+y·X=Y
解方程组便可得到二者的净资产。
由于交叉持股,造成由方程求得的净资产,根据相互持股比例的不同,评估增减值存在不同程度的放大效果,因此在确定评估最终结果时,要剔除这部分放大的影响,具体方法如下:
根据持股比例测算放大系数
以A公司、B公司为例,假设只有A公司评估增值且其增值非长期投资引起,B公司除对A公司的投资外无增值也无减值,A公司的增值额为α,按照持股比例计算B公司将获得yα的增值,同时因B公司增值又引A公司长期投资增值,增值额为yxα,如此循环。而该体系实际只有α的增值,其余为交叉持股循环计算产生的。
我们可以列出A公司增值α由于循环持股引起系统的放大表达式为:
解上式后得(x<1,y<1),从而可知A公司评估增值对交叉持股系统评估结果的放大系数为。
注:该处系统的概念为A公司、B公司评估结果的和。
采用相同的方法可得B公司评估增值对交叉持股系统评估结果的影响系数为。
假设2
A公司扣除长期投资中对B公司的投资以外的评估增减值为P;
B公司扣除长期投资中对A公司的投资以外的评估增减值为Q;
那么交叉持股各公司评估增减值对系统放大效应的影响之和为。
显而易见A公司的增减值是由其自身评估增减值及其长期投资单位评估增减值等因素所引起的,我们假设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那么在其交叉持股的情况下,A公司评估结果的放大是由其自身评估增减值及交叉持股的长期投资单位增减值引起的,我们分别计算:
A公司自身增减值引起的循环放大结果应为:
,经计算A公司自身增值引起的放大系数
交叉持股长期投资单位增值引起的A公司评估结果放大系数(B公司对A公司的影响)应为:
,经计算A公司由于长期投资单位增值引起的放大系数
则A公司的评估结果,根据上述分析应扣除的因交叉持股放大的部分,应为。
(作者单位: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首先我们设定A公司与B公司存在交叉持股,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x,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比例为y。
根据上述情况做如下假设1:
A公司评估后净资产为X;
A公司扣除长期投资中对B公司的投资以外的净资产评估值为M;
B公司评估后净资产为Y;
B公司扣除长期投资中对A公司投资以外的净资产评估值为N;
基于上述假设建立二元一次方程组如下:
M+x·Y=X
N+y·X=Y
解方程组便可得到二者的净资产。
由于交叉持股,造成由方程求得的净资产,根据相互持股比例的不同,评估增减值存在不同程度的放大效果,因此在确定评估最终结果时,要剔除这部分放大的影响,具体方法如下:
根据持股比例测算放大系数
以A公司、B公司为例,假设只有A公司评估增值且其增值非长期投资引起,B公司除对A公司的投资外无增值也无减值,A公司的增值额为α,按照持股比例计算B公司将获得yα的增值,同时因B公司增值又引A公司长期投资增值,增值额为yxα,如此循环。而该体系实际只有α的增值,其余为交叉持股循环计算产生的。
我们可以列出A公司增值α由于循环持股引起系统的放大表达式为:
解上式后得(x<1,y<1),从而可知A公司评估增值对交叉持股系统评估结果的放大系数为。
注:该处系统的概念为A公司、B公司评估结果的和。
采用相同的方法可得B公司评估增值对交叉持股系统评估结果的影响系数为。
假设2
A公司扣除长期投资中对B公司的投资以外的评估增减值为P;
B公司扣除长期投资中对A公司的投资以外的评估增减值为Q;
那么交叉持股各公司评估增减值对系统放大效应的影响之和为。
显而易见A公司的增减值是由其自身评估增减值及其长期投资单位评估增减值等因素所引起的,我们假设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那么在其交叉持股的情况下,A公司评估结果的放大是由其自身评估增减值及交叉持股的长期投资单位增减值引起的,我们分别计算:
A公司自身增减值引起的循环放大结果应为:
,经计算A公司自身增值引起的放大系数
交叉持股长期投资单位增值引起的A公司评估结果放大系数(B公司对A公司的影响)应为:
,经计算A公司由于长期投资单位增值引起的放大系数
则A公司的评估结果,根据上述分析应扣除的因交叉持股放大的部分,应为。
(作者单位: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