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债务免除的性质向来有单方行为和契约两说。笔者基于对债权债务人对等人格的尊重,债权债务人权利、利益的保护,债务免除的效力的认定及其可操作性的考虑,认为契约说既能克服单方行为说完全不考虑债务人的利益、意志的缺陷,又能满足法律实务之需求。因此,债务免除行为在性质上应为双方行为,并且对债务人的同意方式可以做更宽泛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