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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地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一些地区在进行土地调整及分配征地补偿款、安置费时,以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名义,违背男女平等的原则,剥夺部分结婚外嫁但户口仍在本村、且尽了主要义务的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及征地补偿、安置费,她们只能部分享受或不能享受村民待遇。这里仅以河北省迁西县尹庄乡高峪村外嫁女权益缺失为例,试图说明实现男女平等是政府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