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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税制急待改革。目前我国农业税征管的主要依据是1958年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它是在总结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农业税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合作化后农村的政治经济情况和需要制定的,与当前农村经济形势已不相适应,许多条款已完全不适应现行征管工作。税制改革的滞后是农业税征管中暴露许多问题的根源。二、农业税征管手段软弱。一是目前农业税征收机构设置不合理。农业税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虽占重要位置,但农业税征管部门大多数仍是内设科股室,没有行使农业税收执法的主体权力,对偷、骗、抗税等涉税案件